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资合同书(4)

合同样本
2012/2/21
8、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做出决议;
9、对公司发行债券做出决议;
10、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
12、法律、行政法规赋予股东会的其他权利;
13、股东会认为需要决定通过的公司重要规则、制度。
第三十五条召开股东会议应有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出席方能举行。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六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会议的表决和召开日期由公司章程约定。
第三十七条股东会制定《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保障公司股东会的规范运作。
第三十八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负责召集,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一名董事主持会议。
召开股东会,公司应将会议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七日前通知股东。股东会不得决定通知中未载明的临时事项。
第三十九条公司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出席股东会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四十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普通决议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为有效,特别决议必须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为有效。
您可以访问第一范文网(www.网址未加载)查看更多与本文《出资合同书》相关的文章。下述事项的决议应以股东会特别决议的形式做出:
(1)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2)公司分立、合并;
(3)公司破产、解散;
(4)变更公司形式;
(5)修改公司章程。
上述事项以外的应由股东会做出的决议以普通决议方式进行。
第四十一条股东会应当把所议事项的决议做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股东代表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会议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由公司专人一并保管,保管期不少于十年。
第四十二条有关董事会、监事会及经营管理层的权利、义务与责任等内容,通过出资各方签订的章程以及经营期间形成的股东会决议来确定。章程及股东会决议是本合同不可分离的组成部分。
第七章利润分配和会计、审计制度
第四十三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四十四条公司聘请由监事会选定的财务审计机构对公司财务进行审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的前六个月结束后,在三十日以内编制完成中期财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三十日以内编制完成年度财务报告。
第四十五条公司年度财务报告、中期财务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资产负债表;
(二)损益表;
(三)利润分配表(中期财务报告除外);
(四)现金流量表;
(五)会计报表附注;
(六)业务比例考核报表;
(七)其他规定的报告和报表。
第四十六条中期财务报告和年度财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编制。
(转载自第一范文网http://www.网址未加载,请保留此标记。)第四十七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并遵守会计法律规定。
第四十八条公司以前年度的亏损未弥补前,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利润。公司以前年度的未分配利润可并入本年度利润分配。
第四十九条公司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