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戏曲艺术职业学院2017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贯彻"阳光高考"精神,有效维护考生与学院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年普通高等学校部分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北京戏曲艺术职业学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北京戏曲艺术职业学院。

第三条 类型及层次:公办全日制艺术类高等职业学院。

第四条 学院简介:北京戏曲艺术职业学院是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北京市唯一一所公办艺术类高等职业学院。学院由梅兰芳先生等京剧前辈创建于1952年。2002年12月,正式举办全日制高等职业教育,2006年北京市艺术研究所与学院合并,充实了教学、科研力量。学院多次被评选为“首都文明单位”、“北京市职业教育先进单位”。2011年12月,学院被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评为“北京市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

第二章 招生计划

第五条 依据教育部统一下达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招生计划,制定本院的分省、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通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招生对象

第六条 招收对象:参加2017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的高考生。

第四章 招生专业考试

第七条 学院所有招生专业均属于艺术类专业,考生需参加专业考试并取得合格证方可报考。

第八条 在省级招办为本省考生统一组织相应类别专业考试(简称“省统考”)的省份,学院不再单独组织专业考试,获得“省统考”专业合格证的考生可填报学院相应类别专业的志愿。

第九条 在省级招办未为本省考生统一组织相应类别专业考试的省份,考生需参加学院组织的相应类别专业考试(简称“校考”),获得“校考”专业合格证的考生可填报学院相应类别专业的志愿。欲参加专业“校考”的考生在报名前请先咨询户口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门或学院招生办公室(010-67561657),确认后再报名参加专业“校考”。

第十条 北京市考生在获得学院戏曲表演、曲艺表演、音乐表演、舞蹈表演、戏剧影视表演“校考”专业合格证或其他本科院校同专业合格证的考生可填报学院相应类别专业的志愿。

第十一条 山东省考生在报考曲艺表演(鼓曲、评书)和戏曲表演(皮影戏表演)专业时需参加本校组织的“校考”,报考舞台艺术设计与制作专业需参加山东省美术类“省统考”,报考其他专业需取得任何一所在本地招生的本科院校颁发的同类别专业考试合格证,不必参加学院组织的“校考”,获得专业合格证的考生方可填报学院相应类别专业的志愿。

第十二条 学院音乐表演(器乐演奏)专业只招收长笛、长号、大号、小提琴、中提琴、大提琴、贝司、钢琴、二胡、琵琶、古筝、扬琴、三弦、唢呐、竹笛、笙、民族打击乐、西洋打击乐。舞台艺术设计与制作(戏剧影视灯光与音响)招考方向只招男生。

第十三条 上述规定如与考生所在省份教育主管部门最终公布的艺术类高考政策有差异,以当地政策为准。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四条 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主管部门规定,学院在各省的具体录取批次以当地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

第十五条 录取时,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需达到所在省份教育主管部门在高考结束后划定的艺术类高职录取控制分数线。

第十六条 录取时,除北京市、山东省以外的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在省级招办根据当地投档政策及投档规则统一投档后,学院根据已投档考生的专业考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综合考虑德、智、体等方面,全面衡量、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北京市录取时采用高考加会考的录取方式,在北京市招办根据投档政策及投档规则统一投档后,舞台艺术设计与制作专业学院根据已投档考生的美术类专业“统考”成绩由高分到低分录取。其他专业先按专业“校考”成绩优先录取获得学院“校考”合格证的考生,录取未满的情况下,再根据剩余已投档考生的高考文化课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综合考虑德、智、体等方面,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对专业成绩突出的考生可适当放宽会考科目要求或降低会考等级录取。

第十八条 山东省录取时,在山东省招办根据当地投档政策及投档规则统一投档后,曲艺表演(鼓曲、评书)和戏曲表演(皮影戏表演)专业学院根据已投档考生的专业“校考”成绩由高分到低分录取,舞台艺术设计与制作专业根据已投档考生的美术类专业“省统考”成绩由高分到低分录取,其他专业根据已投档考生的高考文化课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综合考虑德、智、体等方面,全面衡量、择优录取。

第十九条 学院录取考生时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控制在120%以内。

第二十条 按有关政策享受文化课加分的考生,学院认可该加分。

第二十一条 学院在第一志愿录取未满额的情况下接受第二志愿考生,依次类推。

第二十二条 学院对考生身体状况的要求严格执行《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新生入学后还需进行体检复查,凡不符合条件或发现有舞弊行为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三条 录取时,往届生和应届生一视同仁。

第二十四条 为保障考生的权益,高招录取期间,学院招生办公室随时与考生电话联系、确认。为此,考生需确保高考报名信息中所填报的电话畅通,随时能够接听,以免耽误录取工作。

第二十五条 被录取的考生一经查出有替考等违法、违纪行为,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六条 上述规定如与考生所在省份录取政策有差异,以当地投档及录取政策为准。

第六章 颁发文凭

第二十七条 学生按规定修完教学计划的全部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颁发经教育部进行电子注册、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证书。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八条 戏曲表演专业免学费,其他各专业学费12000元/学年;住宿费750元/学年。

第二十九条 学院实行奖、助学金制度。对德、智、体各方面表现优秀的学生,按照学院奖助学金制度可获得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助学金及学院奖学金。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学校可先通过“绿色通道”解决入学,入学后可以根据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申请助学贷款。

第三十条 北京戏曲艺术职业学院招生咨询电话:010-67561657,招生监察办公室电话:010-67579183

通讯地址: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东里8号 北京戏曲艺术职业学院

邮  编:100068

学院网址:www.网址未加载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由北京戏曲艺术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北京戏曲艺术职业学院

二○一七年四月


北京戏曲艺术职业学院2017年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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