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和权力

一、权利和权力的区别

两者的区别: 一、行使主体不同。

权利的行使是一般主体,而权力主要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二、处分方式不同。

权利一般可以放弃和转让,而权力必须依法行使,不得放弃和转让。 三、推定规则不同。

权利的推定规则为“法无明文禁止及可为。”而权力只以明文规定为限,否则为越权。

四、社会功能不同。权利一般体现私人利益,权力一般体现公共利益。

扩展资料 权利理论 1、分析理论 权利的分析理论旨在研究权利的概念问题,弄清法律关系里所使用的权利语词,从而使法律问题的解决更容易,也更确定。如霍菲尔德认为“权利”一词可以囊括要求、特权、权力和豁免,进而他试图通过确定这四者在法理上的相对者和相关者来弄清法律关系。

又如,哈特与麦考米克之间关于意志论与利益论的争论也饶有趣味。对哈特来讲,权利是受到法律保护的选择;对麦考米克来讲,权利则是受到保护的某些利益。

2、价值理论 权利的价值理论构成了最近一百多年来权利理论最光彩夺目的篇章,它接引现代最好的哲学智慧,与正义理论密切相联,也因此在较大程度上受政治立场的影响。如在自由主义阵营里,以诺齐克为代表的自由权论者( libertarian)以人权(如财产权利)的绝对神圣不可侵犯为前提,德沃金所采纳的自由主义观点则从平等关怀和尊重个人这个前提起步。

3、社会理论 权利的社会理论是随着最近几十年来法社会学的兴起而出现的,它强调从社会阐释权利,以权利阐释社会。主要研究权利的观念、体系和保护机制产生、发展和演变的社会条件、社会过程和社会机制,同时,还把较多的注意力投向社会生活里的人们实际享有权利的状况。

20世纪70年代以来,关于权利的社会学分析在权利与社会发展、人权与文化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就,但迄今还未形成比较成熟的权利社会学理论。 权力形式 1、强制权力。

可拒绝或剥夺他人期望的某些需求,或迫使他人做与自己本意相矛盾的事情。 2、奖赏权力。

能够给予他人期望的某些需求,使之感到愉快。 3、合法权力。

由组织正式授予的职务和地位带来的权力。它依靠其他人内在的观念起作用,需要其他人承认这种权力的合法性而接受它。

4、参照权力。由其他渴望认同和追随品德高尚或智谋超群的人而给后者带来的权力。

这种认同和追随可能是盲目的,因为后者可能并非真正品德高尚或智谋超群。 5、专家权力。

由于具有某种专门的知识和技能可以帮助他人而形成的权力。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权利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权力。

二、权利与权力的区别

权利与权力的区别:

权利与权力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属于法律上的概念,后者则属政治上的概念。两者存在密切的联系:一方面,权力以法律上的权利为基础,以实现法律权利为目的,权利作为一种法律上的资格又制约着权力的形式、程序、内容及过程各个方面;另一方面,某些法律上权利的实现依赖一定的权力的行使。两者也存在一定的一致性,如都以追求一定的利益为目的;都有相应的法律上的规定和限制要求。

1.权利的基本含义

权力与权利,在英文中被称为power 和right.权利是指在社会中产生,并以一定社会承认作为前提的,由其享有者自主享有的权能和利益。这个定义告诉我们,权利是在人与人的相对存在的社会状态之中存在的。孤立的个人,无所谓权利。权利也总是以一定的社会承认作为前提。这种承认可能是习惯的、道德的、宗教的和法律的。根据其承认方式的不同或者被称为习惯权利、道德权利、宗教权利和法律权利。这一定义还表明,权利包含权能和利益的两个方面。权能是指权利能够得以实现的可能性,它并不要求权利的绝对实现,只是表明权利具有实现的现实可能,即“非不能为也,而实不愿为也。”利益则是权利的另一主要表现形式,是权能现实化的结果。将二者相比较,权能具有可能性,利益具有现实性。也可以说权能是可以实现但未实现的利益;利益是被实现了的权能。如继承权,在被继承人尚未死亡时,继承人所享有的继承权实际上是一种以权能状态存在的权利。一旦被继承人死亡,继承产生,继承权就由一种权能转化成为了利益。 2.权力与权利的联系

