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抚顺市中考招生政策有变化

抚顺
2015/2/6
2014年抚顺市普通中等学校招生政策有变化
5月9日,记者从市教育局获悉,今年我市普通中等学校招生政策有变化:将首次实行报考城区省示范性高中(朝一中除外)考生可填报两个平行志愿,同时在城区第一批、第二批省示范性高中进行普通高中自主招生试点工作。
据了解,新出台的《抚顺市2014年普通中等学校招生工作方案》中有关政策规定,公办普通高中招生分为公费生和择校生,严格执行择校生“三限”政策,择校生招生比例不得超过当年本校公费生数的10%,严禁在择校生外以借读生、自费生、复读生等名义高收费招收学生。普通高中的班额标准为45人,最高班额要控制在50人以下。继续做好沈阳经济区内优质普通高中跨市招生工作。继续在抚顺二中、抚顺县高中进行普通高中市域内跨县(区)招生试点工作。省示范性高中招收体育、艺术特长生。市艺术中学继续面向全市招生,招生总数中含20名公费生。艺术中学录取考生至多从六中公费生录取分数线下延240分。从2013年秋季入学的初一学生开始,初二地理、生物两个学科的结业考试按中考模式全市统一组织,并将考试成绩与中考总分挂钩。
今年继续实行省示范性高中指标到校政策。一中、二中、十中、十二中、四方高中、新宾高中、清原高中、抚顺县高中分别拿出公费生数的80%用于指标到校。一中、二中、十中、十二中、四方高中的指标以原分配地区为主(公费生的70%)、其它地区为辅(公费生的10%)进行分配;新宾高中、清原高中、抚顺县高中的指标面向本县初中进行分配。往届生、借读生、非正常转学的学生一律不享受指标到校待遇,教师子女随父母就读的、初中期间正常转学的可享受指标到校待遇。民办初中的学生必须在每学年初一年级9月1日开学时就进入民办初中读书的才能享受指标到校待遇,凡是中途非正常转入或随时招收的学生一律不享受指标到校待遇。
普通高中录取加分政策规定:初中阶段获得省三好学生(优秀团员)、省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宋庆龄奖学金称号的学生,加5分,从2012年秋季进入初一年级的学生起,中考时取消此项加分政策;援藏干部子女(援藏期间)、援疆干部子女(援疆期间)、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台胞子女,加10分;烈士子女按其报考志愿给予保送,在公办高中就读的,免交学费、杂费,并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关助学政策;人民警察优抚对象子女按辽公通〔2010〕142号文件规定执行;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按照辽教发〔2013〕72号和抚政办发〔2002〕66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中专学校、高职学校、“3+2”学校考生优先录取、加分、降分投档按省文件执行。
5月9日,记者从市教育局获悉,今年我市普通中等学校招生政策有变化:将首次实行报考城区省示范性高中(朝一中除外)考生可填报两个平行志愿,同时在城区第一批、第二批省示范性高中进行普通高中自主招生试点工作。
据了解,新出台的《抚顺市2014年普通中等学校招生工作方案》中有关政策规定,公办普通高中招生分为公费生和择校生,严格执行择校生“三限”政策,择校生招生比例不得超过当年本校公费生数的10%,严禁在择校生外以借读生、自费生、复读生等名义高收费招收学生。普通高中的班额标准为45人,最高班额要控制在50人以下。继续做好沈阳经济区内优质普通高中跨市招生工作。继续在抚顺二中、抚顺县高中进行普通高中市域内跨县(区)招生试点工作。省示范性高中招收体育、艺术特长生。市艺术中学继续面向全市招生,招生总数中含20名公费生。艺术中学录取考生至多从六中公费生录取分数线下延240分。从2013年秋季入学的初一学生开始,初二地理、生物两个学科的结业考试按中考模式全市统一组织,并将考试成绩与中考总分挂钩。
今年继续实行省示范性高中指标到校政策。一中、二中、十中、十二中、四方高中、新宾高中、清原高中、抚顺县高中分别拿出公费生数的80%用于指标到校。一中、二中、十中、十二中、四方高中的指标以原分配地区为主(公费生的70%)、其它地区为辅(公费生的10%)进行分配;新宾高中、清原高中、抚顺县高中的指标面向本县初中进行分配。往届生、借读生、非正常转学的学生一律不享受指标到校待遇,教师子女随父母就读的、初中期间正常转学的可享受指标到校待遇。民办初中的学生必须在每学年初一年级9月1日开学时就进入民办初中读书的才能享受指标到校待遇,凡是中途非正常转入或随时招收的学生一律不享受指标到校待遇。
普通高中录取加分政策规定:初中阶段获得省三好学生(优秀团员)、省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宋庆龄奖学金称号的学生,加5分,从2012年秋季进入初一年级的学生起,中考时取消此项加分政策;援藏干部子女(援藏期间)、援疆干部子女(援疆期间)、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台胞子女,加10分;烈士子女按其报考志愿给予保送,在公办高中就读的,免交学费、杂费,并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关助学政策;人民警察优抚对象子女按辽公通〔2010〕142号文件规定执行;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按照辽教发〔2013〕72号和抚政办发〔2002〕66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中专学校、高职学校、“3+2”学校考生优先录取、加分、降分投档按省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