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新沂市高中阶段教育招生录取工作守则

徐州
2011/6/3
1、根据《新沂市2011年高中阶段教育招生工作意见》精神,我市2011年普通高中招生继续实行“远程现场网络录取”。
2、各招生学校在招生时,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不得拒收符合条件的考生。
3、招生学校不得擅自突破本校招生的总计划;未经教育局批准不得擅自压缩计划内的招生人数,更不得擅自截留计划在场外招生。特长生的招生必须报招办审批方可执行。除特长生外各招生学校不得招收低于我市最低控制分数的考生。
4、招生学校在招收择校生时,要按照公布的收费标准收费,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不得用承诺减免费用或奖励等不正当手段强拉生源,热点高中招收的指标生收费标准按相关文件执行。
5、为规范招生秩序、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各类普通高中招生学校不得招收已被其它学校录取和未参加2011年中考的考生。公办普通高中不得以收费为目的变相招收借读生。
6、招生学校必须准确宣传学校的办学情况和招生计划。招生宣传材料须经教育局审核后方可向社会发放。各招生学校不得以虚假宣传或各种承诺骗取生源;不得贿赂生源学校负责招生工作的领导、班主任、科任教师。
7、严禁任何形式的场外招生。各招生学校不得在场外擅自承诺接收考生;不得进行场外登记或办理任何形式的录取手续。对违反规定进行招生的学校教育局将进行通报批评,追究相关学校领导责任,且场外录取一律无效。
8、根据徐州市高中录取工作规定,我市各招生学校必须严格按规定参加教育局统一组织的一次性录取,对违反规定自行招收的考生,一律不予办理录取手续,责任由招生学校主要领导人负责。
9、各生源学校初三年级教师在录取期间必须回避。严禁初三年级教师参与现场录取工作及《录取卡》发放工作。
10、各招生学校要热情接待考生、家长的咨询,耐心解释招生工作中的有关规定和问题,自觉执行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不得接受考生、家长的馈赠。生源学校有关人员不得接受招生学校的贿赂,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招生学校透露考生的任何信息;更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出售本校考生的信息。对招生人员在招生过程中的违纪违法行为,一经查实,严格按教育部18号令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