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上海市高考招生工作办法(2)

附件:1.2014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章程核准备案表
(正副表)
2.2014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加分表
 
附件1
2014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章程
( 全国统考 )
一、学校全称 
二、就读校址 校本部:        市        区          路        号
        校区:      市      区        路         号
三、层次 □ 本科  □ 高职  □ 专科
四、办学类型 □ 普通高等学校 □ 成人高等学校
□ 公办高等学校 □ 民办高等学校 □ 独立学院
□ 高等专科学校 □ 高等职业技术学校
五、分专业招生人数及有关
说明 
六、专业培养对入学外语
考试语种的要求 
七、招收男女生比例 
八、身体健康状况要求 
九、录取规则 
十、收费标准 学费标准 
 住宿费标准 
十一、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 学校名称 
 证书种类 修学期满,符合毕业要求,颁发       大学(学院)的本(专)科毕业证书
十二、联系电话  
十三、投诉监督电话 
十四、网址 
十五、资助学生政策 
十六、其他须知 
2014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章程核准备案表【正表】
2014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章程核准备案意见表【副表】
(  全国统考  )
学校填写 申    明
我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制订本校的招生章程,所有内容均真实有效,我校将严格按照经核准备案的招生章程向社会公布,并承担教育部关于“学校法定代表人应对学校招生章程及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规定的相关责任。
学  校  全  称(盖章):
              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字):
招生办公室负责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上海市高校招生考试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意见
相关处室负责人签字 信访办: 发展规划处:
 财务处: 高等教育处:
 民办教育处: 学生处:
 监察室: 上海市教育考试院高招办:
市教委学生处备案受理负责人签字: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行政确认:


填  表  说  明

一、正表《2014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章程》,请高校在各项栏目内如实填写,如有必要,可另用附件并在表中注明。
二、正表中“二、就读校址”可根据校区实际情况增加行或删除行,如学生在读期间可能涉及更换校区等情况,需要在“十六、其他须知”中注明。
三、正表中“五、分专业招生人数及有关说明”需说明在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分专业招生人数及有关说明。
四、未经教育部批准,高等学校不得擅自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不应对报考非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的考生作统考外语语种限制。
五、涉及文件政策内容须注明文件全称、文号等,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
六、“九、录取规则”中需说明有无相关科目成绩或加试要求、对加分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及投档成绩相同考生的处理、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等教育部规定内容。
七、正表“十、收费标准”相关内容请注明批文号。
八、正表“十一、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中“证书种类”建议采用规范性语言表述:“修学期满,符合毕业要求,颁发XXXXXX(学校全称)本(专)科毕业证书”。
九、正表“十五、资助学生政策”建议表述为:“学校认真执行国家和本市相关学生资助规定,被本校录取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通过‘绿色通道’申请入学,入学后可按规定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岗位、特殊困难补助和学费减免等。同时,学校还设立了……。学校承诺:确保被本校录取的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
十、经审核的正表作为向社会公布和宣传的招生章程,不得随意更改。
 
附件2
2014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加分表
项目 编号 考生条件 对象 有效年限 具体要求 加分 证明单位

先进对象

 1 省(市)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 应届高中阶段毕业生 高中阶段  20分,由报考学校择优录取 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
 2 上海市区县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 本市应届高中阶段毕业生 在高三阶段获得相应称号者或高一阶段、高二阶段连续两年获得相应称号者  10分,由报考学校择优录取 上海市教委
 3 省(市)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青年五四奖章、三八红旗手 在职职工 2011年以来  20分,由报考学校择优录取 有关省、局证明
 4 地、市级先进生产(工作)者、青年五四奖章、三八红旗手 在职职工 2011年以来  10分,由报考学校择优录取 有关地、市证明

