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学院2014年招生章程

河北高考招生简章
2014/5/1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我校普通高考招生工作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河北省招生委员会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衡水学院2014年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基本信息
1.学校名称:衡水学院
2.国标代码:10101
3.办学类型: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4.办学层次:本科
5.学校地址:河北省衡水市和平西路1088号
第二章 招生计划
第四条 衡水学院招生计划均经教育部审核批准。具体分省(市、自治区)分专业招生计划、收费标准由各省(市、自治区)高校招生管理部门统一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招生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由校长任组长、分管副校长和学校纪委书记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专科招生政策和实施细则,讨论决定本、专科招生重大事项。学校招生就业处具体承担学校本、专科招生工作。
学校招生工作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代办。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六条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在考生健康状况合格的条件下,以高考成绩为录取的主要依据,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七条 对文史、理工类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根据考生所报专业和招生计划数按志愿优先原则,依次从高分到低分录取,无分数级差。对于内蒙古考生实行“专业志愿清”的原则。
投档成绩相同的考生,依次按语、数、外单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第八条 学校认可各省(市、自治区)招生部门有关加分、优先录取和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九条 汉语国际教育、翻译、英语类各专业限招英语语种考生,其余各专业不限语种。
第十条 艺术类各专业执行生源所在省对该专业的投档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