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无形资产与会计工作责任探析(3)

论文致谢信
2012/2/18
第二,应努力开发企业自有的无形资产。笔者将企业无形资产增加的渠道分成两类--外部渠道和内部渠道。外部渠道有六条:企业购入、投资者投入、债务重组取得、接受捐赠获得、非货币性交易取得和经营性租得;内部渠道有一条:企业自行开发取得。(欢迎访问零二七范文网/fAnwEn/lwzxx,范文大全)来源渠道的多样化,为企业无形资产的增加和发展创造了条件。可是,目前企业无形资产的发展除了总量少以外,还存在着一个极不正常的现象,这就是通过外部渠道获得的比例较大,企业自创的特别少。以一个普通的城市包头市的专利权调查资料为例,到2000年底,全市专利申请1395件。该市国有企业251家,乡镇企业、民营企业数量众多,其中大中型企业 59家。企业的专利申请总量只有225件,仅占全市专利申请总量的16.1%。企业生产经营中所需要的专利权和商标权,绝大部分只能依赖于花巨资从企业外部购入或租入;或者只能在国外品牌的名义下从事生产,仅仅获得少量的加工费。其结果大大加重了企业的负担,而且使企业的生产发展和经营利润受到很大限制。再以我国高速发展的汽车工业商标权为例,上海桑塔纳、广州标致、神龙富康、天津夏利等,几乎是清一色的通过中外合资获得的外来商标。目前真正国产化品牌小汽车只有一个--红旗牌轿车。这在强手如林的中国汽车工业中,处于孤立的状态。长此以往,必然动摇中国民族工业大厦的基石,使中国的无形资产发展在世界上难有出头之日。事实说明,努力开发企业自有的无形资产,是企业无形资产工作的当务之急。笔者认为,开发企业自有无形资产是一项具有四要素的综合工程。即:需要法律顾问的指导、知识产权专家的策划、会计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经济技术人员的辛勤开拓。然而,在目前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大部分企业的前两个要素很难在短期内形成自有的无形资产专业层。作为现有的经济管理主力军和无形资产核算的责任人--会计人员,应当好领导参谋,提出合理化建议。可以随时借用社会上前两个要素,充分利用自身的第三个要素,积极调动本单位的第四个要素力量,开拓进取,把自行开发无形资产工作提上企业发展议事日程。
三、无形资产的账务处理规定需要改进
发展企业无形资产制度上应当有所保证。笔者认为,新《企业会计制度》中关于自行开发无形资产入账价值问题的新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了未来企业无形资产的发展。
统观企业无形资产增加的六条外部渠道,尽管取得时的成本确定方法各有不同,但共同的一点是,都按照实际成本计价。这就为企业在未来使用摊销转让无形资产时,提供了较为准确的计算依据。唯有通过内部渠道--企业自行开发所取得的无形资产不是这样。长期以来。不少企业都习惯于将研究与开发费用完全在期间费用中报支。这样的账务处理,实际上是不计算无形资产价值。这是明显的错误。现在,《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则是以大大低于实际成本的价值入账,笔者以为也是错误的。具体地说,该制度第四十五条规定:“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等费用 (以下简称为申请费用--笔者注),作为无形资产的实际成本,在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用、直接参与开发的人员工资及福利费、开发过程中发生的租金、借款费用等,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已经计入各期费用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在该项无形资产获得成功并依法申请取得权利时,不得再将原已计入费用的研究与开发费用资本化。”笔者认为,这样的规定不合法、不合理、不妥当。说它不合法,是因为它违背了《企业会计准则》中关于“合理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 的原则。因为开发成功的无形资产同固定资产一样是企业的长期资产。其研究与开发费用支出的效益都是与多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属于资本性支出,不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后就完事。如果一点也不考虑研究与开发费用的资本化问题,是不符合按实际成本计价的,这就是笔者认为的不合理。说它不妥当是指,仅仅以申请费用作为开发成功的无形资产成本价值不准确,这不利于未来对企业无形资产的评估工作。否则,当企业无形资产在转让、投资时,或者整体或部分被收购和被处置时,会造成企业资产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