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重庆高考招生工作实施办法

 
渝教招发〔2016〕6号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2016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各在渝招生普通高等学校,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精神,按照十八届五中全会关于“落实并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要求,进一步健全促进公平、科学选才、监督有力的体制机制,确保高校考试招生工作安全、有序实施,我委制定了《重庆市2016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精心组织,积极稳步实施各项改革
按照有利于促进学生健康发展、科学选拔人才、促进社会公平的原则,积极探索符合教育特点和人才成长规律的评价内容和方式。加快推行“文化素质+职业技能”评价方式,出台高职分类考试招生实施意见,进一步扩大高职单招和对口招生规模,继续推进高职对口招生专业技能全市统一考试。积极做好使用全国卷的培训、辅导及准备工作,确保考生适应全国命题要求,确保高考平稳过渡。扎实抓好提高高考录取报到率工作,力争我市2016年重庆籍考生报到录取率达到80%以上。继续扩大实施教育部确定的农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自主招生高校农村单独招生专项计划和我市确定的市属本科高校一本批次面向农村学生的招生计划,增加农村和贫困地区考生升入重点大学的人数。继续实施全科教师、全科医生订单定向培养计划。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完善和规范特殊类型招生。落实和完善随迁子女在流入地升学政策,会同公安部门加强对“高考移民”的综合治理,严肃查处利用随迁子女政策,通过非正常户口学籍迁移、户籍学籍造假、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获取高考资格的“高考移民”行为。未经市教委审批,严禁中等职业学校擅自开展高中起点一年制、弹性学制、学分制等招生并注册学籍。
二、强化责任,确保各项考试安全有序
各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要切实落实主体责任,认真细致地做好报名、命题、考试、评卷、志愿填报和录取等各个环节的工作,确保2016年高校招生工作安全、有序实施。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工作责任制,逐级签订安全保密责任书,把责任落实到岗到人,确保试题试卷、考试实施和信息数据的安全。加强高考环境综合整治,完善联防联控、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加强标准化考点日常维护和改造,落实《国家教育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提升考试实时监控和应急处置能力。加强考试队伍建设,严格涉考工作人员安全保密培训,强化职业道德和法纪警示教育。加强考风考纪建设,全面进行风险点排查,重点打击利用无线电设备考场内外串通作弊、替考和有组织的团伙舞弊行为。加强考试诚信档案建设,客观记录违规人员相关信息和行为,依申请接受招生学校、用人单位等社会有关方面的查询。严禁泄露或篡改工作中需阶段性保密和涉及考生个人的信息,严禁以信息发布或传递等方式谋取非法利益。
三、坚持公开,深入实施阳光招生
各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高校、中学,要各尽其责,相互配合,认真落实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的各项要求。逐项对照、严格落实教育部规定的“二十六个不得”,加强考试招生规范管理。严格落实招生信息“十公开”,及时公开招生政策、招生资格、招生章程、招生计划、考生资格、录取程序、录取结果、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录取新生复查结果等信息。严格实行多级公示制度,向社会公开举报信箱、电话及受理举报的单位和地址,安排专人接访,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逐一进行核查处理,确保公示、监督工作落到实处。各高校要严格遵照国家有关招生规定,进一步规范信息发布程序,拓宽信息公开渠道,增强信息公开实效。
四、以人为本,优化招生宣传服务
各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高校要深入细致地做好高考招生改革政策解读,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营造良好的改革氛围。加强作风建设和职能转变,主动服务,加强报名、考试、志愿填报和录取期间对考生的咨询、指导。要加强网络舆情监控,及早发现、有效应对不实宣传和恶意炒作,防止招生诈骗等有害信息传播。要积极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相关条款宣传工作,在考生诚信承诺书、考生须知等材料中增加相应法律条款内容,教育和引导考生自觉抵制违纪、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继续做好高考成绩只提供给考生本人,以及随迁子女就地高考、肢体残疾、患有疾病、家庭经济困难考生群体的服务和录取等工作。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及时妥善处置高校招生信访问题。高校是受理招生信访的责任主体,要及时受理、妥善处置,做到件件有调查、件件有回复。
五、严肃纪律,严厉查处违规行为
