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办法

  一、报名
    1、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名条件者均可报考。
    2、湖北省美术类专业联考报名时间、非美术类高职(专科)联考报名时间由湖北省教育考试院(以下简称“省考试院”)确定并公布。
    3、高校组织的艺术类专业测试(以下简称“校考”)一般在元月至3月进行,由省考试院公布院校专业考试的报名和考试时间。

    二、计划编制
    4、各有关高校须按照教育部和湖北省规定的有关计划编制原则、要求、统一的信息标准及网上管理系统专用软件编制本校的在鄂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下简称“招生来源计划”)。
    5、教育部批准可自行划定艺术类本科专业分数线和文化考试录取控制分数线的院校(以下简称“教育部批准院校”)以及教育部规定院校的艺术类本科专业可不编制招生来源计划,其余高校的艺术类本科专业及所有高校的艺术类高职(专科)专业均应编制招生来源计划。
    6、录取期间计划调整须使用教育部网上管理系统。

    三、招生简章
    7、招生院校要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制定艺术类专业招生简章,其内容应包括学校办学类型、专业考试科目要求、学校专业考试时间及地点、年度在鄂招生计划、录取规则、学费标准等。招生院校应向省招办、省考试院提供并向社会公布。

    四、联考和校考
    8、湖北省对美术类本科、高职(专科)专业和非美术类高职(专科)专业进行全省统一联考。全省美术联考由省考试院负责组织协调并成立联考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制定工作实施细则,在考试前向社会公布。全省非美术类高职(专科)专业联考在省考试院指导、监督下,由相关高职院校组成联考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湖北艺术职业学院。
    9、湖北省美术类专业联考科目为:色彩(100分)、素描(100分)、速写(50分),总分250分。非美术类高职(专科)专业实行联考的专业有:音乐教育类专业、声乐表演类专业、器乐表演(钢琴)类专业、舞蹈表演类专业、音像制作类专业、播音与艺术主持类专业和影视表演类专业,各类专业考试总分为200分。
    10、安排在艺术本科(一)批次录取院校(不含“教育部批准院校”)的美术类本科专业,可以在我省相应本科层次联考合格生源范围内组织校考,确定本校专业合格考生;也可以不组织校考,直接使用联考成绩。是否组织校考,由高校自行确定。
    “教育部批准院校”的艺术本科、高职(专科)专业由高校单独组织专业测试并根据本校测试成绩确定合格生源,可以不考虑考生的联考成绩;这些院校中没有组织校考的院校可直接使用联考成绩。
    安排在艺术本科(二)批次录取的外省院校的美术类本科专业,可以在我省相应本科层次联考合格生源范围内组织校考,确定本校专业合格考生;也可以不组织校考,直接使用联考成绩。安排在艺术本科(二)批次录取的省内院校的美术类本科专业,不单独组织校考,录取时直接使用联考成绩。从2009年开始,安排在艺术本科(二)批次录取的省内外院校的美术类本科专业,均不再由学校单独组织校考,录取时直接使用联考成绩。
    安排在艺术本科(三)批次录取院校的美术类本科专业均不单独组织校考,录取时直接使用联考成绩。
    11、省内外院校(不含“教育部批准院校”)招收我省组织了联考的艺术高职(专科)专业,均不自行组织校考,录取时直接使用联考成绩。
    12、对我省未组织联考的非美术类本科专业和少数高职(专科)专业,由高校(独立学院和民办院校除外)自行组织校考;不自行组织校考的,经省招办同意后认可其他学校同层次、同专业的合格生源。
    独立学院和民办院校均不能单独组织校考,经省招办同意后认可其他高校同层次、同专业的合格生源。
    13、高校认可其他学校同层次、同专业合格生源均须在5月份之前报省招办,经同意后,随招生计划一起向社会公布。高校不得未经省招办同意擅自指定,因高校擅自指定合格证使用情况产生不良后果的,由高校负责。
    14、外省院校在我省设置考场进行校考,应接受省考试院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由省考试院统一安排考点。高校应在12月份将本校专业考试科目、考试时间、考试要求和工作程序等函告省考试院,以便统一安排考场。未经省考试院认可而在我省自行组织的考试,我省将不承认其考试结果。
    艺术类专业考试按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有关考务规定执行,试题的命制、试卷的印刷和保管按照有关保密工作规定执行。
    评卷工作做到公正、准确。考试过程重要环节要有视频及文字记录,考试结果要有成绩,考生专业考试试卷(或视频资料)须保留1年,以备查阅。

    五、专业合格标准和合格证
    15、我省统一划定美术类联考本科专业合格控制分数线以及美术类和非美术类高职(专科)联考合格控制分数线。考生可在省考试院网站上查询联考成绩,联考成绩达到合格控制分数线即为联考合格,不再单独给考生发放联考合格证。
    16、在我省美术类联考基础上进行校考的高校,应在美术类联考合格生源中发放专业合格证。只有联考合格考生,才能参加高校组织的校考。
    17、组织校考的高校,合格证书发放数量不应超过本校在鄂艺术类专业招生计划数的4倍。
    18、高校通过湖北省招办WEB信息平台“湖北省艺术专业合格信息报送系统”报送艺术类专业合格信息,同时将打印出的名册加盖公章后寄送湖北省招办。信息报送系统于3月底开通。

    六、填报志愿
    19、取得学校专业合格证的考生可填报相应发证院校(专业)志愿。
    20、联考合格考生可填报直接使用联考成绩录取的院校(专业)志愿。
    21、报考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可以兼报其他批次院校的非艺术类专业。
    
   七、录取
    22、艺术类专业录取批次为:艺术本科(一)、艺术本科(二)、艺术本科(三)和艺术高职(专科)。艺术本科(一)为独立设置艺术院校的艺术本科专业、重点院校的艺术本科专业和经省招委同意的一般本科院校的艺术本科专业;艺术本科(二)为一般本科院校的艺术本科专业;艺术本科(三)为独立学院和民办高校的艺术本科专业;高职(专科)批次为所有院校的高职(专科)艺术专业。艺术本科(一)安排在第一批本科录取前录取,艺术高职(专科)安排在第四批高职高专录取前录取。
    23、按教育部有关要求、结合当年生源情况,全省统一划定艺术类各批次文化考试录取控制分数线。
    24、“教育部批准院校”的本科和高职(专科)专业、省招委批准的省属高校自主招生的艺术专业,由高校自行划定文化考试录取控制分数线,在录取前报送省招办。
    25、对使用联考成绩的艺术类专业,录取时综合高考文化考试和联考两部分成绩后按一定比例投档。
投档成绩:(文化成绩×40%+联考成绩×60%)×2,投档比例在1:1.5以内。

    八、其他
    26、对在联考、校考中被认定违规的考生,参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的有关文件规定,由省招办取消其当年艺术类专业报考资格,并将违规事实记入其高考诚信电子档案。
    27、对校考组织过程中违反规定或因重大疏漏造成恶劣影响的招生院校,一经查实,将取消其组织专业考试的资格,并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
    28、对在艺术类专业招生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招生院校,湖北省可以不接受该校在鄂艺术类专业招生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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