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大学2013年高考招生章程(3)

湖南高考招生简章
2013/5/30
第二十八条对于报考建筑学、城乡规划、风景园林专业的考生要求具有一定的美术基础,如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求加试徒手画,则考生必须参加徒手画加试;加试成绩作为录取的参考依据,但不计入考生文化成绩总分。对于报考工业设计专业的考生,要求具有一定美术基础,不需加试徒手画。
第二十九条获得自主选拔录取候选资格的考生必须参加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考生专业志愿须填报报考专业。
A类:高考投档成绩达到生源所在地普通类第一批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者,我校按其报考专业予以录取。
B类:经学校专家组认定为学科特长等表现特别突出的个别优秀入选考生,学校将向生源所在省级招办提出破格投档的申请,经省级招生委员会批准可予以录取。此类考生资格需经我校招生领导小组会议通过。
第三十条保送生、国防生的招生录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华侨、港澳台考生录取按照教育部中国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学生招生录取办法执行。
第六章 收费标准及其他
第三十二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学生入学时必须按学校规定的缴费方式、时间缴纳学杂费。学校经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和湖南省教育厅批准,实行学分制收费,按年学费标准预收。具体学费标准将在湖南大学招生信息网和入学须知上公布。
第三十三条为了确保每一个诚信而勤奋的学生不因经济困难而辍学,经过多年的实践,学校建立了包括奖、贷、勤、助、补、减等多渠道的较为完善的资助体系,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克服生活和学习上的困难,顺利完成学业。
第三十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有提供不实信息、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三十五条凡通过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录取的学生,德、智、体考核合格,符合本校本科生培养方案和培养目标要求的,由学校统一颁发湖南大学全日制普教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可授予相应学位。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在本章程之前发布的招生宣传资料中,如有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一律以本章程为准。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适用于本校普通高校本科招生工作,由湖南大学招生与就业指导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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