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2017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执行教育部实施高考“阳光工程”的精神,保证招生工作的“公平、公开、公正”,规范招生工作行为,维护学校和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广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普通全日制高职(专科)招生工作。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广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第四条  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高等职业技术学院

  第五条  学校国标代码:12364

  第六条  办学地点:广西南宁市秀灵路37号,学校设有第一校区(南宁校区)、第二校区(贵港校区)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学校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确定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其成员由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八条  学校招生就业处是组织和实施普通高职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全日制普通高职招生日常事务。工作职责主要是: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以及主管部门和有关省级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制定并向社会公布本院招生章程;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工作;编制并报送本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组织实施本校全日制普通高职录取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本校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等。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学校在国家方针政策的指导和教育部的统筹安排下,根据社会和经济发展对人才培养的战略需求,遵循公平性、科学性、稳定性、灵活性,结合学校自身实际,确定来源计划的编制办法。学校分省招生计划由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向社会发布。

  第十条  当录取过程中出现各专业之间线上生源差距较大的情况时,在总计划不变的前提下,适当调整各专业招生计划数,减少线上生源不足的专业招生计划,相应增加生源充足的专业招生计划。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学校录取工作根据国家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有关通知和招生省级委员会的相关规定实施,遵循公平公正、择优录取的原则,接受党委纪检监察和社会舆论的监督。

  第十二条  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遵循考生所在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的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学校在普通高考统考招生中采用志愿优先录取原则,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在第一志愿录取未满的前提下,录取非第一志愿的考生。学校在其他分类考试招生中采用“志愿清”录取原则,在录取分数线上,先完成第一志愿考生的录取,再进行后续考生的录取。

  第十四条  对于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按投档分数优先的原则录取,学校尽量满足专业志愿。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调剂到其他尚未录满的专业,否则,作退档处理。

  第十五条  艺术类考生的高考术科成绩和文化成绩,均需达到我校在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的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且填报我校志愿方可被我校录取。我校根据考生报考志愿,按文化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如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政策有特殊规定则以该省(市、自治区)政策为准。

  第十六条  执行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加(降)分政策。录取时,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经各省(市、自治区)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同意,可适当降分录取。

  第十七条  无男、女招生比例和民族成分限制。学校无少数民族专用食堂,对饮食有特殊要求的少数民族考生请慎重报考。

  第十八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九条  考生的外语应试语种不限,入校后只开设英语公共课。

  第二十条  所有已录取的考生,如无特殊情况,原则上不予调换专业。

  第二十一条  中职对口招生仅录取中职学校毕业生和广西区内中职学校二年级学生。报考中职对口的学生要求具备当年高考报名资格及相关主管部门所要求的条件,并办理好高考报名手续。中职对口的报名方法、测试、录取规则参阅当年学校对口招生简章。考生可浏览我校网站详细了解中职对口的录取工作程序,按要求填报相关入学申请材料。

  第二十二条  单独招生仅录取广西区内具备当年高考报名资格的考生。单独招生的报名方法、测试、录取规则参阅当年学校单独招生简章。考生可浏览我校网站详细了解单独招生的录取工作程序,按要求填报相关入学申请材料。

  根据广西的招生政策,已被单独招生录取的考生,不能再参与其他形式的录取。参加单独招生未被录取的考生,可以继续参加当年的普通高考及普通高校录取。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三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住宿费等。学校各类收费标准一律按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最新批准文件执行。详细标准见各省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公布招生计划中的学费信息或学校网站相关页面。

  第二十四条  学校开通“绿色通道”,采取奖学金、助学贷款、助学金、勤工助学金等措施,对家庭特别困难的学生予以帮助。

  第二十五条  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对学生进行入学体检和资格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弄虚作假取得入学资格的新生,一经查出,将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凡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将依法追究其责任。望考生和家长不要轻信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的非法招生诈骗行为。

  第二十八条  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有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九条  招生录取工作监察部门及投诉电话:0771-3851926。

  第三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广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执行。

  第三十二条  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771-3829762,3859060(传真)

  通信地址:广西南宁市秀灵路37号(邮编:530001)

  学校网址:www.gxic.net

  招生微信公众平台:GX123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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