第一,权力来源于权利。在权力与权利谁来源于谁的问题上,一直存在着误解。其实早在权力产生之前,权利就已经有了。在原始时代,人们已经有了原始的权利。这些遍及氏族内部的生产、分配和消费的各个环节。只是那时的权利和义务是不可分别,也无法分别的。而权力的情形则不同,在最初是没有权力的存在的。由于人的认识发展和社会的逐步生成,就逐步产生了一些社会公共事务需要一定的人来担任和完成。当初总是由氏族首领来进行的。是全体氏族成员为了自身的利益而委托首领来进行的。于是,根据全体氏族成员的委托和信任,他就享有了对于氏族公共事务进行管理的力量。这种力量也就是最初的权力。

第二,权力是为维护权利而产生的。在私有出现,权利义务逐步分离以后,权利就不时遭到侵犯。如果完全听由受害者自由复仇,就难免会导致混乱。而且一旦遇到受害者是弱者,复仇也就会成为困难。为了防止因自主复仇导致的混乱和保护弱者,就必须要产生一种公共权力,来维持社会秩序,保护弱者,使人们的权利得到保障。值得特别一提的是,在保护权利中,首先保护的当然是有产者的权利。具体地说,首先是奴隶主的权利。这也就是我们所说的权力和权利的阶级性。

第三,权利优位于权力。由于权力是来源于权利的,也由于权力的目的在于维护和实现权利,相对于权利,权力就是手段和工具,而不是目的。谁要背离了这一点,也就是对于权力的反动和对于权利的否定。明确了这一点,我们在面对权利和权力的冲突时,就不难作出正确的选择,即让权力服从于权利。我在一本书里讲到,一个深夜,一个嫌疑人犯跑到了一个村子就消失了,我们能不能让全体村民都被惊醒,而进行所谓的搜查?显然不能,因为那样就会造成公民权利的被侵犯。比如,我们能不能随意地对每一个公民的邮件进行检查,显然不能。

2.权力与权利的区别

第一,权利的主体是不特定的,而权力的主体是特定的。权利的主体十分普遍。就公民权利来说所有的公民都有权享有。对于民事经济权利来说,也可以认为,所有的公民都可以享有。但是就权力来说就不是任何人都可以享有的,它有特定的主体限制。这种限制都是由法律来作出的。 第二,权利的内容比权力的内容广泛。权利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等等。权力的内容是有限的,仅限于特定程序和方式所赋予或获得的事项。权利往往并不限于法律的规定。法律所规定的一般也只是基本的权利,而权力则是严格以法律的规定内容为限的,超出了法律的规定范围,即构成对于其他权力或者权利的侵犯。即构成违法。 第三,权利可以放弃,权力不能放弃。这是由权利的自主性所决定的,而权力,往往都是职权,它是与职责相伴随的。放弃权力则可能意味着渎职,而渎职,不仅为法律所禁止,甚至还为法律所要惩罚。因此,原则上权力也不可权力享有者随意转让,而权利,除一些最基本的权利之外,许多权利都是可以转让的。

三、论述权利与权力的概念及其关系

首先,权利是一个关系范畴。

这表现在几方面:第一,人的本质是社会关系的总和,而权利的本质则是“特定社会中的人的需要的权力化”⑵,也就必然地属于关系范畴;第二,权利无论是“对人”还是“对物”,归根结底都必须存在于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之间,否则就像无本之木一样毫无意义;第三,就其本身而言,权利的概念是与义务相伴而生的,两者的存在意义就在于两极关系的对立统一之中。 第二,权利的存在必然涉及利益。

“权利的根源是利益在一定社会中的转化形式”⑶,这一点从自然学家和社会学家关于人类起源的描述中能够得到某种程度的印证。但关于“权利是一种法律所承认和保障的利益” ⑷却是一种不确切的表述,因为权利本身并不是利益。

