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2012年高考报名工作通知(2)

广西高考最新信息
2011/11/18
2.学历、学力证明材料。
(1)除应届毕业生以外,其它考生需提供学历、学力证书。凡不能提供学历证书者,一律视为“同等学力”。“同等学力”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①初中毕业后满3年(取得初中毕业证书之日起至2011年12月10日止,满3年)。
②经县级(含)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具有高中毕业的知识及能力,达到高中毕业的知识水平,并认定其具有“同等学力”。
(2)中等职业学校(即普通中专、中师、职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等)应届毕业生,须交验学校出具的证明(须证明入学时间、入学前户口、是否应届毕业班学生等)。
(3)具有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文凭的2011年退役士兵报考专升本的,须交验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证书和退役士兵证件。同时,各地级市应将上述审核认定后的材料复印件报自治区招生考试院一份备案。
3.有关加分、降分照顾证明材料。
适合加分、降分照顾规定的考生(见附件2),须出具有关证明、证件。
外省(区、直辖市)迁入人员或持有《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证》,以及区内户口迁移和异地就读人员享受地域性及少数民族降分照顾政策的规定,按自治区教育厅、公安厅联合下发的桂教考试〔2009〕5号文件有关规定审核认定。
4.听力残疾考生外语听力免试证明材料。
听力残疾考生免外语听力测试的,须于2012年4月15日前呈交考生本人的申请报告及地级市(含)以上医院或高考体检指定医院出具的听力检测证明。
(三)报考体育类专业的考生,必须参加全区体育专业术科统一考试。
(四)报考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必须参加全区艺术专业统一考试报名,且统考合格者方能按学校的录取规则参加录取。普通高考报名与专业统考报名同时进行。全区艺术专业统考未涉及的专业,只需参加所报学校组织的专业考试,但是报名时必须选择“区外艺术术科”标志。
(五)符合报考条件的所有考生均应签订诚信高考承诺书。
六、体检工作
(一)考生体检工作由各地级市招生考试机构会同当地卫生部门协商作出安排。
考生的体检应在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进行,主检医师应由具有副主任医师(含)以上职称、责任心强的医生担任。主检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应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以及2010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关于明确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的具体判定标准的函》(教学司函〔2010〕22号)规定的标准,对考生作出相应的结论。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作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各地体检工作应在2012年3月30日前完成。
(二)体检结果应及时告知考生。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应提醒考生在体检过程中注意体检医生对本人各项体检作出的结论或意见。同时,各级招生机构应及时将检查结果告知考生。体检结果的有关具体告知方式由各地级市招生考试部门确定。
(三)自治区招生考试院指定一所医院为考生体检的终检医院,负责协调有关方面对有异议的体检结论作出最终裁定。考生对体检结论持有异议,要求进行复查申请的,须于2012年4月10日前到当地招生办(考试院)领取并填写《体检复查申请表》,由地级市招生办(考试院)汇总报我院同意后,在我院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医院进行复查,并由该医院根据复查体检结果对复查体检结论作出最终裁定。我院受理各市报送《体检复查申请表》的截止时间为2012年4月15日,逾期不再受理。
凡申请复查的考生,其电子档案的体检结果以复查结果为准。
七、信息采集
(一)考生信息采集是招生考试工作最基础的也是非常重要的工作环节。各市、县招生部门必须严格按附件3的内容采集考生有关信息,并确保信息准确。对已录入的考生信息应由考生本人签字认可。
(二)各地级市招生考试部门向我院上报考生信息时间:
1.2011年12月13日12:00前上报所有考生报名信息库。
2.2012年3月31日前上交体检表。
3.2012年4月15日前上交《体检复查申请表》。
(三)按教育部的规定,考生信息上报后无论任何人以任何理由都不得更改。因此,所有考生报名信息均以各市招生办(考试院)最终上报我院的数据为最终数据,包括考生姓名、性别、民族、身份证号、政治面貌、报考科目等。请学校及考生认真仔细核对相关信息,严格履行考生本人签字确认手续,确保信息的准确无误,避免因考生信息错误导致影响考生考试、录取和无法进行学籍电子注册等情况的发生。同时,对考生高考报名结束后因个人原因要求更改姓名、民族、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报考科目等信息的,我院不予受理。
(四)为保证相片采集质量以适应制作各类证书的要求,各报名站应逐步淘汰分辨率较低的人像采集摄像设备,在更换设备时应以目前我院下发的各类考试报名软件所支持的数码相机为标准。
八、高职对口中职自主招生改革
