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中学分认定条件及认定程序等作了规定

四川综合
2011/2/24
本报讯(记者 李益众 实习记者 刘磊)近日,四川省教育厅公布了《四川省普通高中学分管理办法(试行)》,对高中学分认定条件及认定程序等作了规定。据了解,四川省内各高中学分具有同等效力,学校之间可相互承认。
按规定,普通高中通过学分描述学生的课程修习状况。学生每学年在每个学习领域都必须获得一定的学分,三年中需获得116个必修学分和至少28个选修学分,总学分达到144个方可毕业。
按照管理办法,四川高中学分认定工作由学校负责组织实施。各学校要成立由校长任主任、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学科教师为成员的学分认定委员会。学分认定共分为四步:首先,任课教师或指导教师根据学生修习和考核、评价情况,提出学分认定的初步意见,报学分认定委员会。其次,学分认定委员会对初步意见进行审核,形成学分认定书面意见,由学分认定委员会主任签章,并公布获得学分的学生名单。对未能获得学分的,学校要书面通知学生本人。再其次,学生如对本人的学分认定结果有异议,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分认定委员会提出复核申请。学校学分认定委员会应在接到学生复核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学生本人。最后,学校对未获得学分的学生,应及时指导学生通过补足学时、补考、重修或改修其他课程等办法获得学分。
《中国教育报》2010年7月3日第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