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湖北工业大学商贸学院招生章程(2)

艺术高考
2011/5/26
第十九条对考生健康状况要求:按当年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规定执行。
第五章 新生入学规定
第二十条 新生应按期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在报到时间以前办理请假手续。逾期两周不报到者(以录取通知书规定报到时间为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将按国家规定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凡有弄虚作假、冒名顶替者一律取消录取资格,退回原籍。
第二十二条新生入学后,学院按国家规定对新生进行体检复查,对体检不合格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三条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必须交纳学费、住宿费及经省级物价部门批准的相关费用。
第六章 奖、贷、助措施
第二十四条学院设有多种形式的奖学金和助学措施。(一)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二)学校建立“绿色通道”制度,对被录取入学、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一律先办理入学手续。(三)学院优秀奖学金:一等奖学金每人每学年3000元,按学生总人数的1%评定;二等奖学金每人每学年2000元,按学生总人数的2%评定;三等奖学金每人每学年1000元,按学生总人数的3%评定。(四)助学措施:学生工作处、院团委可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联系提供勤工助学岗位。
第七章 毕业文凭和就业安置
第二十五条修完湖北工业大学商贸学院教学计划中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颁发湖北工业大学商贸学院普通本、专科学历证书;本科毕业生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由湖北工业大学商贸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国家承认学历,学生毕业后按国家政策办理就业派遣和就业安置。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未尽事宜以各省(直辖市、自治区)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学院不委托任何中介组织和个人从事招生活动,考生及家长谨防受骗。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由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修订,学院领导审定,由学院招生与就业指导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自2011年全国普通高等院校招生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条 学院招生办公室联系方式:电话:027-87786825 877868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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