中小学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标准(2)

计划总结
2010/11/1
中小学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标准
一、中小学教师合格学历为:
小学(幼儿园)教师:中等(幼儿)师范毕业及以上学历。
初中教师: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高中教师: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中学一级教师职务:
(一)大学专科毕业7年以上(在初中教育教学岗位上任教),或大学本科毕业5年以上,被聘中学二级教师职务满4年;
(二)具有硕士学位,被聘中学二级教师职务满3年;
(三)具有博士学位,经考核合格。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小学高级教师职务:
(一)中等(幼儿)师范学校毕业9年以上,或大学专科毕业6年以上,被聘小学一级教师职务满5年;
(二)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五年,被聘小学一级教师职务满4年即可申报;
(三)研究生毕业或获得硕士学位,经考核合格。
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中学高级教师职务:
(一)中等(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在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岗位上任教,被聘小学高级教师职务满5年;
(二)大学专科毕业,在初中教育教学岗位上任教,被聘中学一级教师职务满5年;
(三)具有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学历;或具有硕士学位,或硕士研究生毕业学历,被聘中学一级教师职务满5年;
(四)具有博士学位,被聘中学一级教师职务或小学高级教师职务满2年。
五、师德和教育教学业绩特别突出的,可不受学历、资历限制,按照优秀人才进行申报。
六、对于后取得的学历,要求所学专业与从事的专业必须一致或相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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