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警察学院2022年招生章程

高校招生简章
2023/4/1
(表二)
(表三)
省份 | 高考 模式 | 专业门类 | 专业 | 首选科目要求 | 再选科 目要求 |
湖南、广东、福建 | 3+1+2模式 | 公安类专业 (仅面向湖南招生) | 物理或历史均可 | 思想政治 | |
物理 | 不提科目要求 | ||||
普通类专业 | 法学 | 物理或历史均可 | 不提科目要求 | ||
行政管理 | |||||
应用心理学 | |||||
信息安全 | 物理 | 不提科目要求 | |||
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 |
第二十二条 报考学校的考生应在各省的相应批次志愿栏中准确填报志愿。湖南省考生在填报本科提前批志愿栏时,只能在“单个志愿”栏中填报湖南警察学院的公安类专业;报考学校本科批相关专业在本科批(普通)志愿栏进行志愿填报。本科提前批在投档录取后、录不满额可安排1次征集,但必须是第一次政治考察、面试、体能测评及体检均合格、未被录取考生方可填报相应的征集志愿;本科批在投档录取后、录不满额可安排2次征集。
第八章 录 取
第二十三条 学校招生实行网上录取。湖南省按照“两依据、一参考”原则录取,其他省份按照相应政策进行录取。
第二十四条 学校公安类专业录取安排在本科提前批;普通类专业安排在本科批。
第二十五条 根据各省(自治区)招生相关规定确定学校的投档比例。
第二十六条 招生工作人员应仔细审阅每一个考生电子档案,对考生档案材料进行全面审查。
第二十七条 公安类专业考生须政治考察、面试、体能测评、体检均合格,然后分市州、分男女按文化成绩从高到低的原则录取。
第二十八条 专业录取时,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确定专业,对于分数低、填报专业已录满,且不服从调剂的考生予以退档。
第二十九条 学校外语教学语种为英语。
第三十条 根据当前公安机关录警实际需求情况,公安类专业招收女生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计划数的15%;普通专业男女比例不限。
第三十一条 普通专业考生身体条件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人社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和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关于明确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的具体判定标准的函》(教学司函[2010]22号)的规定执行。公安类专业考生身体条件除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和人社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和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关于明确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的具体判定标准的函》(教学司函[2010]22号)的规定外,还必须符合本章程第十五条中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录取通知书按考生高考报名时所填写的通信地址统一邮寄。
第三十三条 录取结束后,考生可在省(自治区)招生部门指定网站或拨打公布电话查询录取结果。
第三十四条 学校在公安类专业新生入学后2个月内,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报考资格复审、生源地复核、政治考察复核、档案复核和体检复核等复查工作。复查合格的,予以注册学籍;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或转入普通专业学习。
第九章 在校管理及毕业待遇
第三十五条依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和《公安院校警务化管理规定》,学校实行警务化管理,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训练,严格纪律,统一住校。
第三十六条根据国家医保政策,学校统一组织学生购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鼓励学生自愿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学生在校期间发生意外人身伤害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处理。
第三十七条 学生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符合毕业条件的,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相应学士学位。
第三十八条 公安类专业毕业生就业按人社部、公安部、教育部和中央编办等六部委下达的文件精神执行;普通专业毕业生就业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
第十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九条 学校各类招生严格执行湖南省发改委核定的收费标准。2022年各招生专业的学费标准如下:
侦查学:7150元/年
治安学:7150元/年
交通管理工程:7150元/年
刑事科学技术:7150元/年
禁毒学:7150元/年
警务指挥与战术:7150元/年
网络安全与执法:7150元/年
经济犯罪侦查: 7150 元/年
法 学:4000元/年
行政管理:4000元/年
信息安全:4800元/年
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4800元/年
应用心理学:3800元/年
第四十条 学生一律实行集体住宿,根据省发改委、省教育厅《湖南省学校学生公寓价格管理办法》(湘发改价费[2017]915号),二类学生公寓标准为1000元/生年,三类学生公寓标准为800元/生年(二类学生公寓加收空调使用维护费80元/生年,三类学生公寓加收空调使用维护费50元/生年)。
以上各专业学费和代收费标准按【湘发改价费规(2021)646号】执行。
第十一章奖学金、困难补助与助学贷款
第四十一条 为鼓励学生奋发向上,帮助经济困难大学生完成学业,学校实行“奖、助、贷、勤、补、免”六位一体的资助体系。
第四十二条 学校设一等、二等、三等、单项等四个等级校级奖学金,同时设有“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标兵”“优秀共青团干部”“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共青团员标兵”“为团徽争光奖”等个人综合奖励项目和“立功、嘉奖、通报表扬”等个人单项奖励项目。
第四十三条 学校实施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校级困难补助和特殊困难临时补助制度。
第四十四条 评定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校级困难补助前须进行家庭经济困难认定。认定结果作为评定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校级困难补助的主要依据。
第四十五条 因家庭经济困难需要申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可前往户籍所在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或当地农村商业银行咨询、办理。
第十二章纪律
第四十六条招生人员要严格遵守教育部、公安部下发的有关文件及政策规定,遵守各省(自治区)有关招生工作的各项规定,接受纪检、监察和社会的监督。
第四十七条 招生人员要严格遵守招生纪律,不得接受考生及家长的馈赠、宴请,不得收受红包、礼金。
第四十八条 招生工作将认真履行本章程公布的各项承诺,实施招生“阳光工程”,坚决杜绝招生工作中的徇私舞弊现象,严禁委托任何个人或中介机构组织参与招生,严禁收取与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严禁虚假招生宣传和违规录取学生。凡违反录取原则和招生工作纪律的,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者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三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适用于学校2022年招生工作,由招生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O二二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