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中小学生竞赛活动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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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31
各县(市)区教育局,各直属学校,各有关单位:
根据教育部、省教育厅有关加强中小学生竞赛活动管理和减轻学生课业负担的要求,为加强我市中小学生竞赛项目管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建立竞赛报批制度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中小学生竞赛项目管理,规范竞赛行为,建立竞赛报批制度。凡在我市中小学校举行的各类竞赛活动,都必须统一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凡未经过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的竞赛活动,各中小学校、教师一律不得进行宣传,不得组织学生参赛,不得租借场地或教室用于竞赛,不得以任何名义参与其中。
二、明确审核管理权限
市级竞赛活动由市教育局审核监管,县级竞赛活动由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监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中小学生竞赛项目从严把关,加强过程监控,强化竞赛管理职责。
三、明确竞赛举办原则,统一申报审核程序
(一) 举办竞赛活动必须严格遵循以下原则
1、竞赛项目的设置,必须有利于实施素质教育,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兴趣爱好,有利于培养学生人文科学素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2、竞赛活动不得加重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教师的工作负担,不得加重学生的课业负担和家长的经济负担,举办者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推销或变相推销有关资料、书籍、器材和商品,不得以竞赛为名举办各种培训班。
3、必须遵循学校和学生自愿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强制或变相强制学校、学生参加。
4、竞赛活动必须有正常的经费来源,面向学生的收费,必须经过物价部门审核批准,并严格按照核定的标准收取。
5、体育运动、艺术测试等体艺类竞赛活动纳入有关专项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