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师范大学2014年招生简章(2)

山东高考招生简章
2014/5/4
第三章 招生录取
第十条 招生机构:学校成立由分管校长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校招生工作,并设立招生办公室,具体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
第十一条 招生政策:按照教育部201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山东省201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执行。
第十二条 招生计划: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以省教育厅公布为准。
第十三条 录取原则:学校认真贯彻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招生录取有关规定,根据考生高考文化课总分、艺体类专业成绩、专业志愿、体检情况并参考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等安排专业。学校在招生录取和安排专业时,相同条件下优先考虑外语听力成绩高的考生。
(一)普通文理科专业录取原则
1、投档比例: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按省招生主管部门要求确定投档比例。
2、进档考生专业安排:投档比例若不超过1:1,则按专业志愿清原则录取。投档比例超过1:1时,对考生按高考文化课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排在前1:1之内的考生按专业志愿清原则录取;对所报专业已满且不服从调剂者,予以退档;对其余考生按缺额数递补录取。高考文化成绩相同的,结合考生综合素质评价,优先录取综合素质评价高的考生。
(二)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
1、投档比例:按省招生主管部门要求确定投档比例。
2、进档考生录取原则:
音乐表演(中美合作办学)、数字媒体艺术(设计学类)、广播电视编导按高考文化成绩依次录取,出现平行分时,优先录取专业成绩高的考生;
戏剧影视文学按专业成绩加高考文化成绩所得的总分依次录取,出现平行分时,优先录取高考文化成绩高的考生;
音乐表演(与北京广慧金通教育合作定向培养)按综合成绩依次录取(综合成绩=专业成绩×0.6+高考文化课成绩×0.4),出现平行分时,优先录取高考文化成绩高的考生;
其余艺术类本科专业按专业成绩依次录取,出现平行分时,优先录取高考文化成绩高的考生。
(三)体育类专业录取原则
1、调档比例:按省招生主管部门要求确定投档比例。
2、进档考生录取原则:体育学类按专业成绩依次录取,专业成绩相同的,优先录取高考文化成绩高的考生。
录取工作结束后,在山东师范大学招生办网站(http://www.zsb.sdnu.edu.cn)公布录取结果。
第十四条 特殊要求
1、外语语种:英语专业要求考生的外语应试语种为英语;其他专业考生不限制语种。
2、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四章 其他
第十五条 培养模式:2014年,山东师范大学在全日制本科生中实行“1+3”、“2+2”等“大类招生、分段培养、二次选拔”的人才培养模式和学分制管理制度。学习期满,达到学校规定的要求,学校颁发山东师范大学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十六条 学费(学费标准如有变动,届时按山东省新的收费标准执行)
1、收费标准:按照山东省物价局批准的标准执行。
2、退费规定:退费规定按照《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办发【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学生须在每学年报到时足额缴清所有费用,因故退学或受校纪处分开除学籍的,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其它费用也在学生退学时一并结清。学生学习时间按每年10个月计算。
第十七条 资助措施:根据《山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山东师范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凡遵纪守法、勤奋学习且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全日制在校生,可通过贷、奖、助、补、减等资助措施解决上学期间的学费和生活费。
第十八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山东师范大学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九条 本章程如果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章程由山东师范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学校地址:山东省济南市文化东路88号 邮编:250014
长清校区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大学科技园大学路1号 邮编:250358
长清校区办公室电话:0531-89611805
招生咨询电话:0531-86182201、86182202、86180245
招生邮箱:zsb@sdnu.edu.cn 招生网址:www.zsb.sdnu.edu.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