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艺术职业学院2014自主招生章程(2)

天津高考招生简章
2014-3-05 16:13:46 文/施天瑞
第五章考试安排
第八条考试分综合能力考试和专业素质考试两部分,均在我校进行。
综合能力考试:由自主招生试点学校联合组织实施,考试方式为笔试,考试成绩总分150分,考试大纲详见《天津市高职院校自主招生考试综合能力考试大纲》。
专业素质考试:由我院组织实施,专业素质考试总成绩为150分,按报考类别分别进行,具体分类如下:
表演艺术(幼儿艺术方向):专项测试(考生可选择声乐、器乐、舞蹈任一方向参加专项测试)、即兴语言组织表达、色彩与简笔画、职业心理测评。
舞台艺术设计:专业笔试(声光电物理常识)、创意设计、综合能力测试(身体协调性、色盲等)、实践操作。
第九条考试时间及地点:
考试地点:天津艺术职业学院(天津市河东区娄山道27号)。
考试时间:2014年3月22日
综合能力考试:3月22日上午10:00-11:30
专业素质考试:3月22日下午13:00-15:30
第六章录取规则
第十条天津艺术职业学院录取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开选拔的原则;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天津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综合能力考试成绩、专业素质考试成绩、照顾政策加分之和总成绩为主要录取依据,德智体美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录取过程中,自觉接受天津市招生委员会、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一条分数线划定。依据招生计划,考生总成绩划定分数线。
第十二条录取分数优先、结合志愿。对上线考生,在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情况下,服从专业调剂者,可调整到未录满专业;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缺额部分顺延按照总成绩由高到低录取。
第十三条对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给予加分录取:科目等级为A,每科目加6分录取;科目等级为B,每科目加3分录取;科目等级为C,每科目加2分录取,累计加分不设上限,分数记入综合能力考试成绩。
第十四条对政策加分考生的录取,执行天津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加分政策和录取规定。
第十五条其他加分政策
(1)高中阶段参加市级或市级以上“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并获得三等奖以上(含三等奖)的考生,加5分录取;
(2)英语:高中阶段通过PETS-2级者加5分录取,通过PETS-3级或CET-4及以上者加10分录取;
(3)计算机:高中阶段通过国家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者加5分录取,二级及以上者加10分录取;
(4)艺术:高中阶段参加市级艺术类比赛(包括独唱、演奏等)获个人单项三等奖以上或取得音乐类业余考级四级及以上证书的考生,加5分录取;
(5)本条内加分政策为累计加分,累计最高不超过20分,分数记入专业素质考试成绩;
(6)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加分总和累计最高不超过30分。
第十六条依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审查和复查。对不符合标准的,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天津艺术职业学院一般专业公共外语课程为英语。小语种考生慎重填报。
第十八条天津艺术职业学院在接到天津市招办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单后寄发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