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省外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在广东省招生考试工作有关事项(一)

关于2014年省外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在广东省招生考试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招生办公室,各有关高等学校,各考点:
为了进一步做好2014年我省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考试工作,保证省外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含音乐类、美术类,下同)在我省招生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按照“着眼公平、分类指导、立足规范、提升质量”的原则,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14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司[2013]13号)的有关规定和我省实际情况,现就2014年省外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在我省招生考试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考试
1.我省艺术类考生根据专业属性不同划分为美术类和音乐类两个专业类别,高考报名时统一派发艺术类考生号,考试科类可选择文科类或理科类,文化课录取分数线根据音乐类、美术类全体考生考试成绩情况,按一定比例确定。文科类考生的文化课考试科目为“3+文科综合”,即语文、文科数学、外语、文科综合;理科类考生的文化课考试科目为“3+理科综合”,即语文、理科数学、外语、理科综合。
2.省外普通本科高等学校(含教育部规定的31所独立设置的艺术院校及13所参照院校)在我省招收艺术类考生,凡我省艺术类专业统一考试(下称“省级统考”,情况介绍见附件1)涉及到的专业(省统考涉及专业的认定说明见附件2),可认可我省省级统考成绩;有特殊要求的,可在省级统考合格生源范围内由学校再行组织专业考试(下称“统考基础上的校考”),确定本校艺术专业合格考生;凡省级统考未涉及的专业则可由学校自行组织专业考试(下称“校考”)并确定本校艺术专业合格考生。
省外普通高等学校的艺术类高职(专科)专业以及民办高等学校、独立学院的艺术类本科专业,省级统考涉及到的专业,直接使用省级统考成绩;省级统考未涉及的专业可自行组织校考。
除报考省级统考未涉及的专业可不参加省级统考外,报考省级统考涉及的或认可省级统考成绩的专业,考生必须参加省级统考。
所有拟在我省招生并实施校考的院校,须于2013年12月5日前向我院申报校考专业的考试科目内容(申报表见附件3),确定校考专业在我省的考试方式(校考或统考基础上的校考)。
3.我省2014年普通高考艺术类考生统一报名时间为2013年12月1日-10日。凡报考艺术类专业考生,均需填报艺术类考生对应项信息点。报考省艺术类术科统考涉及到的艺术类院校(专业)的考生,必须报名参加艺术类省级统考。为提高考生被录取机会,拟报考招生院校专业校考的考生,凡报名时无法确定所报考专业是否属省级统考涉及的专业,考生应先报名参加省级统考。报校考的考生须凭我省统一打印的校考准考证(附件4)到有关院校或考点参加招生院校的校考。
4.凡是招生院校有不招收理科(文科)考生的专业要求的,一律不得接受理科(文科)考生报名参加该专业校考。考生未按招生院校文理科文化课考试要求报考而未能录取的,责任由考生本人承担。
5.招生院校校考不得接受没有我省校考准考证的考生报名考试,广东省招生办公室不承认没有我省校考准考证的考生的校考成绩,遗留问题由招考院校负责处理。
6.认可我省省级统考成绩的省外高等学校,艺术术科成绩应采用我省省级统考成绩,并在向广东省招生办公室申报招生生源计划时注明,以便广东省招生办公室在公布招生专业目录时一并公布,便于考生报考。
7.我省艺术类专业省级统考本科合格线划线原则。省招生办公室将根据教育部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当年美术类、音乐类参加术科统考全体考生考试成绩情况,按一定比例确定本科专业术科统考合格线。

二、艺术类专业省级术科统一考试
音乐学(师范)、美术学(师范),省级统考涉及到的专业以及认可我省术科统考成绩的院校专业实行全省术科统一考试。
(一)音乐类术科
1.考试科目:
笔试:视唱练耳(笔试)、乐理;
面试:视唱练耳(面试)、声乐、器乐、钢琴。
2.考试时间:2014年1月12日下午进行笔试,2014年1月13日至24日进行面试。
3.考试地点:笔试由广州市招生办公室具体承办,在广州市若干中学考场进行;面试由星海音乐学院组织实施,在星海音乐学院进行。
(二)美术类术科
1.考试科目:素描、速写和色彩。
2.考试时间:2014年1月12日。
3.考试地点: 华南师范大学(石牌校区)、广州大学(大学城校区)、广东工业大学(大学城校区)、华南农业大学(五山校区)、广州美术学院(大学城校区)、广东第二师范学院(客村校区)和暨南大学(石牌校区)共七个考场。
(三)从2015年起,在继续做好美术类和音乐类专业省级统考的基础上,按教育部要求,我省将视情况逐步对表演类、编导类专业实施省级术科统考。

