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师院学院2013年招生简章

四川美术招生简章
2013/10/12
2013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成都师范学院简介
成都师范学院是四川省人民政府举办,四川省教育厅直管的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前身是1955年创建的四川教育学院。2012年3月经教育部批准改建更名为成都师范学院。
学校位于中国历史文化名城——“天府之国”腹地成都市。现有人民南路、温江、白果林三个校区,总占地面积1100余亩。教学楼、实验楼、图书馆、学生宿舍、运动场等教学和学生生活设施齐全,建筑面积近40万平方米。拥有理科、工科和信息与计算三个实验中心,语言发展、教师职业技能、艺术与体育和管理类四个实训中心,共有专业实验(实训)室44个;校外教学实习(实训)基地120个;教学科研仪器设备价值8000余万元,图书馆馆藏纸质图书128多万册,各类报刊2200余种,电子文献4.2TB。学校环境优美、教学资源丰富,为学生学习和生活提供了优质条件。
学校拥有一支高水平的专职教师队伍,有专任教师700余人,其中正、副教授260余人,具有硕士、博士学位教师320余人。拥有省级学术技术带头人、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省级教学名师等国家级和省级各类专家30余人,其中有全国知名的作家、教育专家和德艺双馨获得者。拥有省级教学团队、省级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和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各1个、国家级精品课程1门、省级精品课程17门。四川省心理学会、省陶行知研究会挂靠学校。近年来公开发表的科研成果1000余项,其中专著、教材近200部,获得省部级以上教学科研奖28项,承担省部级课题31项,在SCI、EI、SSCI等国内外著名学术刊物发表有影响的学术论文200余篇。
经过近60年的建设发展,成都师范学院现已建成一所基础雄厚、学科齐全、特色鲜明、以教师教育为主要特色的应用型普通本科院校,学科专业涵盖教育学、文学、理学、工学、经济学、管理学、艺术学和法学等学科门类。先后培养出100多名教育局长、1000多名中学校长、10000多名特级、高级教师、10万余名各类应用型人才。
学校是四川省教师教育的主要培养培训基地之一,建有融普通话、微格教学、课件制作、多媒体教学、远程网络教育、心理教育、班级管理等为一体的教师职业技能培训中心,设有教师教育研究所、教育经济研究所、儿童早期发展研究所等研究机构,建有附属实验学校和附属实验幼儿园各1所。通过学科、队伍、基地、质量工程建设,学校狠抓内涵发展,办学实力稳步提升。充分发挥长期从事职后教育的优势,搭建培训教育局长、中小学校长、骨干教师和教学名师的平台,促进教师队伍的建设,为我省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作出积极努力。
学校近年来连续四次被四川省教育厅授予“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集体”称号,学生一次性就业率连续四年超过95%。随着办学实力稳步提升,近年来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每年均超过招生计划数倍。
学校坚持对外开放办学,积极开展对外合作交流,先后与美国、英国、日本、以色列、马来西亚等多个国家和港澳台地区的10余所大学和研究机构建立了校际交流关系。通过海外留学、合作办学、国际交换生以及海外带薪实习等多种形式,学校在建设国际化方面迈出了新的步伐。目前,我校正与加拿大的乔治亚学院和马来西亚的拉曼大学、拉曼学院合作,提供双专科、专升本以及双本科留学项目。
展望未来,按照《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提出的“优先发展、育人为本、改革创新、促进公平、提高质量”20字工作方针和要求,学校将遵循高等教育教学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坚持“立足四川,辐射全国,建成基础教育教师专业发展核心基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师范院校”的办学定位,秉承“爱、真、笃、为”的校训,实践“让学生在成都师范学院这段生活成为人生有价值的旅程”的办学理念,不断创新“师德养成教育、学科专业教学和教师职业技能训练”三位一体的师范生人才培养模式,坚持“校地共建、校校合作、校企合作”服务经济社会的方向和“高起点、高质量、快发展”的发展战略,致力于“办出水平、办出特色”的目标,为四川省“教育强省和西部人才高地”的建设做出新的贡献。
为全面贯彻“从严治校,依法治招”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学校招生行为,切实维护广大考生与学校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规,结合我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校名称:成都师范学院,英文译名:Chengdu Normal University,学校国际代码:14389。
第二条 办学地址:(人南校区)成都市人民南路三段24号;(温江校区)成都市温江区海科路东段99号;(白果林校区)成都市青羊区百寿路4号。
第三条 办学性质: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
第四条 办学层次:本科、专科。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以及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并协调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研究制定招生相关工作方案和原则,讨论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第六条 学校招生就业处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学校招生与录取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学校纪委、监察审计处全程对招生工作进行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同时,招生工作接受新闻媒体、考生、家长等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八条 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体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德智体全面衡量,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九条 按计划数的120%以内调阅考生档案。
第十条 严格执行国家和各省(市、自治区)加、降分投档政策,以投档成绩作为录取和安排专业的成绩依据。
第十一条 对往届考生和应届考生一视同仁,不限男女考生比例。
第十二条 除招生计划中特别注明的专业外,我校不限制考生应试外语的语种,但非外语类专业新生进校后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
第十三条 同一院校志愿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原则上根据专业志愿实行分数优先的原则,部分专业着重参考相关科目成绩进行择优录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