各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高校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危机意识,依法治考,从严治招,切实加强对高考工作的组织领导。要牢固树立依法依规、廉洁自律的意识,严格执行国家和我市招生工作有关规定,确保招生录取公平、公开、公正。严格执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加大纪检监察工作力度,严格执行高校招生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办法,严肃查处各种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案件。对公职人员违规违纪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对参与违规招生的中学、高校,取消相关项目招生或推荐资格;对存在组织作弊、买卖作弊设备、买卖考题、替考等作弊以及帮助作弊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等追究法律责任。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2016年4月1日

 
 
 
 
重庆市2016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办法

为做好我市2016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报名
1.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报名: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含普通高中、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和技工学校,下同)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3)身体状况符合相关要求;
(4)符合重庆市招委、重庆市教委、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做好重庆市全国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考人员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渝招委发〔2011〕22号)的要求;
(5)非重庆户籍的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须具备在重庆高中阶段三年连续完整的学籍并就读,其父或母至少一方须具有在渝三年及以上的合法**经历(2019年开始,须提供在渝连续三年缴纳社会保险中的基本养老保险或基本医疗保险的证明),外来务工人员及随迁子女还须具有公安机关颁发的三年有效期内的居住证;
(6)具备中职三年完整学籍(含经正式审批录取、重庆市教委认定实行弹性学制、学分制)的毕业生可报考高职对口招生。报考高职对口招生的考生(艺术类除外),须具有报考类别对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持有对口专业操作技能实习证明(岗位工作证明)。
2.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1)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校在校生或已被高等学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经市教委认定实行弹性学制、学分制学校的中职学校应届毕业生除外);
(3)在上一年度参加国家教育招生考试受到“下一年不得报考”处罚的人员;
(4)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非应届毕业年份以弄虚作假手段报名并违规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包括全国统考、省级统考和高校单独组织的招生考试,以下简称高校招生考试)的应届毕业生;
(5)因触犯刑法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6)经正式审批录取在我市就读高中起点一年制和二年制中职的市外户籍学生;
(7)普通高中毕业生不得报考高职对口招生艺术类和体育类。
3.报名时间和地点:
(1)报名时间:2015年11月28日至12月5日。
(2)报名地点。
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在校生在就读学校所在区县(自治县)招生考试机构设置的报名点报名,其他类型考生在户口所在区县(自治县)招生考试机构设置的报名点报名。
为确保试卷安全,规范考务管理,非英语语种考生只能在指定区县招生考试机构设置的报名点报名,其中:俄语考生可选择在南岸区、九龙坡区、万州区报名;日语考生可选择在南岸区、九龙坡区、涪陵区报名;德语考生可选择在南岸区、九龙坡区、渝北区报名;法语考生可选择在南岸区、九龙坡区报名。
4.报名办法。
申请报考普通高等学校的所有考生,按照重庆市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重庆市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名工作的通知》(渝教考发〔2015〕137号)要求,办理报名手续。符合报名条件的所有考生均须签订诚信考试承诺书,并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工作由各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负责。各有关单位要认真予以审查,坚决杜绝高中阶段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报考以及不符合报考条件的非我市户籍考生在我市报考。考生办理报名手续后,方可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
二、考生档案
5.考生档案由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组成。
考生电子档案由各区县(自治县)提供相关电子材料,市教育考试院负责组建、上报和保管。考生纸质档案由各高考报名点负责组建、发放和保管,各区县(自治县)招生考试机构向报名点提供报名确认表、体检确认表、志愿确认表、各类特征材料、外语口试表等材料后,由报名点装入考生档案。
6.考生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的制作,按照《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招生考生政治思想品德考核和考生档案组建工作的通知》(渝教考发〔2012〕40号)和《关于重庆市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使用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有关事宜的通知》(渝招委发〔2012〕29号)要求执行。
