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科技大学2012年本专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为了保证山东科技大学2012年本专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山东科技大学本专科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山东科技大学普通本科、专科(高职)招生工作。

    第二条 山东科技大学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山东科技大学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山东科技大学  学校代码:10424

    第五条 学校地址:

    学校坐落于海滨城市青岛,旅游胜地泰安、泉城济南设有校区。

    详细地址:

    山东科技大学 山东省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前湾港路579号 邮编:266590

    山东科技大学济南校区  山东省济南市胜利庄路17号     邮编:250031

    山东科技大学泰安校区  山东省泰安市岱宗大街223号    邮编:271019

    第六条 学校办学层次及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

    第七条 学校简介:

    山东科技大学建校于1951年,现已发展成为一所以工为主,矿业见长,工学、理学、管理学、文学、法学、经济学、教育学等多学科相互渗透、协调发展、特色鲜明的省属本科院校,由山东省人民政府领导,山东省教育厅主管。

    学校设有16个学院、9个教学系(部)和1个研究院。有7个博士后科研流动站,8个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42个博士学位授权二级学科;24个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126个硕士学位授权二级学科;6个硕士专业学位类别,其中工程硕士包含19个授权领域;77个本科专业。

    学校现有在校生44600余人,其中博士、硕士研究生5700余人。有教职工2900余人,其中专任教师2000余人,教授268人,副教授483人。有中国科学院院士3人,中国工程院院士1人,国家“千人计划”人选1人,教育部创新团队1个,“泰山学者”特聘教授6人,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3人,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人选3人,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58人,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5人,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13人,博士生导师137人,全国模范、优秀教师10人,省级优秀教师17人,省级教学名师8人。

    学校有国家级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1个,国家级特色专业7个,国家级精品课程4门,国家级双语教学示范课程1门,国家级教学团队1个,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1个;有省级“质量工程”建设项目85项。学校获批教育部“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试点高校。近年来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4项,省级教学成果奖70项。2007年,学校在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中被评为优秀等级。学校毕业生就业率保持在全省高校前列,已为社会培养了18万余名各类人才。

    学校总占地面积210.46万平方米(3157亩),建筑面积140万平方米,固定资产总值16.30亿元、教学仪器设备总值3.74亿元。

    学校具有较强的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科技开发能力及多学科交叉的综合科技优势。在矿业工程、安全科学与工程、测绘科学与技术、地质资源与地质工程、控制科学与工程、软件工程、机械工程、管理科学与工程、岩土工程、计算机软件与理论等领域有较强的学科基础和学术优势。设有工程技术及人文社会科学类专业研究院所90余个。“十一五”期间,学校承担各级各类科研项目3842项,计划与合同经费8.8亿元。鉴定科技成果323项;发表论文8503篇,其中三大检索论文1632篇,CSSCI、人大复印资料、新华文摘等收录或转载论文254篇;出版科技著作418部;授权职务专利249件;获上级科技奖励713项,其中国家级科技奖励5项、省部级科技奖励218项。2011年科研立项994项,计划与合同经费2.31亿元。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山东科技大学成立以校长为组长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

    第九条 山东科技大学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山东科技大学普通本、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 山东科技大学纪委(检察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四章 录取

    第十一条 山东科技大学招生计划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招生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要求的比例调阅考生档案。

    第十三条按教育部要求,实行学校负责,省级招生部门监督体制,按考生德、智、体三方面公平、公正、择优录取。

    第十四条 外语语种要求:报考中外合作办学(含本科和专科)外语语种须为英语,其余专业外语语种不限。

    第十五条 男女比例:除部分专业(采矿工程专业、煤炭企业定向就业单独招生专业)招生计划中特别注明要求的以外,学校不限男女比例。

    第十六条 对考生体检身体健康要求: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

    第十七条 录取原则:

        1.按照教育部关于招生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高考成绩为依据,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选拔新生。

        2.学校根据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划定的相应批次录取最低控制线及当地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提档比例控制在1:1-1:1.2之间。

