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房地产职业学院2014年高职单招章程(2)

重庆高考招生简章
2014/3/20
4.考试及面试地点:重庆房地产职业学院(重庆市沙坪坝重庆大学城明德路3号)。
5.考试及面试手续办理:考生凭准考证提前半小时到指定面试地点办理考试、面试的相关手续;
友情提示:因大学城地区的住宿接待能力有限,建议部分偏远郊区的学生考试前一天在沙坪坝等市区住宿,考试当天到学校参加考试。请考生根据考试时间,合理安排面试时间,争取在一天内完成本人所有考试以及面试。
第十三条 成绩和分数线公布:
1. 文化基础成绩公布
各试点院校于2014年4月4日前分别将考生英语听说成绩、自主测试成绩库提交市教育考试院。4月4日市教育考试院将文化基础成绩分发给各招生院校。
2. 分数线公布
(1)文化基础测试统一资格线公布
重庆市教委、市教育考试院于2014年4月6日前,根据全市高职单招考生综合素质联考成绩结合招生计划情况,分普通高中生、中职生划定综合素质联考统一资格线,并通过市教育考试院公众信息网http://www.cqzk.com.cn、我校公众信息网http://www.网址未加载向考生公布。
(2)学校预录取分数线公布
我校于2014年4月7日前将普通高中考生、中职考生分专业拟划定的预录取分数线、预录取方案、预录取考生名单报市教育考试院审核备案,4月8日将经审核通过的预录取分数线在我校公众信息网http://www.网址未加载予以公布。同时公布预录取后分专业计划缺额情况,有缺额的学校面向文化基础测试上线且未被预录取的考生,于4月9日17:00前在市教育考试院公众信息网上再次征集报名。4月11日进行第二次自主测试,同时将测试成绩库和按普通高中考生、中职考生分专业拟划定的第二次自主测试预录取分数线、预录方案报市教育考试院审核备案,并上报全部预录取考生名单。4月13日将经审核通过的第二次自主测试预录取分数线在学校公众信息网上予以公布。考生在各校公布预录取分数线后可登录报考学校公众信息网查询预录取结果。
第四章 招生专业、计划数及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 招生专业、学制、收费标准及计划数(合计1275名)【点击阅读】
备注: 学费缴纳以重庆市物价局核定收费标准为准。
第五章 录取
第十五条 录取
1.男女生比例要求:不限。
2.外语语种要求:不限,入学后公共外语统一为英语。
3.身体健康状况要求: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标准。新生入学后学院将根据招生政策和录取标准进行复查,凡不符合条件或有违纪舞弊行为的,取消入学资格;
4.录取原则:
(1)录取考生成绩须同时达到全市统一划定的综合素质联考资格线和报考院校划定的预录取分数线。
(2)我校各专业的录取原则与公布的招生章程一致。
(3)对于获得由教育部主办或联办的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三等奖及以上奖项或由市教委主办或联办的我市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一等奖的中等职业学校应届毕业生,和具有高级工或技师资格(或相当职业资格)、获得县级劳动模范先进个人称号的在职在岗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持获奖证书原件向报考院校提出申请,经市教委审核符合条件由学校考核公示后,即可免试录取。
5.考生的专业录取办法:我院按专业优先录取(即第一、第二志愿专业),对未录取满额的专业,将从服从调剂考生中按照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录满为止。
6.考生录取确认:我校于2014年4月13日-2014年4月19日将经审查通过的预录取考生名单通过学校公众信息网http://www.网址未加载对外公示,公示期为7天。被预录取的考生于2014年4月17日- 4月18日,必须凭本人身份证到学校签录取确认表(学校收取身份证复印件),领取录取通知书,并于2014年4月20日前将我校单招确认录取的考生数据上传重庆市教育考试院备案。确认录取的考生不能再参加普通高考。
待遇:我院高职单独招生录取的考生,于2014年9月与统招生一并入学,教育部网上电子注册,享受统招生同等待遇。
第六章 其他
第十六条 加分政策:
据国家相关政策,参照重庆市普通高考加分照顾项目,结合学院实际情况,选取以下两个项目加分,具体如下:
1.三峡库区搬迁移民考生:自主测试成绩(面试成绩)加5分,移民考生在所在区县移民局办理相关证明,于3月26-27日将移民局盖章证明交到学院招生办公室。
2.聚居区少数民族考生:自主测试成绩(面试成绩)加5分,聚居区少数民族凭考生身份证或户口,于3月26-27日到学院招生办公室认证,学院查验身份证或户口原件并收取复印件。散居的少数名族不加分,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十七条 助学保障:
1.奖学金: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校奖学金以及各种单项奖励等类别,按照相关规定评定和奖励。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国家银行助学贷款、国家助学金、社会助学金、特困补助和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等,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单独招生学生享受普通高考录取学生同等助学政策,以上政策随国家调整变化,以当年文件为准。
第十八条 监督机制:
1.单独招生工作在学院单独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和监督。
2.学院按照“严格程序,加强管理,接受监督”的原则,做到报名条件公开、选拔程序公开、录取结果公开、监督机制公开;监督电话: 023-65635535。
3.按照学院2014年单独招生监督实施办法开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