2012年,我区将对高职对口中职自主招生进行改革试点,即取消中职毕业生升高职统一考试,由招生学校自主选拔录取。我区独立设置的高职高专学校(不含开设高职专业的本科院校)原则上均有自主招收中职毕业生的资格。其具体工作流程:
(一)报名和体检。有意升入高职深造的中职毕业生,必须参加高考报名,并参加报名所在地招生考试机构组织的体检。
(二)公布信息。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在约定的时间统一公布自主招收中职毕业生的招生学校名称、专业及招生数量,学校招生联系电话,学校网址等信息。
(三)学生申请。有意升入高职深造的中职毕业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招生学校申请,具体申请办法由招生学校制定。
(四)招生院校根据考生的申报情况进行排序录取,向考生发放预录告知书,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自治区招生考试院报送拟录名单。
(五)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对学校提交的拟录名单(电子数据)进行检查,经招生院校协调后确认。
(六)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对经检查确认后的学校拟录取名单予以备案,招生院校根据自治区考试院的备案结果发放正式录取通知书。
(七)高职院校自主招收中职毕业生录取工作于5月20日结束。
九、照顾资格的审核程序及公示要求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的调整我区部分普通高考加分项目和进一步加强管理工作的意见,从2012年起,我区对规范审核工作流程,落实相关工作责任,明确公示要求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一)工作流程。
1.由高考加分项目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制定审核标准、审核程序、审核责任、公示办法等,并向社会公布。
2.考生向所在中学(或者高考报名站)提出申请。由中学或高考报名站按加分项目整理后报县招生办(地级市属学校报市招生办或考试院),由县、市招生办(考试院)分别转呈本县、市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县、市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按本系统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审查、审核规定办理。
考生在区内异地参加高考报名的,由高考报名地地级市招生办(考试院)汇总移交考生户籍所在地地级市招生办(考试院)后,由户籍所在地地级市招生办(考试院)汇总转呈所在县、市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按规定进行审查、审核。
3.按职责分工,由高考加分项目的业务相关主管部门一次性向招生考试机构提供经审核和公示后符合当年高考加分资格条件要求的考生名单(不含奥林匹克竞赛和少数民族或地域加分名单),并负责解释工作。
4.考生所在中学(或者高考报名站)对招生考试机构反馈的业务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和公示后符合当年高考加分资格条件要求的考生名单进行信息核对,并在校内(或者高考报名站)再次公示。
5.县、市招生考试机构录入相关信息。
6.自治区招生考试院汇总相关信息。
(二)审核责任。
高考加分政策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公平,认真做好审核工作责任重大。高考加分资格的审核工作实行部门负责制,即审核和公示由部门负责。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1.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的独生子女考生和双女结扎户女儿考生。
审核单位为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审核工作规定、明确审核和公示单位,并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向县级招生办提供经审核和公示后符合当年高考加分资格条件要求的考生名单。
2.留学回国人员的随归子女考生。
审核单位为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向自治区招生考试院提供经审核和公示后符合当年高考加分资格条件要求的考生名单。
3.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集体或个人项目取得前6名;全国性体育比赛个人项目取得前6名;获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的考生。
审核单位为自治区体育局。
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集体或个人项目取得前6名;全国性体育比赛个人项目取得前6名的考生。自治区体育局向自治区招生考试院提供经审核和公示后符合当年高考加分资格条件要求的考生名单。
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国家二级运动员称号的考生,资格审核由自治区体育局负责;测试由自治区招生考试院负责,测试合格考生由自治区招生考试院负责公示和加分。
4.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的考生。
审核单位为自治区侨务办公室。自治区侨务办公室向自治区招生考试院提供经审核和公示后符合当年高考加分资格条件要求的考生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