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教育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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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28
6、是否对被许可人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教育局成立案卷评查领导小组,由分管机关的领导担任组长,案卷评查人员由局办公室、纪检监察室和相关科室工作人员组成,一般不少于3人。
第八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人员应当对评查工作情况和发现问题进行记载,对每一案卷的评查结果应作出评查结论,提出工作建议。
第九条 案卷评查完结后,评查人员应将评查结论书面通知案卷承办部门。
第十条 收到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建议的,相关部门在收到后5个工作日内,必须提出改进行政执法工作、提高案卷质量的措施并报市教育局备案。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过程中发现错案的,应当建议相关部门依照规定实施错案责任追究。对局机关或受委托的执法机构的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备案、行政检查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的,应当指出,并视具体情况,提出对有关当事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
第十二条 对评查人员作出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结论不服的,应在收到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结论书面通知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复查。
第十三条 局案卷评查领导小组自收到复查申请3个工作日内,会同相关科室,重新选派人员对行政执法案卷进行复查。并在复查结束2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
复查认为原评查结论有误的,应撤销原评查结论,并将撤销通知和复查结论送达有关部门。复查认为原评查结论正确无误的,应维持原评查结论,并将复查结论送达有关部门。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结论,将作为评价该单位和该工作人员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