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师范大学津沽学院2017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17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精神,为了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法招生,结合我院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是社会了解我院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及相关信息的主要渠道,是我院开展招生咨询和录取工作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 学校概况

1、学校名称:天津师范大学津沽学院

2、办学类型:独立学院

3、办学层次:本科

4、学院代码:13896

5、学院地址:天津市西青区宾水西道393号天津师范大学主校区

6、学院基本情况

天津师范大学津沽学院是经国家教育部批准、按照新型办学模式和运行机制举办的全日制本科层次独立学院。学院于2005年开始招生,现有来自全国28个省(区、市)6700余名在校生,目前坐落在天津师范大学校区内,地处天津市第三高教区,学院新校址正在谋划中。

第二章 招生机构

第四条 学院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院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决定有关招生的重大事宜。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日常招生工作,同时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对招生工作进行全员、全程、全方位的监督。

第三章 收费标准

第五条 学院设9个系30个本科专业及方向。收费标准执行天津市有关规定,经济学类、文学类(不含外国语言文学类)、法学类、教育学类、管理学类专业的学费为每生每学年15000元,理学类、工学类、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的学费为每生每学年16000元,艺术学类专业的学费为每生每学年21000元。各专业具体学费标准详见我院2017年新生入学须知。住宿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200元(4人间),或每生每学年1000元(6人间)。以上收费标准如有调整,按最终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执行。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六条 学院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专业发展、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制定2017年面向各省(区、市)的分专业招生计划,并按照教育部核准下达的具体招生专业、招生人数,在规定时间内寄送到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预留计划不超过学院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七条 天津师范大学津沽学院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的原则;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录取政策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高考成绩为主要录取依据,德智体美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录取过程中,自觉接受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八条 普通类院校录取中,实行平行志愿投档模式的省份,执行所在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的规定。不实行平行志愿投档模式的省份,以院校志愿优先为原则,即按投档成绩从高到低首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当各省(区、市)公布的同批次最低控制线上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人数少于招生计划时,再按投档成绩从高到低录取第二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依此类推。院校志愿不设分数级差。

第九条 普通类专业录取以分数优先为原则,即先按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排队。然后再依次按照每位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如果考生分数未达到第一专业志愿录取分数,再看是否达到第二专业志愿录取分数,依此类推,直至最后一个专业志愿。在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可调到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专业志愿不设分数级差。(内蒙古自治区考生的录取按照本章程第十一条第3款规定执行)

第十条 普通类投档成绩相同情况下的录取原则

1.在天津市录取中,如投档分数相同时,比较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比较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时,先比较A等第的个数,如相同,再比较B等第的个数,依此类推。比较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时,依据考生的学业类(含学业成绩、课程修习情况)和非学业类(含道德品质、社会实践、社区服务、获奖情况)两方面情况综合比较。如上述条件再相同,优先录取相关科目成绩较高的考生(文史类专业的相关科目依次为语文、数学、外语;理工类专业的相关科目依次为数学、语文、外语)。

2.在江苏省录取中,如投档分数相同,优先录取学业水平测试选测科目等级排序较高者。如等级再相同,优先录取相关科目成绩较高的考生(文史类专业的相关科目依次为语文、数学、外语;理工类专业的相关科目依次为数学、语文、外语)。如条件仍相同,优先录取获得省级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等荣誉称号的考生。

3.其他省份(天津市、江苏省之外)录取中,如投档分数相同,优先录取相关科目成绩较高的考生(文史类专业的相关科目依次为语文、数学、外语;理工类专业的相关科目依次为数学、语文、外语)。如条件再相同,优先录取获得省级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等荣誉称号的考生。

第十一条 普通类在个别省份的特殊要求

1.普通类对于天津市考生,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语文、数学、物理、化学、生物、政治、地理、历史8个科目成绩等第均获得A(简称8A),如投档后排名在我院前30%的,可优先安排专业。优先安排专业时,按照8A考生的高考成绩和专业志愿,以分数优先的原则安排专业。报考英语专业的考生,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英语科目成绩等第应为A,否则该专业不予录取。

2.普通类对于江苏省考生,根据该省普通高校招生有关规定,选测科目和等级按照其公布的我院招生计划中的内容执行。

3.普通类对于内蒙古自治区考生,根据该区规定,按照招生计划1:1范围内实行专业志愿排队录取。

第十二条 艺术类专业(方向),院校录取以院校志愿优先为原则(平行志愿的省份执行各省规定),专业录取以专业志愿优先为原则。

1.同分录取原则:专业成绩过线按文化课成绩排名录取的专业,文化课成绩相同时,依次按照外语、语文、数学的顺序,优先录取单科成绩较高的考生;文化课成绩过线按专业课成绩排名录取的专业,专业成绩相同,优先录取文化成绩较高的考生,如果文化成绩再次相同,那么依次按照外语、语文、数学的顺序,优先录取单科成绩较高的考生。

2. 对投档原则有特殊规定的省份,执行省内规定。

3. 其他报考等事宜详见《天津师范大学津沽学院2017年艺术类招生简章》。

第十三条 学院各专业招收考生不设性别限制,对政策加分考生的录取,按照教育部规定的原则执行。

第十四条 上海市考生,录取时执行《上海市201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志愿填报与投档录取实施办法》(沪教考院[2017]17号)相关规定。

浙江省考生,录取时执行《浙江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2017年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方案》的通知》(浙高招委[2017]1号)相关规定。

我校在上海、浙江招生专业(类)对考试科目要求,综合素质档案的使用办法以两地教育招生考试部门及我校官方网站公示为准。

第十五条 依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审查和复查。对不符合标准的,按上述文件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学院非英语专业的公共外语课程均为英语,小语种考生慎重填报。

第十七条 学院在接到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单后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六章 后续管理

第十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学院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

第十九条 新生入学后,依据学院相关规章制度进行管理,按教学计划进行培养。

第二十条 学院设有奖学金和助学金,学生覆盖面达40%以上,根据国家及天津市政府有关政策规定,符合条件的学生,可享受国家或天津市相关奖学金和助学金。

第二十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符合条件的学生可在户籍所在地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

第二十二条 学生完成规定学业经审查达到毕业标准的颁发天津师范大学津沽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对符合《天津师范大学津沽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规定》要求的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仅适用于2017年学院招生工作,并经天津师范大学津沽学院招生领导小组审查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第二十四条 学院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活动。

第二十五条 在招生咨询过程中我院咨询人员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学院招生录取承诺。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凡以前我院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均以本章程规定为准。本章程由天津师范大学津沽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咨询及录取结果查询方式

学院网址:http://www.网址未加载

学院招生信息网:http://www.网址未加载

E-mail: jinguzhaosheng@126.com

电话:022-23766422 022-23766704

地址:天津市西青区宾水西道393号天津师范大学主校区

邮编:300387

如果大家需要了解天津师范大学津沽学院最新招生简章、招生信息、考试时间、考试地点、历年考题、优秀试卷、分数线、录取查询 请点击:天津师范大学津沽学院艺考专题网站:天津师范大学津沽学院/edu/tianjinshifandaxuejinguxueyuan.html

天津师范大学津沽学院2017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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