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工作知识|贵州省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9)

招生信息
2020/9/1
贵州省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9)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支持民族地区科技事业发展,将先进、适用的科学技术成果向民族地区推广、运用,鼓励和支持科技人员带技术、项目、资金等到民族地区创业。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事务等部门应当发展民族体育事业,加强体育设施建设,挖掘、整理和推广独创的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推动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进入城乡社区,在有条件的地方开展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活动,推动少数民族体育产业发展。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等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民族地区就业和社会保障体系,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逐步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加大基层公共就业服务网络建设的投入。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事务、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教育、卫生计生等部门应当加强城镇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服务和管理,保障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在劳动就业、子女入学、医疗救助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可以设立少数民族事务服务窗口。机场、车站、港口、医院、商场、宾馆、旅游景区(点)等公共场所,不得因族别、宗教信仰和风俗习俗等歧视少数民族公民,拒绝接待。
共同团结奋斗 共同繁荣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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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领导讲话及政策法规文件选编》(遵义市创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排版:爱航天记者站| 吴廷杰 张学芳
编辑:爱航天记者站| 韩 晗
校对、责编:王中伟
审核:张元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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