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责任书(2)

责任书
2012/1/16
(八)老年人保健。协助对辖区65岁及以上老年人进行登记管理,进行健康危险因素调查和一般体格检查,提供必要的健康指导
(九)重性精神疾病管理。协助对辖区重性精神疾病患者进行登记管理;在上级专业人员指导下对在家居住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进行治疗随访和康复指导。
(十)各项卫生政策宣传。
(十一)各类卫生信息登记、统计、报告。
(十二)居民满意度评价。
二、考核方法和程序
(一)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考核工作方案,成立乡村医生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核小组,负责考核的具体组织实施。
(二)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对辖区内村卫生所(室)承担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乡村医生进行考核。采取查阅资料、现场考察、抽查核实、入户调查等方式进行。
(三)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考核的基础上,组织考核小组进行抽查复核。要求充分听取乡村医生、**和村民的意见,客观、准确评价乡村医生承担的公共卫生工作。考核结果作为发放乡村医生承担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的依据。
三、考核时间
(一)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辖区内乡村医生的考核每季度进行一次,考核结果应在辖区内进行公示。
(二)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每半年对乡村医生考核情况进行复核,上半年考核在7月5日前完成,下半年考核在次年1月底之前完成。并在考核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考核结果书面报市卫生局。
四、考核结果与经费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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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考核依据《省乡村医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核标准》进行评分,总分100分。考核结果分为四个等次:分值85分以上为优秀,70-84分为良好,60-69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考核优秀的比例不超过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