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农学院2014年普通本科高职招生章程(2)

评价考生的综合素质时,依据考生的学业类(含学业成绩、课程修习情况)和非学业类(含道德品质、社会实践、社区服务、获奖情况)两方面情况综合比较,进行评价。如考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相同,再依次参考学业水平单科考试成绩(如文科考生依次参考数学、物理、化学、生物的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理科考生依次参考语文、政治、历史、地理的学业水平考试成绩)。

第十一条 对政策加分考生的录取,按照教育部规定的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原则,执行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加分政策和录取规定。文艺、体育特长生必须经过学校面试考核。

第十二条 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获得省级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等荣誉称号以及英语、数学单科分数较高的考生。天津市和北京市考生执行本章程第十条之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依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入学三个月内,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审查和复查。对不符合标准的,按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天津农学院非英语专业的公共外语课程均为英语,小语种考生慎重填报。

第十五条 报考我校英语专业的考生,必须参加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统一组织的英语口语测试且成绩合格。对天津市考生,同时要求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英语学科成绩等第为A,否则该专业不予录取。

第十六条 对于环境设计专业,我校只录取省、自治区、直辖市艺术类统考专业测试成绩达到本科报考资格的考生,并且需文化课高考成绩达到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艺术类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及以上。录取时,根据招生计划,德、智、体全面考核,按综合分(综合分=文化考试成绩×50%+艺术类统考专业测试成绩×50%)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当综合分成绩相同时,优先录取艺术类统考专业测试成绩较佳考生。在录取过程中,我校将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生源及招生计划执行情况在招生总计划内做适当调整。

第十七条 天津农学院系农业院校,享受农业高校优惠的录取政策(环境设计专业除外)。若生源不足时,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同意的情况下,可对第一志愿报考天津农学院的考生依次降分录取,以满额为限;降至线下10分,仍不满额时,再行录取分数线上学校二志愿及顺序志愿的考生。

第十八条 学费标准:本科普通类专业为4400~5400元/生·年,高职普通类专业为5000~5500元/生·年,环境设计专业为12000元/生·年,软件工程专业(天津市“3+1”教学模式示范专业)为8000元/生·年,中外合作办学专业以天津市物价局公布的学费标准为准。住宿费标准:根据不同的住宿条件,住宿费为1000~1200元/生·年。各专业收费标准详见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公布的招生计划表或学校下发的2014年新生报到须知。如政府对当年度学费标准进行调整,以政府规定的标准为准。

第十九条 天津农学院在接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单后寄发录取通知书,录取通知书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寄出。

第五章 后续管理

第二十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将进行入学资格的复查。对存在弄虚作假、循私舞弊,骗取高考加分资格或企图冒名顶替入学的新生,按照教育部规定,坚决取消其入学资格,已报到入学的取消其学籍,不予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并报生源所在省级招办记入其高考诚信电子档案;同时将配合公安、纪检监察等部门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依据《天津农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进行管理;按教学计划对学生进行培养。

根据我校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数和报考我校考生当地高考成绩排名,文科排在前6%、理科排在前5%的考生,报到入学后可自主选择专业一次。其他考生如有调整专业要求,需在第一学期末,经对本人学业及各方面表现考核后,结合学校资源状况进行调整。另外,从2011级学生开始,我校开展“拔尖人才培养计划”试点,对学生实施分层教学和分类培养。

学校开设辅修专业和双学位,有条件的学生可选择本校开设的辅修专业进行辅修,成绩合格者颁发辅修证书。跨学科门类辅修第二专业,通过论文答辩并符合该专业学位授予标准者可获得该专业学位。所有辅修专业均利用节假日单独开课。

第二十三条 新生入学后,统一在西校区上课,一年后部分本科专业学生转到东校区上课。

第二十四条 天津农学院设有国家奖学金、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王克昌奖学金和优秀学生奖学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在本人提出申请并经学校四级困难认定后可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等资助,同时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校还为特困生设立了数百个勤工助学岗位。

第二十五条 学生完成规定学业,经审查达到毕业标准的,按国家规定,颁发天津农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天津农学院学分制学士学位条例实施细则》要求的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高职升本科毕业生在毕业证书中注明“专科起点”字样;高职毕业生在毕业证书中注明“高职”字样。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仅适用于2014年度天津农学院本科、高职招生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经天津农学院普通本科、高职招生领导小组审查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公布起开始执行。凡以前天津农学院有关本科、高职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一律废止,均以本章程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在招生咨询过程中,天津农学院咨询人员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学校录取承诺。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天津农学院招生就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咨询及录取结果查询方式

网址:http://www.tjau.edu.cn

E-mail: tjauzb@126.com

电话:022-23799551、022-23792191

东校区:天津市西青区津静路22号 邮政编码:300384

西校区:天津市西青区津同公路19号 邮政编码:300380

天津农学院2014年普通本科高职招生章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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