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201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收保送生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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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4/9
关于做好201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收保送生工作的通知
教学司[2010]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有关外国语中学:
为做好201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收保送生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201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收保送生工作按照《2010年普通高校招收保送生办法》(教学司〔2009〕32号文件附件1)执行。相关工作时间要求对应调整为2011年。
二、各有关外国语中学应及时在全校范围内公布经所在省份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省级招办审核备案的推荐办法,严格按我部确定的2011年各校推荐限额(见附件),公开选拔符合保送要求的学生,并在全校至少公示10个工作日后上报。各有关省级招办须对外国语中学上报推荐学生名单进行审核公示后,于2011年2月10日前上传至我部“阳光高考”平台(gaokao.网址未加载)集中公示。
三、各省级招办、高等学校、中学应加强对有关拟保送学生的资格、测试结果及录取信息的公示,确保所公示考生的必要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县级招办和中学公示的考生有关信息须保留至2011年8月底。省级招办和高校公示的信息须保留至2011年12月底。
四、各有关高校应在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集中公示相关具有保送资格的学生名单后,方可组织本校保送生测试。
五、各省级高校招生委员会要根据《教育部 国家民委 公安部 国家体育总局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调整部分高考加分项目和进一步加强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学〔2010〕10号)有关精神和要求,协调有关部门,加强配合,积极做好有关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和部分科技类竞赛获奖学生保送政策调整的解读和宣传工作,确保2011年秋季进入高中阶段一年级学习的每一名学生都熟知相关政策。
六、各省级高校招生委员会、教育行政部门、高等学校和有关外国语中学要按照高校招生实施“阳光工程”的精神和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认真部署做好保送生招生工作。切实加强对保送生推荐资格的审查和推荐过程的监督,严格高等学校考核测试及录取结果公示,确保保送生招生工作公平、规范、安全、有序。
请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速将本通知转发至所属普通高等学校及相关中学。
2010年普通高校招收保送生办法
一、经教育部批准(或备案)的具有实施普通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校可按本办法招收保送生。
二、选拔保送生的条件
(一)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中办发 〔2000〕28号)和《教育部关于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教基〔2001〕1号)要求,在高中阶段被评为省级优秀学生的应届高中毕业生。
(二)高中阶段在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全国决赛(包括:中国数学奥林匹克、全国中学生物理竞赛决赛、全国高中学生化学竞赛、全国青少年信息学奥林匹克竞赛、全国中学生生物学竞赛)中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应届高中毕业生。
(三)高中阶段在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竞赛﹝包括:全国高中数学联赛(省级赛区)、全国中学生物理竞赛(省级赛区)、全国高中学生化学竞赛(省级赛区)、全国青少年信息学奥林匹克联赛、全国中学生生物学联赛﹞中获得一等奖的应届高中毕业生。
(四)高中阶段在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或“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或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中获得一、二等奖的应届高中毕业生。
(五)高中阶段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的应届高中毕业生。
(六)根据高校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对生源的特殊要求,经教育部批准具有推荐保送生资格的外国语中学仅可向高校的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推荐思想品德和学习成绩优秀且高中阶段均在本校就读的应届高中毕业生。
(七)符合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等 6部(局)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体人字〔2002〕411号)中有关保送要求的退役运动员,即曾获得全国体育比赛前三名、亚洲体育比赛前六名、世界体育比赛前八名和获得球类集体项目运动健将、田径项目运动健将、武术项目武英级和其他项目国际级运动健将称号的退役运动员。
