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海南省普通高考加分暂行规定(2)

海南高考最新信息
2014/2/20
第十三条 归侨、归侨子女和华侨子女,报考省内外学校可增加6分投档。
第十四条 台湾省籍考生,报考省内外学校可增加6分投档。
第十五条 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的户籍在少数民族聚居市县或在非少数民族聚居市县的少数民族聚居乡镇,本人高中阶段在非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学校就读并毕业的少数民族考生,报考省内学校时可增加10分投档。
第十六条 驻三沙部队半年以上且到高考报名时仍在三沙部队工作的官兵子女,报考省内学校可增加6分投档。
第十七条 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全省中学生体育比赛(不含少年赛)获个人单项前三名的队员或集体前三名的主力队员,并同时获得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或达到二级运动员比赛成绩标准的应届考生,报考省内学校可增加5分投档。
第十八条 农村人口独生子女和二女结扎户考生,报考省内学校可增加5分投档。
第十九条 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的户籍在少数民族聚居市县或非少数民族聚居市县的少数民族聚居乡镇满五年(引进的优秀人才和现役军人子女的户籍要求满三年), 本人在少数民族聚居市县或非少数民族聚居市县的少数民族聚居乡镇所在市县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就读满三年且在这些地区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同时在这些地区的市县报考的汉族考生,报考省内学校可增加5分投档。
第二十条 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加分条件,取其最高分值,且不能累加。高考加分仅限投档时使用,在录取时是否使用,由招生学校自主确定。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海南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更多海南高考相关信息请点击 海南高考网:/gaokao/hain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