7.考生电子档案是高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考生纸质档案是考生人事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区县(自治县)招生考试机构要高度重视,确保电子档案真实、准确、完整;要加强对各高考报名点纸质档案组建、发放和保管工作的检查和指导,确保纸质档案材料齐全、真实完整,发放档案审查严格、手续完善,保管档案安全保密、规范严格。考生电子档案一经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因考生本人填报失误或不按规定要求和时间填报信息而对考生录取产生的不利影响,由考生本人负责。
8.考生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后可凭准考证和录取通知书到报名点领取纸质档案。报名点在发放档案时要认真查验考生的录取通知书,并和重庆市教育考试院提供的录取信息进行核对,无误后将密封的纸质档案交给考生。考生到高校报到时将纸质档案移交给录取高校。高校在新生报到时应对考生纸质档案进行审查,未提交纸质档案的考生,须责成其提交。否则,造成的有关遗留问题由考生自己负责。
三、政治思想品德考核
9.政治思想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
考生所在学校或工作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考生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要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鉴定。对受过刑事处罚、治安管理行政处罚或违纪处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材料由考生所在学校或工作单位报区县(自治县)招生考试机构,由区县(自治县)招生考试机构转报市教育考试院。
10.普通高中毕业生(含应往届毕业生及市外转回考生)的政治思想品德考核结论由毕业中学填写在综合素质评价系统的学校意见栏中;其他考生的政治思想品德考核使用区县(自治县)招生考试机构提供的《重庆市普通高考学生综合信息表》,其中:在校生由学校做出政治思想品德考核意见后装入考生档案,社会考生由街道(乡镇)做出政治思想品德考核意见后装入考生档案。
1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认定为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有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言行或参加邪教组织,情节严重的;
(2)触犯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刑事处罚或治安管理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12.政治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的考生不得报考。
四、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13.参加普通高校招生报名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以下简称“体检”)。
14.考生的体检工作按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和《关于做好重庆市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的通知》(渝招委发〔2016〕1号)规定执行。
15.考生体检工作由各区县(自治县)招生考试机构和卫计部门组织实施,须在指定的二级(含)以上综合性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进行,主检医师应由具有副主任医师(含)以上职称、责任心强的医生担任。各体检机构应对考生体检作出相应的、规范准确的结论,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作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16.普通高等学校可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基础上,根据本校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制定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规定。补充规定必须合法、合理,有详细的说明和解释,在招生章程中予以明确并向社会公布。
17.考生对体检结论有异议,体检机构不能做出结论的,由市教育考试院商市卫计委确定终检医院并作出最终裁定。
18.军事、武警院校的招生体检工作按原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颁发的军检标准和原市招委、重庆警备区政治部联合印发的实施办法执行。招收定向培养直招士官工作,体检工作按《关于做好2015年定向培养直招士官试点工作的通知》(参动〔2015〕10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19.公安院校体能测试工作按市教育考试院和市公安局政治部联合印发的实施办法执行。
20.考生凭二代身份证和区县(自治县)招生考试机构打印的《体检表》进行体检。体检收费标准按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物价局有关规定执行。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原则上应安排在3月底前进行,具体时间由各区县(自治县)招生考试机构商卫计部门确定。
21.体检结果由体检机构输入计算机,区县(自治县)招生考试机构打印《体检信息校对表》并经考生签字确认后,形成考生体检信息。体检信息上报重庆市教育考试院后不得擅自更改。
22.各区县(自治县)招生考试机构和卫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体检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完善措施,严肃纪律,指定专人负责督促检查,坚决杜绝请人代检、不实体检等舞弊行为,确保体检工作顺利开展。
