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无形资产与会计工作责任探析(4)

论文致谢信
2012/2/18
为此,笔者建议财政部对《企业会计制度》第四十五条作一定的补充和修订。建议先将日常的研究与开发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欢迎访问零二七范文网/fANwen/lwzxx,范文大全)并在备查簿中作明细登记。应将其第二自然段修改为“已经计入各期费用的研究和开发费用,在该项无形资产获得成功并依法申请取得权利时,对该项无形资产按照备查簿中所登记的实际研究和开发费用、申请费用全部资本化”在会计账务上可分五步处理:1.对平时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用、直接参与开发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按照日常的费用发生期间,随时计入当期损益;2.对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外部租金、借款费用,同样随时计入当期损益;3.在备查簿上按无形资产的不同项目,分别明细登记各无形资产的研究和开发总费用;4.对研究开发无形资产,在支付注册费用和必要的聘请律师费时,可直接记入无形资产实际成本账户中;5.对研究开发成功的无形资产,按其在备查簿中所归集登记的研究和开发费用的总金额一次性结转,同样直接记入该无形资产的实际成本账户。
笔者分析,对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之所以规定只按申请费用计价,是因为考虑到我国会计制度与西方会计制度接轨的问题。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有一个第2号财务会计准则说明--(研究和开发成本的会计处理)。它要求把专利权的研究和开发成本,处理为其发生期间的费用,而不能资本化为专利权成本。笔者认为:1.这样的处理完全是以企业当前的生产经营成本为开发中的产品承担研究和开发费用。这一点长期以来理论界都有争议。2.我国的会计改革不能盲目进行,而应当考虑我国的基本国情。因为我国只是一个发展中国家,会计制度尚不能完全与美国会计一致。美国是头号发达国家,仅全球最有价值品牌就有62个。而我国是空白,无形资产从总体上看很不发达。会计改革应当实事求是,量力而行,体现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中国特色。国家应当准许企业将开发成功的无形资产的研究和开发费用与申请费用一起资本化。至少在几年之内应当这样做(如同加入WTO后,外国银行要进入中国,还有一个5年完全准入的保护期限)。以此调动广大企业开发无形资产的热情。否则,会挫伤企业的积极性,限制企业界对无形资产开发、利用和推动有形资产的增值,造成恶性循环。
我国是世界大国,但又是一个无形资产小国。与世界强国相比,中国的无形资产差距太大,从各级财政机关到所有企业的财会人员,都是无形资产的直接核算者和决策者。加入WTO,国家进一步改革开放。应当从法律和政策上为企业无形资产的自行开发和利用提供更好的条件。无形资产的直接关系人--企业财会人员应当主动做好无形资产的决策和核算工作。全国上下共同努力,使我国在世界品牌强国中占有一席之地,使我国尽快成为无形资产大国。在960万平方公里宽广而美丽的土地上,创造无形资产和有形资产共同繁荣的硕果累累的金色秋天,是我们会计工作义不容辞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