“利益”本身是一个极具误导性的词(同样因其本身歧义而令人头痛不已的也包括“权利”这个词)。首先,“权利必然涉及利益”这句话并没有任何线索表明利益的归属只是设定在了权利主体本人,而反对者总是将这种归属设定作为假想敌来攻击。

这又与另一个辨析紧密相连,即利益绝对不仅仅指物质利益,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它同样包括精神利益。 当监护人为被监护人的利益(物质利益)去行使监护权时,我们可以说他是为着别人的利益——物质利益——在行权,也可以说他是为了自己的利益——精神满足感——而行权。

如果说监护权还有职责的一面,那么没有放弃债务多于财产(积极财产)的遗产继承权的继承人行使他的继承权为先人偿债而获得自己内心的安宁就完全能够按照同样的思路完成论证。 从这个角度来说,所有的权利都指向权利主体的利益并无不妥,因为精神利益本身是一个极为主观化的东西,即便是在别人看来毫无“利益”可言的处分行为(如赠与、消灭实物形态等),对权利主体而言也存在一种实施了他本人认为适当的行为的满足利益。

(当然,反过来说这种需要和满足是否一定是权利,则还要接受正当性的考量,这一点在下文论述。 ) 第三,权利表现为行为的自由和选择的可能。

前文提到权利本身并不等于利益,理由也在于此。因为虽然权利内含着适应主体内心意愿的或物质或精神的利益,但权利的关键并不在于此,而在于对别人眼中的利益或不利益的选择的行为自由和可能。

“即使某主体被强迫要求、主张的是某种利益,由于这种强迫使主体人无自我选择的可能,以致它依然是义务”⑸。 当然,这里的“自由”并不是毫无限制的自由,而是设定了前提条件、适应权利内涵的“自由”,底线就是正当性。

最后一条但决不是不重要的特征是,权利必须以正当性为前提。权利任何时候都不是只从权利主体出发的单极的利益和自由,而是一个内部由主体、客体、义务人联结,国家和/或社会其他成员作用的一个综合体。

这就是权利的正当性前提二、权利与权力的一般关系 权利与权力关系密切是不言而喻的。 广义上说,“权力是一方当事人作为权利的拥有者促使受权力管辖的另一方当事人服从前者意志的力量"。

“在各种组织中,掌握某种资源(财富、机会、强力等)的一方把意志强加于受其行为约束的一方,我们有时把这种力量称为权力”。 1、权利与权力相互依存 首先,从产生上来看,两者互为渊源。

一方面,权力是权利的特殊形态。权利是一种行为自由和选择可能,它的原初形态在每个主体间应当是均衡的。

当它在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影响下发生流动,这种均衡就被打破了,握有更多自由和选择可能的一方就拥有了权力。 另一方面,权利的确认和分配则要依赖于权力。

这一点很容易理解,因为任何一种选择和自由都需要某种“力”的支持。权力是一种资源的握有,是一种“力”,凭借它才可以为主体获得和维持更多的权利。

西谚“强力产生权利”某种程度上反映了这一现实。 第二,两者的存在形态相互渗透。

权利以某种自由和优先的形式存在,必须依赖权力的支撑。这一点在法律权利中表现得犹为明显。

但权力本身表现为权利和职责的双重性,即权利是一种不可抛弃的特殊形态的权利,而权力若要长久地存在,就必须如卢梭所言,“一个最强者,如果不把自己的强力转化为权利,不把服从转化为义务,他再强也是不足以永远做主人的。 ” 因为作为长久存在的权力,不得不接受作为权利前提的正当性的评价。

2、权利与权力相互区别 事实上,从权利与权力的概念以及两者的联系中已或多或少表露出两者的一些差异,诸如权力以资源握有为必要,而权利则强调作为一般主体的行动自由;权力通常为少数自然人或组织而权利则是单个个体享有(当然,这里的权力应排除抽象意义上为全体人民享有的权力);权利基于其自由选择的可能,可以行使、暂时不行使或者永久抛弃,而权力基于其职责的一面,一旦抛弃或怠于行使就可招致消极后果;尤其重要的一点是两者的行使原则不一样,权利的行使一般奉行“法不禁止即自由”,而权力的行使则一般要求严格按照授权,接受限制。 3、权利与权力的冲突 权利与权力因其联系与区别的复杂纠结而必然地存在冲突。