三、省外院校在我省组织校考有关规定
(一)设点要求。
1.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和我省组考实际,2014年,我省将严格控制外省院校来我省设点考试的数量和规模,除31所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及清华大学等13所经教育部批准参照独立设置艺术院校艺术类本科专业招生的院校和第一批在我省招生录取的院校,可在我省指定考点组织实施专业校考外,我省原则上不再接受其他录取批次院校设点组织校考。
2.民办高等学校、独立学院及高职(专科)院校如招收我省省统考未涉及的专业,需要自行组织校考的,须报我省教育考试院同意后,原则上在院校所在地设点对我省考生组织校考;经教育部批准可以跨省组织校考的民办高等学校、独立学院,如需在我省设点考试的,经我省教育考试院审核批准后,可在我省设点组织专业校考。
3.招生院校在我省设点校考的专业,原则上要在我省指定的考点组织我省考生进行专业校考,在院校所在地和其他省(直辖市、自治区)考点,不得再接受我省考生参加校考,否则考生的专业考试成绩我省不予认可,由此产生的遗留问题由招生院校负责处理。
4.需在我省组织校考的院校,必须在校考前组织好报名工作,并于考前10天将报名数据(含姓名、考生号、身份证号码、考试科目等)报送相关考点,以便考点做好考前准备工作。未能在考前10天提供考生报考数据的,不得在我省组织校考。

(二)组织管理。
艺术类专业校考由招生院校组织实施,省外普通高等学校在我省组织校考,须在我省招生办公室统一设置的考点范围内实施,执行我省有关的招生考试工作规定,接受省招生办公室的指导和监督。
各设点院校招生部门和校考考点单位要高度重视对艺术类专业校考的管理,要严格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和我省的工作要求,切实负起责任,进一步严密管理措施、严格操作程序、严肃考试纪律,慎密排查并清除影响招生考试公平公正的隐患,重点防范和打击考生冒名顶替、场内交换答卷等考试违纪作弊行为,坚决制止校考工作中出现严重的失范、无序问题。严禁工作人员、教职工尤其专业教师,单独、联合或委托举办高考艺术类应试培训、推广活动;严禁招生院校或考点与社会中介机构联合举办任何形式的艺考培训班;严禁各级各类学校为各艺术类应试培训机构提供场所或设施。各招生院校和考点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管理,切实促进艺术类专业校考的公平公正。省、市招生办公室将加强对属地艺术校考考点的监管,派出督导组到艺术校考考点,监督考点的考试管理工作,切实维护良好的考试秩序。
1.考点管理职责。
(1)各考点要成立由单位主管领导担任负责人、有纪检部门参与的考试领导小组,负责本考点考试各项工作的组织、协调及实施;
(2)为强化考场管理,有效防止作弊,考点需使用二代身份证识别仪和考生指纹采集等设备对考生进行指纹数据采集并对进入考场的考生进行身份识别,使用电子监控摄像对考试进行全过程录像监控(录像及指纹采集设备费用由招生单位和考点共同分担);
(3)考点必须选聘责任心强的在编教师职工担任监考员及考试工作人员并实施回避制度;
(4)考点必须加强对考试工作人员的纪律培训和业务培训,签订工作责任书,明确工作职责,落实考试工作责任制度;
(5)对在考试过程中违纪作弊的考生,考点要做好取证、登记备案工作并上报我省教育考试院;督促招生院校及时对违规作弊考生进行处理;
(6)协助招生院校做好试题安全保密工作和后勤保障工作。
2.招生院校管理职责。
(1)招生院校应按照教育部及我省的有关规定,贯彻“阳光工程”要求,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及时公布艺术类招生简章和校考实施办法;
(2)组织与实施校考的招生院校要进一步规范校考行为,完善校考管理制度,加强各专业校考评委的遴选和管理,优化各专业校考的评分细则和办法并成立由专家组成的成绩仲裁组,纠正有争议的校考行为和偏差,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校考不规范现象发生。
(3)强化考官队伍建设,加大考试监督力度,建立由专家教授、招生考试行政管理人员和纪检监督人员组成的专业考试工作组赴考点开展考试工作,并对考风考纪负全责;
(4)设点院校要加强与考点的协调沟通,提前组织考生进行网上预报名并于考试前10天将考生报名数据报送考点,使考点能合理安排考场并组织实施专业考试;
(5)按时报送设点考试相关材料,经审核批准后,按我省有关考试规定对我省考生实施专业校考工作;
(6)全力做好试题安全保密工作;
(7)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及时对违规作弊考生进行处理,并于考后20天内将处理情况报我省教育考试院和设点考点。
3.校考考点须于考前5天将校考院校提供的考生报名名单(含姓名、考生号、身份证号码、考试科目等)报省教育考试院,经省教育考试院与高考报名数据复核后,再编排组织考生考试。

2014年省外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在广东省招生考试工作有关事项(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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