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2014年定向培养直招士官试点工作(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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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6/11
1、教学。试点高校原则上应单独组建班次,每班不超过50人。招生开始前,招收部队所在大单位军务(警务)部门指定训练指导机构与试点高校签订联合培养协议,根据部队士官岗位实际提出培养需求,会同试点高校商定培养方案、设置专业课程,做好教学的有关准备工作;培养对象在高校学习期间,部队训练指导机构应对高校教学进行指导,促进教学与使用的对接。
2、淘汰和补充。培养对象在校学习期间,因身体原因不宜入伍的,由高校根据情况调整到其他班次学习;因个人原因,未完成在校课程、考试不合格,或者拒绝担任士官经教育无效,以及违反校规校纪受处分,或者触犯法律的,由招收部队和试点高校按照所在高校学籍管理规定和联合培养协议予以处理。定向培养直招士官因招生录取生源不足或培养对象因淘汰出现的空缺,每年8月31日前可以从同年级修满1年的本专业符合条件的在校学生中选拔补充,与招生同步办理。高校从报名学生中进行体格目测、病史调查和政治、学习情况的初步审查后择优推荐;高校所在地兵役机关会同招收部队按照前述招生办法,组织体检、政审和面试,根据其学习成绩、现实表现、入伍意愿等,择优确定为培养对象。
3、毕业。培养对象入伍实习合格且达到试点高校毕业条件的,按照高等职业学校有关规定和时间要求准予毕业,毕业时本人不返回高校,由高校直接办理毕业相关手续。实习不合格,无法胜任士官岗位的,取消入伍资格,退回原高校自主就业。
(三)入伍办理
培养对象完成高校前2.5学年的课程且修满规定学分,于第三学年的12月份参加身体复检和政治复审,身体健康、政治合格,无慢性病、精神病、癔症、癫痫、心理障碍和残疾等功能性障碍和器质性病变的,由高校所在地兵役机关办理直招士官入伍手续,在完成本学期考试后持兵役机关介绍信按照规定的时限自行到部队报到。报到工作在12月31日前完成,入伍时间从当年12月1日起算。体检时弄虚作假故意自我淘汰者,按照拒绝担任士官的情形处理。培养对象入伍后,在部队训练指导机构完成入伍训练和岗前专业培训。
定向培养直招士官的档案由高校所在地兵役机关统一组织移交,主要材料包括:高校学籍档案和《招收士官入伍批准书》、《招收士官政治审查表》、《招收士官体格检查表》、《定向培养直招士官招生面试表》。
四、任命和待遇
培养对象毕业后,由所在部队按照规定权限下达士官命令,时间统一为当年7月1日,其军衔等级和工资档次,比照同期入学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中直接招收的士官确定。下达士官命令后执行现役士官的工资标准,享受现役士官的相关待遇。培养对象批准服现役后首次授予军衔前,按义务兵新兵标准发放津贴。
定向培养直招士官试点工作的未尽事宜,按照《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士官工作规定》(参动〔2010〕9号)办理。
五、工作要求
定向培养直招士官工作,是完善军民融合式军队人才培养体系,提高士官培养质量和效益,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的重要举措。各级要充分认清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积极推进。试点工作涉及部门多,组织程序复杂,各单位要认真学习政策规定,准确掌握程序方法,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各级教育、招生、兵役部门和试点高校要紧密结合相关政策规定,指导和协助有关学校、社会媒体搞好定向培养直招士官招生宣传工作。各级征兵办公室要积极会同招收部队、招生部门,严格执行体检、政审、面试和录取有关政策规定,坚决杜绝弄虚作假和迁就照顾,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完成定向培养直招士官招生各项工作。有关试点高校要加强与部队训练指导机构的协调配合,认真签订培养协议,共同制定教学方案和计划,精心组织教学活动,加强政治思想教育和作风纪律要求,使培养对象的专业能力和军政素质达到士官岗位的标准和要求,顺利完成入伍实习,为部队输送合格的专业士官人才。各级要严格实行工作责任制,对因工作不负责任而导致考生上访、退学的,将追究相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省教育考试院和省征兵办公室设立举报电话(028-8515658l、86686891),接受群众监督。各单位要跟踪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及时研究解决问题,积极探索定向培养直招士官的途径办法,建立科学完善的工作机制,促进定向培养直招士官工作长效发展。
3、2014年四川省定向培养直招士官政审合格考生名单(式样)
四川省军区司令部 四川省高等教育招生考试委员会
四川省教育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