诸如权力滥用导致对权利的侵害,不合理的权力设定限制甚至取消了正当权利等等时有存在。

四、权利和权力的区别是什么,怎么翻译

权力是一个政治概念,一般是指有权支配他人的强制之力,它总是和服从联结在一起。

任何社会都是一定的权力和一定的服从的统一。权力有两层含义:一是政治上的强制力量,如国家权力,就是国家的强制力量,像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等;二是职责范围内的支配力量,它同一定的职务相联系,即有了一定职务就有了相应的某种权力,如行使大会主席的权力。

权利是一个法律概念,一般指了赋予人们的权力和利益,即自身拥有的维护利益之权。它表现为享有权利的公民有权作出一定的行为和要求他人作出相应的行为。

例如,我国公民依法享有受教育的权利。权利的行使必须以法律为依据,即依照宪法和法律行使正当的权利。

权利和义务相对应而存在。

五、论述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法理学)

论述权利和义务的关系⑴义务可以理解为: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主体以相对受动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权利可以解释为: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⑵权利和义务是法律调整的特有机制,是法律行为区别于道德行为最明显的标志,也是法律和法律关系内容的核心.权利与义务作为法律关系的重要因素,它体现了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及其相互关系,反映着法律调整的文明程度.从宏观方面讲,可以把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概括为:历史进程中曾有的离合关系,逻辑结构上的对立统一关系,总体数量上的等值关系,功能上的互补关系,运行中的制约关系,价值意义上的主从关系.①从人类不同的发展阶段看,权利与义务有过离合关系.早在原始社会,权利与义务完全结合在一起,无所谓权利与义务的区分.但是,进入阶级对立社会以后,由于人们之间在经济上,政治上处于不同地位,权利与义务也就随之分立,尤其在私有制社会中,一部分人只享受权利不履行义务,而另一部分人只履行义务而享受不到权利.②从逻辑结构上看,权利和义务是对立统一的关系.权利意味着获得,而义务则意味着付出;一个是主动的,另一个是相对被动的.它们在法律关系中是相互对立,相互排斥的,但同时又是相互依存,相互贯通的两个方面.这种互相依存关系表现在,权利和义务是相互渗透和相互转化的,有的行为既有权利属性又有义务的特点.③从整体数量上看,权利与义务具有量上的等值关系.一个社会的权利总量和义务总量是相等的.就整个社会而言,只有权利与义务在总量上处于等额状态,利益的付出与获取才能达到平衡,社会生活才不至于出现混乱.应该说,权利的限度就是义务的界限,而义务的范围也就是权利的界限.④从价值功能上看,权利与义务具有互补关系.法律总是以确认和维护某种权益为起价值目标,但是,单纯的权利并不足以使利益得到,必须通过设定义务去保障权利目标的实现.没有义务就无所谓权利,没有权利也就无所谓义务.⑤从法律运行的角度看,权利与义务之间具有制约关系,在社会互动过程中,权利与权利之间,权利与义务之间,权利与权力之间存在着互相制约,互相影响的关系.一方面,从个人与国家的关系上讲,个人的权利对国家的权力的制约导致国家的义务和责任的产生,国家的权力对个人生活的制约导致个人义务的形成.另一方面,从国家机关相互之间,个人之间的关系的关系上看,权利与义务也具有制约关系.⑥从法律调整的价值取向上看,权利与义务具有主从关系.在法律关系中,权利与义务不可能处于同等重要的地位,在有些法律关系中,义务处于主导地位,有的法律关系中,权利处于主要地位,就整个法律关系而言,权利与义务相统一,权利处于主导地位,权利是目的,义务是手段,义务是设定以保障和实现权利作为出发点和归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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