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权许可协议(2)

其他信函
2012/2/3
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乙方一次性向甲方支付商标使用费元人民币(大写金额为)。
五、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自己的企业名称和商品产地。
2、乙方不得任意改变甲方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并不得超越许可的商品范围使用甲方的注册商标。
3、未经甲方授权,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将甲方注册商标许可第三方使用。
4、乙方保证使用该商标的产品符合质量标准,保护并加强本协议项下商标名誉及其代表的信誉。
5、甲方有权自行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该商标,乙方无权对此提出异议并不得进行干涉。
6、甲方应保证该商标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7、甲、乙双方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义务共同维护该商标权利不受侵犯。一旦发现假冒该商标的情况,任何一方均可采取法律措施并可要求另一方给予必要协助。
六、本协议的约定解除权限
1、协商一致,双方可解除本协议;
2、乙方逾期日未支付商标许可使用费的,甲方可单方解除合同;
3、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1、2、3、4项义务的,甲方可单方解除合同;
七、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义务,均需向守约方承担元人民币违约金。
八、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起诉,均须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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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通知方式
本合同项下的所有通知、请求、回复和其他联络如以书面形式进行,发送至甲方下列地址:;乙方下列地址:,方为有效送达,如上述地址信息有变动,需提前日书面通知另一方备案,否则以寄送本条所载邮寄地址为有效送达。
十、(转载自第一范文网http://www.网址未加载,请保留此标记。)其他
1、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即为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