五、招生计划及章程
23.经教育部批准(或备案)的具备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资格的普通高等学校可在我市招生,其在渝招生计划按照教育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编制和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我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来源计划编制的相关要求进行编制。
24.独立设置艺术院校的本科专业、经教育部批准参照独立设置艺术院校本科专业招生办法执行的高校及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的非美术类艺术本科专业可不编制分省分专业来源计划,其余高校的艺术本科专业及所有高校的艺术类高职专科专业均须编制来源计划。校考生源不足的高校可不编制来源计划,但须在计划编制系统中相应计划栏目内设置为“0”,同时在招生简章中做出相应说明“若专业测试合格的考生达到本校录取标准,则使用预留计划录取”。在编制来源计划时,只分本、专科,不分文、理科。在编制应用技术本科计划时,须在备注栏说明其计划性质和收费标准。
25.招生章程是高校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信息的必要形式,其内容必须合法、真实、准确和表述规范。高校招生章程经其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招生政策规定审核备案后方能向社会公布,不得擅自更改。各高校在招生宣传(广告)中应当准确描述本校的办学类型、层次,使用与办学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相一致的学校名称,不得使用简称。学校法定代表人应对学校招生章程及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高校必须依据招生章程开展招生工作。招生章程的主要内容包括:高校全称、校址(分校、校区等须注明),层次(本科、高职专科),办学类型(如普通或成人高校、公办或民办高校或独立学院、高等专科学校或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等),在有关省(区、市)分专业招生人数及有关说明,预留计划数及使用原则,专业培养对外语的要求,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录取规则(如有无相关科目成绩或加试要求、对加分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及投档成绩相同考生的处理、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等),学费标准,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联系电话,网址,以及其他须知等。
26.有关高校制订的特殊类型招生办法须符合教育部相关规定,且不得与本校招生章程内容相违背。
27.各高校须于4月1日前将本校招生章程上传至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gaokao.chsi.com.cn)“阳光高考”招生信息发布及管理平台(以下简称“阳光高考”平台);教育行政部门、其它有关部门须于4月10日前完成对所属高校招生章程的审核、备案工作。高等学校应通过本校网站和其它有效方式向社会及考生公布本校招生章程,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28.重庆市教育考试院负责向社会及考生公布各高校在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公布的招生章程中的主要内容或高校公布招生章程的网址。
六、考试
29.我市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入学考试工作在市政府领导下,由重庆市教委统筹管理,市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实施。各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要高度重视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的组织管理工作,在区县政府分管领导统筹指挥下,协调相关部门全力支持,明确责任,建立国家教育考试责任追究制度。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及招生考试机构也要主动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争取各方面的支持,切实做到万无一失,平稳有序。
30.从2016年起,我市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入学考试将使用全国卷。各区县(自治县)招生考试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保密室的建设和管理,完善安全保密规章制度,建立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建立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机制和报告制度。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试题的绝对安全。一旦发生失(泄)密事件,必须在第一时间报重庆市教育考试院和当地招委、教委主要领导,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失(泄)密范围的进一步扩大。凡出现失(泄)密事件,均按国家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31.各考点应严格按照“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要求建设。考点原则上应设置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如确需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设置考点,须经市教育考试院审批。
