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资合同书(5)

合同样本
2012/2/21
(一)弥补上一年度亏损;
(二)提取法定公积金10%;
(三)提取法定公益金10%;
(四)提取任意公积金;
(五)支付股东股利。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提取法定公积金、公益金后,是否提取任意公积金由股东会决定。在未弥补公司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公益金之前公司不向股东分配利润。
第五十条股东会决议将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按股本的出资比例派送。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25%。
第五十一条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五十二条公司采取货币方式分配股利。股东以出资额为限按照各自出资比例享受股利。在公司亏损并清算的情况下,按照各自出资比例分担亏损。
第五十三条公司实行内部稽核、检查制度,对公司各项业务进行内部稽核、检查。
第五十四条公司内部建立定期审计制度。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
第八章解散和清算
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解散并依法进行清算:
(一)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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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依法宣告破产;
(五)违反法律、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
第五十六条公司因有本章第五十五条第(一)、(二)项情形而解散的,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人员由股东会选定。
公司因有本章第五十五条第(三)项情形而解散的,清算工作由合并或者分立各方当事人依照合并或者分立时签订的合同办理。
公司因有本章第五十五条第(四)项情形而解散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构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因有本章第五十五条第(五)项情形而解散的,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构及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五十七条清算组成立后,董事会、总经理的职权立即停止。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
第五十八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二)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三)处理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