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国科学院大学2014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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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4/14
第十条 中国科学院大学招生录取工作,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在教育部领导下,在各省招生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下,严格按照要求具体实施进行。
第十一条 高考录取时按考生报考志愿顺序进行。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高考成绩达到本省的本科一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中国科学院大学调档要求的情况下,按高考总分由高分到低分录取第一志愿考生;若第一志愿生源不足,则由高分到低分录取第二志愿考生。非第一志愿考生的高考总分应不低于已投档的第一志愿考生的平均分,且服从调剂,方能录取。若符合要求的考生生源仍不足,我校将调整招生计划到生源质量充足的省份进行录取。
第十二条 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教育部及考生所在省市招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加分进档。同一考生如有多项政策性加分,只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且加分不得超过20分。
第十三条 专业录取时不设专业分数级差。所有进档考生按高考总分(不含加分)排序,依次由高到低选择专业志愿。总分相同时,按分项(以数学、理科综合、语文、英语为序)分数从高到低排序。单科成绩优异者可优先录取相关专业,成绩达不到所填报专业志愿的考生,应服从专业调剂,否则作退档处理。
第十四条 招生各省因高考招生政策改革而制定的录取规则,需由我校向考生补充说明的,将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中国科学院大学参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制定《中国科学院大学普通本科招生体检标准》。
第四章 收费标准及奖助学金
第十六条 普通本科学费和住宿费的收取,根据属地原则,执行北京市物价局统一核定的收费标准。
第十七条 我校设有多种奖学金,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针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立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以助学金、学费减免、勤工助学为辅的资助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