32.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入学考试招生按照分类型、分层次的原则进行,考试类型分为普通文理类、高职对口类、中职直升类三个类型;普通类、对口高职类招生层次分为本科和专科两个层次。
(1)普通文理类
本科: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文、理)、外语、综合(文、理)4科。各科分值设定为:语文、数学(文、理)、外语满分均为150分(外语含听力30分,笔试120分),综合(文、理)科满分为300分,合计总分满分为750分。
专科: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文、理)、外语3科。各科分值设定为:语文、数学(文、理)、外语满分均为150分(外语含听力30分,笔试120分),合计总分满分为450分。
考生的英语PETS-2听力考试成绩不再记入英语科成绩。
(2)高职对口类
本科:文化素质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英语3科,各科分值设定为:语文、数学满分均为200分,英语满分为150分。专业综合考试分为专业基础理论考试和专业技能考试,满分300分(专业基础和专业技能各150分),合计总分满分为850分。
专科:文化素质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2科,各科分值设定为:语文和数学满分均为200分。专业综合考试分为专业基础理论考试和专业技能考试,满分300分(专业基础和专业技能各150分),合计总分满分为700分。
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在中职学习期间参加教育部牵头举办的国家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获得一、二、三等奖和重庆市教委牵头举办的市级技能大赛获得一、二等奖者,报考获奖专业科类对应高校招生专业时,可免专业综合考试,依次按300分、270分、240分、260分、230分直接计入专业综合考试成绩。如同时获得多项奖励的则按分值最高项计入。
(3)中职直升类
中职直升为专科,文化统考语文、数学2科,与高职对口类同题,满分均为200分。专业综合科由学校组织考试。具体要求详见重庆市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2016年中职直升及预科直升工作的通知》(渝教考发〔2016〕21号)。
33.普通高校统考的试题(包括副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高职对口招生考试和中职直升考试试题(包括副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机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机密级事项管理。
34.我市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入学考试招生考试的组织实施按《重庆市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35.根据教育部规定,报考外语专业的考生,还须参加外语口试。外语口试时间安排在6月9日进行。外语口试考点由各区县(自治县)招生考试机构安排,考生在报名区县所设置的口试考点参加口试。各区县(自治县)招生考试机构应加强领导,采取措施,严格管理,认真做好外语口试工作。
七、评卷及成绩发放
36.评卷工作由重庆市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指定高校承办,采取集中封闭网上评卷方式进行。
37.考生可通过重庆市教育考试院门户网(http://www.cqksy.cn/)和重庆招考信息网(http://www.cqzk.com.cn/)查询成绩,也可以到区县(自治县)招生考试机构查询成绩。各区县(自治县)招生考试机构可根据考生需要打印成绩条,加盖公章发给考生。
八、志愿填报
38.考生志愿采用网上填报,安排在高考成绩发放后进行。
39.重庆市教育考试院将通过媒体和相关网站公布经市普通高校考试招生专题工作会审议通过的各批录取控制分数线,考生可参考重庆市教育考试院提供的一分段表(含适用全国高校的加分),根据自己的成绩和位次,结合高校招生计划和招生章程等,科学合理地填报志愿。
40.考生可根据自己意愿自主填报志愿。各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中学应加强对考生职业规划设计及教育规划设计能力培养,为考生填报志愿提供指导和咨询。同时,要精心组织,切实做好志愿填报的宣传工作,确保网上填报志愿工作顺利进行。严禁违背考生个人意愿,代替考生填报志愿、要挟考生或诱导考生填报志愿等侵犯考生权益的行为。
41.志愿设置:
(1)普通高校本科提前批、贫困定向本科批、市属本科一批农村学生专项计划批、专科提前批,均设2个顺序志愿;本科第一批、本科第二批、高职专科批均设6个平行志愿。
(2)预科设本科一批预科、本科二批预科、专科预科三个批次,本科批各设2个院校顺序志愿,专科设1个院校志愿。
(3)特殊类招生单独设置志愿。自主招生志愿设本科提前批和本科一批2个批次;高水平艺术团设本科提前批和本科一批2个批次;高水平运动队设本科提前批、本科一批和本科二批3个批次。各批设1个院校志愿。
(4)高职对口招生本科层次设两个顺序志愿,专科层次设四个顺序志愿。考生文化素质考试和专业综合考试均上本科线且报考层次为本科者,可以填报本科和专科志愿;考生文化素质考试和专业综合考试均上专科线者,可以填报专科志愿。
42.考生使用考生号及《准考证》上的密码登录重庆市教育考试院门户网(http://www.cqksy.cn/)和重庆招考信息网  (http://www.cqzk.com.cn/)填报志愿。各类志愿填报时间均为2016年6月26-28日,截止时间为2016年6月28日18时整,过时不得再填报志愿和修改志愿。报考普通高校艺术、体育类专业的考生可同时兼报普通文理类,但须另外填报普通高校志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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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重庆高考招生工作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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