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法学院2013年高考本专科招生章程

上海高考招生简章
2013/5/7
一、学校全称
上海政法学院
二、就读校址
校本部:上海市青浦区外青松公路7989号
三、层次
■本科
四、办学类型
■普通高等学校
■公办高等学校
五、分专业招生人数及有关说明
分专业招生人数及有关说明详见各省(区、市)高招办公布的招生计划
六、专业培养对入学外语考试语种的要求
本科英语专业、高职商务英语专业的入学语种为英语(其他专业入学语种不限),入学后的外语教学语种为英语。
七、招收男女生比例
除上海市提前批法学专业(刑事司法方向)有男女生比例2:1外,其他专业不设男女生比例限制。
八、身体健康状况要求
对考生身体健康的要求,根据《残疾人教育条例》(国务院令第161号)并参照国家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我校法学专业(刑事司法方向)在上海市招生属于提前批录取专业,有身体条件的特殊专业要求(详见其他须知)。
九、录取规则
一、以公平、公正、公开为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衡量,择优录取。
二、依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录取的程序:
1.各省级高招办按我校在当地的招生计划数和投档比例将报考我校的生源从高分到低分(含省级加分)进行投档。其中,实行填报平行志愿省(自治区、直辖市)投档比例一般为105%以内;实行填报非平行志愿省(自治区、直辖市)投档比例一般为120%以内。
2.我校对招生计划**以内投档的考生,按照“志愿优先”(含服从调剂的志愿)原则予以录取;若有考生因“不服从调剂”而退档,致使招生计划未完成的,则根据本校招生章程的规定,在已投档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中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予以录取,录满为止。
关于填报我校法学(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试点班)或法学(涉外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试点班)的录取政策:如果考生第一志愿填报了其中一个试点班而未被录取,录取时,我校以其第二志愿作为第一志愿,第三志愿作为第二志愿(其余顺序志愿以此类推)进行专业录取;如果考生第一志愿和第二志愿填报了以上两个试点班而均未被录取,录取时,我校以其第三志愿作为第一志愿,第四志愿作为第二志愿(其余顺序志愿以此类推)进行专业录取。
3.录取时专业调剂和退档原则:在我校最低录取分数线以上的考生,如果按本校招生章程规定不能被录入其所填报的专业志愿、而在志愿表中选择“专业服从调剂”的,将被调剂到招生计划未完成的专业;如果考生不能被录入他所填报的专业志愿且在志愿表中选择“不服从调剂”的,将作退档处理。
4.按照各省级高招办已公布的我校本年度安排该省专业招生计划数,根据本校招生章程规定的投档比例,若有填报我校生源不足的情形发生,我校可与该省级高招办协商,将剩余的招生计划数调配至生源充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排录取。
三、报考法学(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试点班)、法学(涉外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试点班)、法学(国际经济法方向)、国际经济与贸易、国际政治专业考生外语口试成绩要求C级以上(含C级),报考英语专业考生英语口试成绩要求B级以上(含B级)。(若该地区外语口试测试只有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级,则报考以上专业考生外语口试成绩须达到合格等级)。
四、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同一录取批次高考成绩同分条件下,专业录取原则如下:在沪招生录取文科考生按照语文高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依次录取,若语文高考成绩同分,则按照考生外语高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依次录取;录取理科考生按照数学高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依次录取,若数学高考成绩同分,则按照考生外语高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依次录取。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区分考生填报文科或者理科,一律以外语高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依次录取;若外语高考成绩同分,则按照考生语文高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依次录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