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2012年军校、国防生院校招普通应届高中毕业生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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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6/16
各设区市、县(市、区)高招办(考试中心),各军分区(警备区)政治部、县(市、区)人武部:
根据教育部、总政治部《关于做好2012年军队院校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工作的通知》(政干〔2012〕120号)和《关于印发〈2012年招收国防生计划〉的通知》(政干〔2012〕122号)精神,今年军队院校(含招收国防生院校,下同)招收我省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工作,在省军队院校招生领导小组领导下,由省教育考试院和省军区招生办组织实施。现就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军队院校招生对象基本条件
军队院校招收的青年学生(含国防生),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普通中学应届高中毕业生;2.未婚,年龄不超过20周岁(截止当年8月31日);3.参加由军队组织的政治考核、面试和体格检查,结论均为合格。
二、关于军队院校招生政治考核工作
军队院校招生政治考核工作按照教育部、公安部、总政治部《关于军队院校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和军队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政治条件的规定》(政联〔2001〕1号)执行。政治考核由省军区招生办组织,省教育考试院配合,县(市、区,下同)人武部会同本县招生办、考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和所在中学具体组织实施,异地考生的政治考核由考生户口所在地的县人武部会同考生学校所在地的人武部共同组织实施。各人武部要会同县招生办、公安部门组成考核组,由1名人武部领导担任组长,采取走访、座谈等形式,主要了解考生家庭、社会关系和现实表现等情况。
考生所在中学应当对考生在校表现作出鉴定;考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应当对考生本人、家庭情况和主要社会关系等进行考查,提出考查意见;县人武部应当及时汇总考核情况,客观公正地对考生作出考核结论,并由考核组组长签字负责。
政治考核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考核结论由县人武部通知考生所在中学,考核结论为不合格的考生不参加面试、体检。对考核结论有异议的,县人武部应当组织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