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农架林区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教师资格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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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28
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3年10月31日发布)第十三条“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
申请条件
申请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一、思想品德条件: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无刑事处罚记载,热爱教育事业,思想品德良好,无违法行为,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二、学历条件:
1、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或高等教育学历;
2、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或高等教育学历;
3、取得初级中学教师、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4、取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5、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6、取得成人教育教师资格,应当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类别,分别具备高等、中等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7、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当于助理工程师或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对于确有特殊技艺,并获得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机关颁布的相当于技师以上等级证书者,其学历要求可适当放宽。
三、教育教学能力要求:
1、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并按照省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测试标准及办法,通过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组织的测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