竞赛优胜对象

 5 科技发明创造奖获得者或单科竞赛优胜者 应届高中毕业生 高中阶段 全国中学生数学奥林匹克竞赛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的学生 20分,由报考学校择优录取 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加分对象并须经上海市教委认定
     全国中学生物理奥林匹克竞赛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的学生  
     全国中学生化学奥林匹克竞赛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的学生  
     全国中学生生物学奥林匹克竞赛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的学生  
     全国中学生信息学奥林匹克竞赛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的学生  
     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一、二等奖的学生  
     全国“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一、二等奖的学生  
     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的学生  
     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获奖的学生  
     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获奖的学生  
    高三阶段 中学生信息科技竞赛(程序设计)个人一等奖(10名)中的高三学生 10分,由报考学校择优录取 
     青少年“金钥匙”科技竞赛个人一等奖(6名)中的高三学生  
     青少年发明创造比赛(“明日科技之星”评选活动)个人一等奖(8名)中的高三学生  
     青少年科学论坛(“明日科技之星”评选活动)个人一等奖(8名)中的高三学生  
     高三英语竞赛个人一等奖(15名)中的高三学生  
     高三数学竞赛个人一等奖(15名)中的高三学生  
     高三化学竞赛个人一等奖(15名)中的高三学生  
     青少年计算机应用操作竞赛个人一等奖(6名)中的高三学生  
     中学生科普英语竞赛个人一等奖(6名)中的高三学生  
     青少年应用化学与技能竞赛个人一等奖(6名)中的高三学生  
     中学生数学知识应用竞赛个人一等奖(6名)中的高三学生  
     青少年物理实验竞赛个人一等奖(6名)中的高三学生  
     上海市学生绘画书法作品展个人一等奖(各3名)中的高三学生  
 6 体育特长生 应届高中毕业生 2011年9月1日—2013年12月31日 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集体或个人项目取得前6名;参加全国性体育比赛取得前6名 20分,由报考学校择优录取 
     获得田径、游泳等2个项目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  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提供证明,经上海市体育专项统一测试合格
     获得篮球、足球、排球、乒乓球、武术、羽毛球、网球、射击(含射箭)等8个项目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并获得由市体育局和市教委共同认可的全国性体育比赛集体前6名(不足8队减2登记)、市级单项锦标赛中个人前5名(不足8人减3录取;不足4人,不予登记)、市级单项锦标赛中集体前3名(不足6队减3登记;不足4队,不予登记)、市级综合运动会前6名(不足9人或队减3登记;不足4人或队,不予登记)。  
   往届生 2013年1月1日—2013年12 月31日   
       
     田径、游泳、篮球、足球、排球、乒乓球、武术、羽毛球、网球、射击(含射箭)等10个项目获得由市体育局和市教委共同认可的全国性体育比赛集体前6名(不足8队减2登记)、市级单项锦标赛中个人前5名(不足8人减3录取;不足4人,不予登记)、市级单项锦标赛中集体前3名(不足6队减3登记;不足4队,不予登记)、市级综合运动会前6名(不足9人或队减3登记;不足4人或队,不予登记) 20分,由报考上海学校择优录取 
 7 文艺特长生 应届高中毕业生 高三阶段 全国及上海市文艺竞赛个人一等奖或前三名(需赛前经市教委认定加分项目) 10分,由报考学校择优录取 上海市教委
    高三阶段 上海市学生艺术团(重点团)优秀团员  
    高三阶段 上海市学生艺术团(一般团)优秀团员 5分,由报考学校择优录取 
 8 技能特长生 应届高中阶段毕业生 高中阶段 全国中等职业学校技能竞赛三等奖以上、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技能竞赛个人全能奖 10分,由报考学校择优录取 上海市教委

 
策照顾对象

 9 烈士子女 考生   20分,由报考学校审核录取 户口所在地的区(县)民政部门证明
 10 少数民族 考生   5分,由报考学校审核录取 户口簿和身份证
 11 归侨、归侨子女 考生   5分,由报考学校审核录取 上海市侨办
 12 华侨子女 考生   5分,由报考学校审核录取 户口所在地的区(县)侨办证明
 13 台湾省籍青年 考生   5分,由报考学校审核录取 上海市台联会
 14 现役军人及复退一年内的军人 考生 现役或退役后一年内 服役期间个人荣立二等功及以上 20分,由报考学校审核录取 凭退伍证书、立功受奖证书、安置部门证明
   考生  服役期间个人荣立三等功 15分,由报考学校审核录取 
   考生   10分,由报考学校审核录取 
 15 因公伤残军人 考生   10分,由报考学校审核录取 有关部门
 16 因公牺牲军人子女,长期在国边海防、高山海岛、舰艇部队、特殊艰苦岗位工作的军人子女和军队飞行员子女 应届考生 父母仍在艰苦岗位服役证明    5分,由报考学校择优录取 有关部门、军级以上单位证明,上海市教委审核
说明:1.以上加分项目不累加累计。
2.以上加分项目只适用全国统考招生阶段。
3.以上加分项目的受理截止日期为2014年4月30日,逾期不予办理。
4.复退一年以上的军人,凭退伍证明、有关部门证明,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5.现役军人子女凭军人证明,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抄送:市体育局、市民宗委、市公安局、市科协。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3月24日印发

2014年上海市高考招生工作办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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