(八)符合公安部、教育部印发的《普通公安院校招收公安英烈子女保送生的暂行规定》(公政治〔2000〕138号)的公安英烈子女。
三、招生计划
高校应合理编制招收保送生计划,并纳入国家核定的本校当年招生总计划内。
四、招生简章
招收保送生的高校应根据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公安部等部(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订保送生招生简章,并通过本校网站向社会公布。
五、推荐与报名
(一)省级优秀学生、相关竞赛获奖学生,由本人向所在中学申请并经中学审核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与2周,要在中学校园显要位置张榜公示名单、所在班级、获奖项目等关键信息。中学须于寒假开始前将经公示的保送生推荐名单报所在地省级招办,并向有关高校寄送加盖中学校章的学生情况材料。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于2010年2月10日前分别将省级优秀学生名单、相关竞赛获奖学生名单上传至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http://gaokao.chsi.com.cn)集中公示。
(二)具有推荐保送生资格的外国语中学须按规定制订本校推荐办法,报所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省级招办审核备案后在本校公布。省级招办应在本省(区、市)招生网站公布本省具有推荐保送生资格的外国语中学推荐保送生办法。
各外国语中学的推荐保送生名额由教育部根据各校近年来推荐保送生工作情况、毕业生规模及高校反馈评价等因素确定。
各外国语中学应根据已公布的推荐办法及2010年我部确定的推荐限额,公开选拔本校符合推荐保送要求的学生,并在校园显要位置进行不少于2周的公示。外国语中学须将经公示的推荐名单报本校所在地省级招办,由省级招办对推荐名单进行审核后,于2010年1月15日前将审核并经公示的名单上传至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集中公示。经我部集中公示后,外国语中学方可向有关高校寄送加盖中学校章的推荐学生情况材料。
(三)符合保送条件的退役运动员,可向国家体育总局申请,并由国家体育总局进行资格审核后向有关高校推荐。
(四)符合保送条件的公安英烈子女,可向烈士生前所在单位或英烈现工作单位提出书面申请,逐级报至省(区、市)公安厅(局)政治部审核。各省(区、市)公安厅(局)政治部于2010年3月底前将推荐保送生的材料和审核意见报公安部政治部审批。
(五)符合保送条件的省级优秀学生、相关竞赛获奖学生、外国语中学推荐的优秀学生、退役运动员及公安英烈子女,均须参加其户口所在地省级招办统一组织的高考报名。
六、考核与录取
(一)高校须对本校拟录取的保送生进行文化测试及相关考核。招收外国语中学推荐保送生的高校须在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集中公示相关保送资格学生名单后,在公示名单范围内组织本校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保送生文化测试及相关考核。
高校不得以保送生招生形式录取教育部公示的相关保送资格学生名单以外的或未经本校文化测试和相关考核的学生。
高校须于2010年4月10日前,按规定格式和要求将本校已测试合格拟录取的保送生数据库上传至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有关生源所在省级招办应于4月20日前在网上审核确认后下载数据并办理录取手续,4月30日前将保送生录取名册寄至相关高校。
各有关高校、省级招办须完整、准确、规范、及时上传或审核确认有关数据。考生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毕业学校名称及高校考核结论信息只能由其参加保送考核的高校修改,其他信息由生源所在地省级招办核实修改。凡高校逾期未上传或省级招办逾期未确认数据(名单)均不予公示,也不得录取。
统考录取期间,各招收保送生的高校须通过“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向生源所在地省级招办增补相应计划。
(二)高校对符合保送条件的退役运动员进行考核后,将合格名单报国家体育总局。国家体育总局于4月10日前将高校拟录取的退役运动员名单统一报教育部备案,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发函通知相关省级招办办理录取审批手续。
(三)符合保送生条件的公安英烈子女须参加公安部统一组织的考试。经复审达到要求的,有关公安院校须将拟录取名单报生源所在省级招办备案并办理录取手续。各省(区、市)所属公安院校原则上只招收本地区的保送生。公安部直属院校面向全国招收符合保送生条件的公安英烈子女,其录取的公安英烈子女保送生人数不超过当年全国公安英烈子女保送生总数的20%。
(四)经省级招办审核录取的保送生免于参加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
七、其他
(一)对提供虚假身份证明或获奖材料取得保送资格的学生,一经发现并核实,取消其当年普通高校招收保送生录取资格及参加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资格,并记入考生高考诚信电子档案;已被录取进入高校学习的,由相关高校取消其学籍。
(二)对在推荐保送生工作中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违反规定推荐的中学,一经发现并核实,要通报批评,并由有关部门对其当年所有推荐保送学生进行重新审查;对弄虚作假的中学,视情节严重程度,暂停其1至3年推荐保送生资格;对造成恶劣影响的中学,将取消其今后推荐保送生资格。
2011年具有推荐保送生资格的外国语中学推荐限额
外国语中学 |
推荐限额 |
天津外国语学校 |
115 |
石家庄外国语学校 |
170 |
太原外国语学校 |
160 |
长春外国语学校 |
165 |
上海外国语大学附中(含浦东、浦西校区) |
170 |
南京外国语学校 |
195 |
杭州外国语学校 |
140 |
厦门外国语学校 |
155 |
南昌外国语学校 |
135 |
济南外国语学校 |
220 |
郑州外国语学校 |
190 |
武汉外国语学校 |
145 |
广外附设外语学校 |
90 |
深圳外国语学校 |
185 |
四川外语学院附属外国语学校 (重庆外国语学校) |
125 |
成都外国语学校 |
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