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工程大学2015年综合评价招生章程

西安工程大学2015年综合评价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意见,确保我校综合评价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和陕西省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办学及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条  我校综合评价招生工作,严格实施阳光工程,全面公开招生信息,接受学校纪检部门和广大考生的全程监督,保障综合评价招生工作公平公正,规范有序地开展。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西安工程大学,国标代码:10709,在陕招生代码:8016。

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学校。

办学层次:普通本科、高职(专科)。

综合评价招生属于高职(专科)办学层次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西安工程大学

证书种类:发放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校专科毕业证书。

第四条  西安工程大学简介:

学校办学历史悠久,历经百年的发展,现有本科专业60个,其中国家级特色专业建设点4个,国家级专业综合改革试点2个,省级特色专业建设点9个,省级专业综合改革试点4个。学校是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首批批准的学士、硕士学位授权单位,具有推荐免试硕士研究生资格高校。现有联合培养博士点1个,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10个,二级学科硕士点49个,硕士专业学位类别4个授权点18个。目前,已成为一所以工为主,涵盖工、理、文、管、经、法、教、艺术等多科性特色鲜明的高校。学校现为教育部“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高校,陕西省高水平大学建设高校,陕西省2011协同创新中心立项建设高校。

学校现有金花、临潼两个校区。设有13个教学单位。各类在校学生2万2千余人。现有专任教师1000余人,有中国工程院院士和大批专家、学者、教授组成的教学、科研队伍。

学校与美国、英国、德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20余个国家和香港地区的近50所院校、研究机构建立了友好合作关系,在本、硕、博多层次人才联合培养、学术交流和科学研究等方面开展了广泛合作。近年来,通过双学位联合培养及短期交流项目选派400余名学生赴国(境)外交流、学习;教师出国(境)进修、交流300多人次。

第五条  办学地点:

金花校区:西安市金花南路19号        邮编:710048

临潼校区:西安市临潼区陕鼓大道58号 邮编:710600

西安工程大学校园网:http://www.xpu.edu.cn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西安工程大学成立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分管招生工作的副校长和学生工作的副书记为副组长。成员为相关部门负责人,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工作处。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决定学校有关招生工作的重大政策及招生委员会提交研究的其他重要工作。校招生委员会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按照《西安工程大学招生委员会工作条例》(工程大招字〔2011〕3号)履行职责。

 招生信息网:http://zsb.xpu.edu.cn

招生咨询电话:029—82330087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七条  学校在省教育厅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根据学校发展规划,综合考虑社会需求和毕业生就业等情况制定分专业、分类型招生计划,报省教育厅审核备案后,由省教育厅下达省招办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综合评价招生仅在陕西省内开展,招生计划及专业以陕西省招办公布为准。

第五章  入学申请及考核办法

第九条  2015年我校综合评价招生专业均为艺术类专业,申请参加我校高职综合评价招生的考生必须已参加2015年陕西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参加各县(区)组织的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并参加2015年陕西省美术类专业统考且达到高职(专科)合格线。

第十条  符合条件的考生必须于2015年3月6日8︰00至10日17︰00,根据陕西省招办公布的院校综合评价招生计划和招生章程,依据本人意愿登录省招办高职分类考试招生网上管理平台(网址:www.sneac.edu.cn),向我校提出入学申请。

第十一条  申请参加我校高职综合评价招生的考生于2015年3月12日至13日在我校金花校区进行现场确认,现场确认须考生携带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确认报名信息。

第十二条  测试办法

1.符合申请参加我校分类考试招生条件的考生以陕西省美术类专业课统考成绩作为职业适应性测试成绩。

2.“三校生”及普通高中同等学力者等未参加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无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的考生,申请参加我校高职综合评价招生还须参加我校组织的文化基础考试,具体如下:

考试科目

考试内容

满分

考试时间

文化基础

语文、英语

300

3月14日8︰30—10︰30

注:语文、英语为一套试卷。

第十三条  4月15日前将我校预录取考生信息通过高职分类考试招生网上管理平台报送省招办,并将预录取考生名单在我校招生网站上进行公示。

第十四条  我校预录取考生请持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于4月23日前到我校进行现场确认,逾期视为放弃我校录取资格。

第十五条 4月29日至30日,我校到省招办为已报到注册新生办理录取正式备案手续。

第六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对普通高中学生,综合评价总分为300分。其中,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占总分的30%,高中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成绩占总分的10%,职业适应性测试成绩占总分的60%。考生的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高中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按以下标准赋分:A以90分计,B以80分计,C以70分计。

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含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和通用技术,高中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含道德品质、公民素养、学习能力、交流合作、运动健康和审美表现。以上成绩中有D的考生,不予录取。

第十七条  “三校生”及高中同等学力人员等,综合评价总分为300分。其中,文化基础笔试成绩占综合评价总分的40%,职业技能测试面试成绩占总分的60%。

第十八条  我校综合评价招生实行分数优先的原则,依据考生的综合评价总分及所填专业志愿顺序择优录取,不设置专业级差。各项成绩保留两位小数,末位四舍五入。

若综合评价总分相同,按美术类专业课统考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录取。

第十九条  各专业男女比例不限。

第二十条  考生的身体健康要求,依照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

第七章  费标准

第二十一条  学校严格按照陕西省物价局批准的收费许可证确定收费标准。

服装设计、装潢艺术设计专业学费标准:9000元/人·年。

住宿费标准:根据住宿条件不同分为650元/人·年、800元/人·年、1100元/人·年三个档次。

以上收费标准如有变动,以物价部门的最新批复为准。

第八章  奖、贷学金及困难学生资助措施

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学校建立了以“勤工助学为主导、助学贷款为主体,奖、贷、勤、补、减五位一体,校院两级联动助学”的资助体系。其中包括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措施、学校和企业设立的奖学金和助学金等。

第二十二条  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同时学校还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积极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人数的比例占在校学生总人数的20%以内,学生贷款金额每人每学年最高为6000元;凡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均可申请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金额每人每学年最高为6000元。

第二十三条  学校设立了校内综合奖学金、励志奖学金、新生奖学金、单项优秀奖学金,并且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有减免学费、困难补助、勤工助学等资助措施,同时学校还执行“绿色通道”制度,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退学。

第二十四条  企业在学校设立了多项社会奖学金、助学金,其中包括纺织之光奖学金、桑麻奖学金、山东如意奖学金、洁丽雅奖学金、精进助学金等40余项。

第二十五条  有关奖学金、贷学金及资助困难学生的具体情况详见西安工程大学学生工作部网站(http://xsb.xpu.edu.cn/)。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合格者进行电子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分情况,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经我校招生委员会制定,上报省教育厅审核通过,经省招办公布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以国家教育部及陕西省普通高校招生有关政策规定为准,西安工程大学招生就业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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