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2010年艺术类专业校考

江苏美术统考
2010/12/22
校考
1.省内高校的校考
省内有关高校招收的非省统考专业,其专业考试由招生高校自行组织。
南京艺术学院的绘画、雕塑、艺术设计、艺术设计(现代手工艺)、服装设计与工程(服装设计)、工业设计、摄影、动画、数字媒体艺术、广告学、戏剧影视美术设计和艺术教育(音乐教育)12个专业使用省统考成绩录取,拟报考考生须参加省统考,其他专业仍由该院组织校考。
为进一步规范省内高职(专科)院校艺术类专业考试的管理工作,2010年省内高职(专科)院校部分艺术类专业原则上不再单独举行校考,采用委托考试或联合考试的方式进行。
2.省外高校艺术类专业考试
(1)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及清华大学等13所院校的专业考试由院校自行组织,同时院校应明确告知考生是否需参加我省组织的音乐类或美术类专业省统考,如院校要求考生还须参加省统考并取得合格成绩的,考生须按照院校的要求执行。
(2)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及清华大学等13所院校以外的其他普通高校按艺术类招生的本科(不含民办高校、独立学院本科,下同)专业,如与我省统考专业相同或相近,建议使用我省的省统考成绩。如使用我省的省统考成绩,须向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备案,并在本校的招生简章中说明。如招生高校确需校考的,应在2010年1月20日前报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备案,同时,根据教育部2010年艺术类专业招生有关规定以及《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的通知》(教高〔1998〕8号)精神,凡有音乐学(音乐教育)、绘画(中国画、油画、版画、壁画)、美术学(美术教育)、艺术设计专业在我省招生的高校,除校考外,同时要向考生说明必须参加我省组织的音乐类或美术类的专业省统考,且省统考成绩合格者(合格线将在发布考生的省统考成绩时划定并公布),方能按招生高校的录取规则参加录取。上述专业以外的其他艺术类专业,考生可不参加我省组织的音乐类或美术类专业省统考,且不受省统考合格线限制,如院校要求考生还须参加省统考并取得合格成绩的,考生须按照院校的要求执行。
(3)除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及清华大学等13所院校可跨省设点组织校考,其他本科院校原则上只在本校所在地设点组织校考,有特殊情况确需在我省设点组织校考的,应在2010年1月20日前向江苏省教育考试院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在我省设点校考。省外高校在我省设立考点及考试管理等工作,按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印发的《2010年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在江苏省设点考试管理办法》(苏教考招〔2009〕59号)规定执行。
(4)民办高校、独立学院的艺术类本科专业及所有高校的艺术类高职(专科)专业(中央戏剧学院、中央美术学院艺术类专科专业除外),如与我省省统考专业相同或相近,必须使用我省的省统考成绩录取。如招收我省省统考未涉及的其他专业,需要校考的,必须报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审核批准后方可对我省考生进行专业考试,否则其专业考试成绩我省一律不予认可,由此产生的遗留问题由招生高校负责处理。
民办高校、独立学院及高职(专科)院校原则上只能在院校所在地组织专业校考。
3.专业校考合格考生的确定
根据教育部文件规定,实行专业校考的招生高校必须严格坚持专业选拔标准。
(1)省外普通高校确定各专业考试合格人数不应超过本校该专业招生计划数的4倍;省内自行组织校考的高校,除时装表演专业方向的合格考生人数可控制在招生计划数的4倍以内外,其余各专业的合格考生人数均须严格控制在招生计划数的3倍以内。专业考试合格证书由招生高校及时寄(送)考生本人。
(2)有关招生高校须于2010年4月10日前将校考合格考生名单报送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具体要求见附2)。我省将按照各高校的招生计划数及规定的比例进行审核,如招生高校确定的专业合格人数超过规定的标准,对超出部分的低分考生,我省不予认可,由此产生的遗留问题由有关招生高校负责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