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局的信访工作总结_信访工作总结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衡阳市科学技术局的信访工作,进一步密切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力,畅通信访渠道,维护信访秩序,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湖南省信访条例》,并结合我局具体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访工作是机关的一项日常性工作,是机关工作人员密切联系群众,了解社情民意,汲取群众智慧,改进机关作风的一个重要途径。本制度所称的来信是指信访人通过信件、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提出的信访事项,所称的来访是指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

第三条 局办公室是对外接待群众来信来访部门,负责日常信访的接待、组织处理等工作。

第四条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 的原则,局办公室转交给各科室和局属单位处理的信访问题,承办科室和单位应当依法在规定时限内办结。

第五条 在处理来信来访中,既要严守国家秘密,又要注意保守来信来访中的秘密,适度掌握好知情范围。

第六条 局办公室负责对人民来信(通过信件、电子邮件直接发送科技局,科技局办公室、市信访局及其他部门转送科技局)的拆封、登记、批分、督办、查办等具体工作。局机关各科室和局属各单位确定一名信访联络员,负责本部门信访工作的协调并指导做好处理工作。

第二章 信访工作的基本任务和要求

第七条 信访工作的基本任务:

(一)受理群众反映与我局职能有关的意见、建议和诉求的来信来访,对全市科技系统的信访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指导。负责及时向各县市区科技部门和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交办、转办、督办来信来访事项。

(二)从群众来信来访中,筛选出群众信访的热点、难点问题,收集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对来信来访中带普通性、政策性、倾向性的问题及重大信访案件进行调查研究,及时向局领导提出建议和处理意见,为领导决策服务。

第八条 信访工作的基本要求:

(一)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己任,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努力实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自觉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按照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认真做好信访工作。对政策许可范围内可以解决的问题,一定给予解决;暂时不能解决的问题,要说明情况,并做耐心细致的疏导教育工作,避免激化矛盾,切实处理好群众来信来访中的问题。

第三章 信访事项办理的基本要求

第九条 凡属我局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予以受理,应在15日内转送局分管领导或办公室分管领导签批处理,对不属于局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及时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机关提出。

第十条 信访事项办理的基本要求:

(一)对直接能答复的一般性咨询性信访事项,应按照时限要求直接办理。

(二)对属于我局职权范围需要办理的信访事项,转局内相关单位办理。对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重要信访事项,必须加附“衡阳市科技局人民来信处理单”。

(三)对能够直接判断不属于我局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告知信访人向有权的机关提出,或转市政府其他部门、地方人民的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办理,同时告知来信人转信去向;对无法直接核定是否属于我局职能范围的事项,转请局机关相关科室或单位核定。

(四)信访事项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或重要信访件,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信访人对做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单位的上一级管理部门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六)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七)对已经按《信访条例》要求,经过复核终结的不再受理的来信,已回复的重复来信,无参考价值、内容不清的其他来信,一般按存信处理,不予办理。存信按地区、年份打包,定期销毁。

第四章 来信办理程序

第十一条 收到来信后,信访工作经办人员应当将来信和信封装订在一起并对来信人姓名、地址、反映的主要内容、办理情况等进行登记。

第十二条 下列内容的信件应报局领导阅批:

(一)带有普遍性和苗头性的重大问题;

(二)科技系统的重要情况和动态;

(三)市委、市政府领导批转的重要来信;

(四)国内外知名人士的重要来信;

(五)反映对重大问题顶、拖不办、明显违反政策的来信;

信件上报前,经办人员可对信件的内容做适当的了解核实。上报的信件经领导批示后,由指定经办人员按批示意见具体落实。在规定期限内无反馈结果,由经办人员负责催办。领导批示件要登记、复印保存。

第十三条 下列内容的信件由办公室直接转交有关局领导和局机关科室、局属单位领导处理,并在规定时限内反馈办理结果:

(一)检举、控告严重违法乱纪、扰乱秩序或者谋私的问题;

(二)可能发生,给国家、单位和个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问题;

(三)其他应当由有关科室及局属单位进行调查处理的重要情况、问题。

第十四条 经办人员对反馈的结果应认真审查,可以办结的,由局分管领导或办公室分管领导审定后答复来信人;对处理明显不当或者不予办结的,应当商请有关科室或单位做进一步处理。对已办结的信件,经办人员应当将该信件办理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材料整理保存。

第五章 来访办理程序

第十五条 接待人员要坚持文明接待,认真耐心地倾听来访人员的叙述,阅看来访人员携带的材料,认真负责地做好来访的安排协调工作,根据职责范围和具体业务工作,安排相关科室和局属单位接待来访群众,协助科室向群众做好政策解释和思想疏导工作。

第十六条 要做好集体来访的接待工作。本制度所称集体来访,是指同一单位、反映同一问题的群众代表来访人数超过5人的。接待处理集体来访时,要注意加强与集体上访群众所在单位的联系、沟通,避免矛盾激化,事态扩大,如需要相关单位领导来我局处理问题时,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领导。

第六章 信访突发事件办理程序

第十七条 对来访人中的下列行为之一的,接待人员可视情节轻重进行劝阻、批评、教育,请局办公室组织物业保安给予警告、训诫、制止,或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一)不按规定到指定场所上访,干扰社会秩序和机关工作秩序的;

(二)同一单位、反映同一问题的来访人数超过5人的;

(三)反映的问题已按国家有关政策、法规作了处理,仍提出无理要求,经耐心说服教育无效,长期在办公场所纠缠取闹的;

(四)反映的问题按有关政策、法规不应解决,但仍坚持无理要求,纠缠取闹,妨碍正常工作秩序的。

第七章 其他信访事项办理程序

第十八条 对通过“公众问答”接收的一般性咨询事项,由局网络中心直接办理;其他信访事项,由局办公室配合厅网络中心从网上直接办理;不能办理的,根据局机关各科室和局属单位的职能分工,转相关科室、局属单位办理。承办单位应在收到转办信件的15个工作日内通过网上办理或电话直接答复。

第十九条 对涉及局机关科室、局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地方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纪问题的举报来信、来访,转局纪检监察室办理。

第二十条 对确属反动来信,呈有关领导阅后,转交公安部门处理。

第二十一条 局办公室每个年度要对信访工作情况进行归纳、总结,并通过适当方式在局内通报。对来信来访中反映出的带倾向性、苗头性问题要认真分析,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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