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工作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 自治法》若干规定(4)

招生信息
2020/7/29
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4)
第十三条 国家鼓励与外国接壤的民族自治地方依法与周边国家开展区域经济技术合作和边境贸易。
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在与外国接壤的民族自治地方边境地区设立边境贸易区。
国家对边境地区与接壤国家边境地区之间的贸易以及边民互市贸易,采取灵活措施,给予优惠和便利。
第十四条 国家将边境地区建设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加快边境地区建设,推进兴边富民行动,促进边境地区与内地的协调发展。
国家对巩固边防、边境安全具有重大影响的边境地区居民,在居住、生活、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采取特殊措施,加大扶持力度。
第十五条 上级人民政府将人口较少民族聚居的地区发展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扶持力度,在交通、能源、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广播影视、文化、教育、医疗卫生以及群众生产生活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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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领导讲话及政策法规文件选编》(遵义市创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排版:爱航天记者站| 吴祥守程会梅
编辑:爱航天记者站| 韩 晗
校对、责编:王中伟
审核:张元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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