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星海音乐学院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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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5/3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广东省有关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星海音乐学院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0587
第五条 学校地址:
校本部: 广州市番禺区小谷围街外环西路398号;邮政编码:510006
沙河校区(舞蹈系):广州市天河区先烈东横路48号;邮政编码:510500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院主管部门: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业颁证:凡具有星海音乐学院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允许的修业期限内获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毕业生基本要求时,准予毕业并颁发星海音乐学院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星海音乐学院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三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
第十四条 我校2011年本科招生总数为900名。各系(专业)预计招生人数可登陆我校招生办信息网查询。为保证生源质量,各系(专业)具体招生名额可根据生源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 艺术管理系(艺术管理专业)在广东省文科类、理科类本科招生实行平行志愿,投档比例不高于105%。我校各专业省外招生人数不分配到各省,但单个省份的录取人数原则上不能超过我校省外招生总人数的30%。
第十六条 我校艺术管理系(艺术管理专业)只招收广东省考生,在普通类(文科或理科)第二批A类录取,其他专业在音乐类提前批第零批录取。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微博)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在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保证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制定具体录取标准,按照文科类、理科类、音乐类分类录取。
第十八条 考生须参加我校组织的专业课程考试及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
第十九条 根据生源情况和考生成绩划定我校本科专业分数线和高考文化成绩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我校高考文化成绩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按以下原则划定:广东省考生报考音乐教育系执行广东省音乐类一本线;广东省考生报考艺术管理系(艺术管理专业)执行广东省文科类、理科类二本A线,广东省考生报考其余各专业及外省考生报考所有专业分数线由我校自行划定。
第二十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专业成绩和高考文化成绩均达到我校划定最低控制分数线的情况下,根据考生志愿顺序及投档情况,按照“专业志愿优先、保护高分考生”的原则录取,具体细则如下:
1. 各专业第一志愿考生按专业成绩高低依次进行录取,若第一志愿生源不足,再从第二志愿考生中进行排名录取。兼报不同专业的考生,若第一志愿未被录取,专业成绩排名在计划数前30%的非第一志愿可依次视同为第一志愿进行排名录取。(以上“志愿”均指校内专业志愿,请考生慎重填报!)
2. 非广东省考生报考音乐教育系,按专业总分择优录取;广东省考生在广东省教育考试院投出的档案中,按综合分择优录取,综合分计算方式:综合分=(统考术科分÷统考术科满分)×70+(高考文化成绩÷高考文化课满分)×30。其中,主考项为器乐的考生只招8名,且单种乐器不超过2名,器乐种类须在广东省统考17种规定乐器范围内。
3. 报考音乐学系的考生,按综合分择优录取。综合分计算方式为:综合分=(专业成绩÷专业成绩满分)×50+(高考文化成绩÷高考文化课满分)×50。
4. 报考艺术管理系(社会音乐管理专业)的考生,按综合分择优录取。综合分计算方式为:综合分=(专业成绩÷专业成绩满分)×70+(高考文化成绩÷高考文化课满分)×30。
5. 报考艺术管理系(艺术管理专业)的广东省考生,高考文化成绩达到文科或理科二本A线后,按高考文化成绩择优录取。
6. 报考其余各系专业的考生,根据不同专业要求,按专业成绩择优录取。
7. 民乐系单种乐器招生上限不超过6名。
8. 除舞蹈系、艺术管理系(艺术管理专业)外,报考其余各系(专业)的考生的乐理、视唱练耳成绩须达到我校划定的资格线。
第二十一条 其他录取细则:
1. 根据考生专业志愿填报顺序,在分数相同或相近时,钢琴、视唱练耳、乐理、高考文化成绩较高或专业多能者优先录取;在分数相同或相近时,男生优先录取。
2. 不同专业之间的专业课考试成绩不能通用。
3. 非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必须是专业成绩特别优秀者,方可考虑录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