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大学2013年高考招生章程(2)

辽宁高考招生简章
2013/5/7
第十一条在提档时原则上认可教育部和各省市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加降分政策。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加降分条件,取其中幅度最大的一项分值,且不得超过20分。分专业录取时以高考文化课成绩为依据。
第十二条在招生录取过程中,学校将根据生源情况,将预留计划和因生源不足而调减的招生计划,增投到生源好的省份。
第十三条我校部分招生专业教学时对外语语种和性别有要求,考生可查阅我校在各省(区、市)公布的招生计划中的有关说明。
第十四条江苏考生非艺术类理科专业选测科目为物理,文科专业选测科目为历史(详见公布的招生计划),学业水平测试科目等级要求选测为AB,必测为4C1合格。
第十五条我校艺术类专业的录取办法见《东北大学2013年艺术类专业录取办法》。体育类专业招生时在投档考生中按照录取基准分从高到低录取,其中辽宁省的录取基准分=高考文化课总分/5+专业测试成绩,其它省的录取基准分=高考文化课总分+专业测试成绩。艺术类、体育类专业录取基准分数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高考文化课成绩高的考生。
第十六条高水平运动员的录取按《东北大学2013年高水平运动员招生简章》的有关规定执行,考生须取得我校体育加试合格证。
第十七条国防生、定向就业生、内地新疆高中班、内地西藏班、少数民族预科生和贫困定向专项计划的录取按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录取为定向就业生的考生在入学前须与定向就业单位和学校共同签署定向就业协议书;录取为国防生的考生在入学时须与部队驻校机构签署协议,不签署协议者,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办理。自主选拔录取工作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报考我校的考生可以通过各省级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渠道查询本人的录取结果,也可登录东北大学招生网(www.网址未加载)查询。
第五章 入学与毕业
第十九条部分新生入学后第一年在东北大学基础学院学习,第二年回校本部。校本部地址在沈阳市和平区文化路3巷11号,基础学院地址在沈阳市文化东路89号。
第二十条新生入校后,将依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进行新生资格审查和身体复查,对复审复查不合格的新生,按照有关规定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一条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详见我校在各省(区、市)公布的招生计划中的有关说明。
第二十二条学校设有包括高分数入学新生奖学金在内的多种奖学金,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设有优秀特困生奖学金,奖励经济困难但自立自强的优秀特困生。家庭困难的新生入学以后,可以办理国家助学贷款,也可以参加学校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十三条本科学习期满,成绩合格,毕业时颁发东北大学本科毕业证书,达到东北大学学位授予标准的颁发东北大学学士学位证书。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有关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的情况详见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招生章程。
第二十五条东北大学招生咨询联系方式为:电话:024-83687392,传真:024-23891272,电子邮件:ddzsb@mail.neu.edu.cn,东北大学招生网网址:http://www.网址未加载。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由东北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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