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轻工职业学院2014年招生章程(2)

山东高考招生简章
2014/5/15
第四章 招生条件、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学院招生计划通过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院招生简章、学院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公布。
第十三条 招生对象
★普通类专科:凡参加2013年普通高考、成绩达到考生所在省级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专科最低控制线的考生均可填报我院普通专科志愿。
★艺术类专科:凡参加2013年艺术类专业测试,并取得艺术专业测试合格证书,文化课成绩达到考生所在省考试院规定的艺术类专科最低控制线的考生均可报考我院志愿,录取时按艺术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文化课成绩达到省考试院规定的普通专科文理最低控制线的艺术类考生,也可按照政策兼报我院普通文理志愿。
★春季高考:凡参加2013年春季高考、成绩达到省级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控制线的考生均可填报我院志愿。
第十四条 在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学院按照考生所在省省级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投档比例调阅考生档案,具体比例由各省(市)招生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五条 外语语种要求:专业语种不限(学院开设英语课教学)。
第十六条 男女比例:报考各专业不限男女比例。
第十七条 对考生体检身体健康要求:执行《普通高等学院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文件规定。
第十八条 录取规则:
(1)实行远程网上录取。
(2)采取按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的原则。
首先对报考我院的线上第一志愿考生,按专业从高分到低分参考综合素质评价依次录取(艺术类按专业成绩由高到低录取),录满为止;若线上第一志愿考生不足,则按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录取第二志愿考生,依次类推。
(3)按志愿优先的原则确定专业。
若第一志愿考生报考数满足某专业,则本专业不再录取第二、三志愿的考生;若第一志愿考生数不满足某专业,则录取第二志愿考生,第二志愿考生不能满足专业招生计划时,可从服从调剂的考生中进行调剂录取。
(4)按照省级招生主管部门重征志愿的有关规定组织录取,对未报我院志愿、又不服从调剂的考生,不予录取。
(5)我院将录取结果及时在学院网站上公布,同时寄发入学通知书,考生登录我院网站或者直接拨打学院招生办公室电话查询录取结果。
(6)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状况的发展变化,必要时按规定适当调整学生专业并报省教育厅审查备案。
第五章 学费标准
第二十条 普通高职学费和住宿费:按照鲁政办发[2000]68号文规定的标准收取。学院收费标准:文史类专业(物流管理、国际商务)4600元/年;理工类专业4800元/年;艺术类专业5600元/年;动漫设计与制作(校企合作专业)8000元/年。住宿费按省物价局统一规定收取: 800元/年(学院宿舍内设中央空调)。
第二十一条 退学学费规定:执行鲁政办发〔2008〕65号:学生因故退学或受校纪处分开除学籍的,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学生学习时间按每年10个月计算。
第二十二条 学生奖助政策
1、国家奖助政策:符合条件的学生可获得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省政府奖学金(6000元/年),国家助学金(2000-4000元/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6000元/年);
2、学院奖学金:分一等、二等、三等,奖学金500-1000元;
3、企业奖学基金:鲁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芊翔西服有限公司(台湾)在学院设有奖学基金,用于创新人才培养;
4、订单班奖学金:校企订单培养班均设有企业奖学金:如“鲁泰”、“世博动漫”、“江辰”、“芊翔”等数十个订单班奖学金,获奖比例达40%以上;
5、订单班助学金:部分企业在学院设有相关助学资金,家庭困难的学生可报考相关订单班并申请企业资助,由企业代偿学费,毕业后直接进入企业就业;
6、学院高分生奖励政策:凡是达到二本录取线到我院上学的文理考生,免三年学费;凡二本资格线下30分以内的文理考生,艺术类、对口高职达到本科资格线以上到我院就读的考生,一次性奖励3000元(世博华创动漫设计与制作班不享受该项政策);
7、出国勤工助学:我院与省人社厅联合开展国外勤工俭学项目,符合条件的同学可利用假期到国外勤工助学,每月收入约8000—10000元人民币。
第六章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院名称及证书种类
第二十三条 颁发学历证书机构:山东省教育厅;颁发学院名称:山东轻工职业学院;证书类别: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学历证书。
第七章:其他
第二十四条 对录取报到后的新生进行复查和相关科目文化测试,复查过程中,发现伪造材料取得报考资格者、冒名顶替者和体检舞弊及其他舞弊者,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清退。
第二十五条 根据《山东省公安厅关于我省大中专(技工学院)录取本省新生不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通知》(鲁公发[2007]289号),自2009年起,我省普通高校录取的本省新生,入学后不再办理户口迁移,省外新生可根据个人意愿决定是否迁移户口。
第二十六条 对未经我院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七条 春季高考考生按专业类别分专业进行录取。
第二十八条 学院可根据市场需求发展变化,适当进行专业调整并上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九条 学院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代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山东丝绸纺织职业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院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条 本章程若有与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由山东轻工职业学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学院联系、咨询方式
联系电话:0533—6811618,6811399,6825887,6801126;
传真:0533-6825887; 咨询QQ:690656632 邮编:255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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