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住房借款质押合同

个人住房借款质押合同 编号:_________年(_________)字_________号
质权人(甲方):_________
出质人(乙方):_________
第一条 为确保甲方与_________(以下称借款人)签订的_________年_________字_________号借款合同(以下称借款合同)的履行,乙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权利向甲方提供质押担保。
第二条 乙方出质的权利由本合同项下的质押权利清单载明,该清单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本质押合同担保的范围为借款合同项下的本金_________(大写)及利息(包括因借款人违约计收的复利和加收的利息)、借款人违约金、实现质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和律师费)。
第四条 乙方承诺:
  (一)以合法享有的权利出质,出质行为真实、合法;
  (二)将出质的权利凭证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移交甲方占有。
第五条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处分出质的权利。若甲方同意乙方处分该权利,乙方应在处分该权利后十日内将所得的价款(酬金)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作为出质财产存人甲方指定的账户。若甲方认为乙方处分出质的权利所得价款(酬金)明显低于该权利的价值,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另行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六条 乙方出质的有价证券的兑现日期先于债务履行期的,甲方可以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兑现。其价款可作为出质财产存入甲方指定账户、或提前清偿乙方所担保的债权、或继续购买债券出质担保。
第七条 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借款人不履行债务的,乙方授权甲方兑现或以其他方式处分质押权利,并以所得优先受偿。
第八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提前兑现或以其他方式处分质押权利,并以所得优先受偿:
  (一)乙方死亡、被宣告失踪、被宣告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又无人代其履行债务,或乙方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代管人不能全部或拒绝履行偿还借款的;
  (二)乙方破产、歇业、解散、被停业整顿、被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
  (三)甲方依据借款合同的约定提前收回贷款时,借款合同项下韵债权未能实现或者未能全部实现;
  (四)其他足以影响乙方偿债能力或缺乏偿债诚意的情形。
第九条 本合同生效后,借款人与甲方协议延长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应事先取得乙方书面同意。若乙方同意延长借款合同履行期限,且本合同项下质押的权利办理过出质登记,由乙方按有关规定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自行终止:
  (一)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借款合同项下甲方的债权得到足额清偿;
  (二)甲方依据本合同第八条的约定实现了质权的;
  (三)甲方依据本合同第九条的约定实现了质权的;
  (四)甲方依据本合同第十条的约定实现了质权的。
  本合同因前款(一)被终止时,甲方应在三十日内将质押权利凭证交还乙方。本合同因前款(二)、(三)、(四)终止时,若甲方以处分质押权利所得价款受偿后尚有剩余的,应在三十日内将其返还乙方。
第十一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甲方实现质权造成损害的,应向甲方支付借款余额_________%违约金;如果由于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乙方还应进行赔偿,补偿违约金不足的部分:
  (一)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约定;
  (二)隐瞒出质的权利存在共有、权属争议或其他不利于乙方的情形;
  (三)妨碍甲方实现质权。
第十二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_________。
第十三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_________各执一份。
第十四条 本合同自质押权利凭证移交甲方占有之日起生效;质押权利依法应办理出质登记的,本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质权人(盖章):_________       出质人(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质权人住所:_________         出质人住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基本账户开户行: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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