        3.普通文理考生,按照考生报考学校志愿先后录取。即先录取学校第一志愿的考生,若第一志愿不满时,再考虑第二志愿考生。在专业安排上,按专业志愿分数级差进行录取。即第一至第二专业志愿、第二至第三专业志愿,分别扣减级差3分、2分,第三至以后专业志愿,不再扣减专业级差分。对部分缺额专业,根据生源和志愿情况进行调剂录取。对无法满足本人专业志愿,又不服从专业调剂者,学校作退档处理。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专业志愿清”录取规则。

        4.艺术类考生,报考音乐学的考生,先按文化课成绩从高到低投档,对于进档考生再按专业课成绩由高到低录取,若专业课成绩相同,主项成绩高者优先录取;报考艺术设计专业的考生,先按文化课成绩从高到低投档,学校对进档考生按专业课成绩由高到低录取,若专业课成绩相同,文化课成绩高者优先录取;报考广告学(广告设计)、工业设计的考生,学校在艺术类专业考试成绩合格的基础上,原则上按考生文化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若文化课成绩相同,专业课成绩高者优先录取。对安徽、河南、山西等外省的美术类考生,使用该省美术类统考成绩,对进档考生按专业课成绩由高到低录取,若专业课成绩相同,文化课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5.对于有选考科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除省级高校招生工作办公室有明确规定的以外,原则上以考生必考科目与我校选考科目的成绩总和为准录取。同等条件下,我校选考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在我校选考科目线上考生不足时,可考虑录用兼考科目的考生。

        6.录取结果的公布渠道:省级招生查询网站,学校招生网站,录取通知书等。

第五章 其它

    第十八条  根据《山东省普通高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意见》(鲁招委[2012]2号)文件精神,自2014年起,山东省内报考我校普通本科专业的考生,要求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合格及以上、综合素质评价较好,报考采矿工程、测绘工程、地质工程等矿业类相关专业的考生,要求体育测试成绩达到良好及以上等级,其他专业达到及格及以上等级。

    第十九条 报考煤炭企业定向就业单独招生专业的考生在填报志愿前需与学校签定招生协议,录取后由学校联系煤炭企业与学生签定就业协议,学生毕业后回定向单位就业。

    第二十条 煤炭企业优秀青年按照所在省招生部门规定报考、录取,毕业后回定向培养单位就业。

    第二十一条收费标准:

    按照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批准的各专业收费标准按学年收取学费。理工类专业学费为3600元/生•年;文、法、财经类专业学费为3400元/生•年,热门专业的学费根据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规定上浮百分之十。艺术类专业学费为6000元/生•年,外语专业学费为4800元/生•年。根据不同的住宿条件,住宿费为500—1200元/生•年。

    第二十二条 退学学费规定:

    执行山东省财政厅、物价局文件有关规定:学生因故退学或受校纪处分开除学籍的,学校应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代收费用在学生退学时一并结清。学生学习时间按每年10个月计算。

    第二十三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弄虚作假冒名顶替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四条 招生计划

        2012年招生计划见附表。

    第二十五条 奖助学金及资助特困生政策:

学校设立优秀学生奖学金用于奖励成绩优秀、学习成绩进步、某些方面有特长或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奖学金等级为一等和二等,每学期评定一次。同时,在充分发挥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等作用的基础上,学校还千方百计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解决实际困难,构建了以奖助学金、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学费减免、新生“绿色通道”、爱心捐助、“1+1”资助等为主要内容的多元化助学体系,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十六条 颁发毕业证书及证书名称:对达到毕业要求的毕业生,学校颁发山东科技大学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学校颁发山东科技大学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七条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请考生及家长谨防上当。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若有与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不尽事宜以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政策为准,本章程由山东科技大学负责解释。

    联系方式:咨询电话:0532-86057077  

    招生监督电话:0532-86057195

    学校网址:http://www.sdust.edu.cn

    招生信息网网址:http://zs.网址未加载

    邮箱地址:zsb@sdust.edu.cn

    通信地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前湾港路579号

    邮政编码:2665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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