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医科大学2013年普通本科高职(专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招生工作有关规定,结合本校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全称为广西医科大学,部标代码为10598,主管部门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第三条广西医科大学是教育部批准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普通高等学校,是一所全日制公办大学。培养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生、高职(专科)生、成人高等教育等各层次专门人才。

  第四条学校现有三个教学点,分别位于南宁市双拥路22号(广西医科大学校本部)、南宁市双拥路8号(广西医科大学护理学院)和南宁市青山路7号(广西水产畜牧学校)。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学校成立由校领导、二级学院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六条广西医科大学招生就业处是组织实施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高职(专科)及七年制临床医学专业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高职(专科)及七年制临床医学专业的招生工作。

  第七条学校纪委、监察部门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和检查,确保我校招生工作的公平、公开、公正。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八条招生录取工作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工作机制,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实施招生阳光工程,贯彻公平公正、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录取原则。

  第九条在执行平行志愿投档方案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健康检查合格,同时符合我校招生章程中有关体检的补充规定的投档考生,学校采取“分数优先,兼顾志愿”的原则进行录取。若部分专业计划未完成,在征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同意后,向社会公布未完成计划的招生专业和招生人数,进行“征求志愿”录取。

  第十条在执行顺序志愿投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健康检查合格,同时符合我校招生章程中有关体检的补充规定,高考成绩达到我校在该省(自治区、直辖市)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优先录取第一志愿填报我校的考生。学校按照考生志愿,参考考生专业相关科目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如专业志愿均无法满足,对服从专业调剂者,根据我校各专业录取情况和考生各科目成绩调剂到其他专业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

  第十一条我校执行教育部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有关加分与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并计入总分。

  第十二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比例投档。

  第十三条学校目前仅以英语作为基础外语安排教学,故我校仅招英语语种考生。

  第十四条我校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要求报考医药类专业的考生无色盲、色弱,对不符合条件的考生,我校概不录取;故意隐瞒者,取消其入学资格。同时从医药人才培养和医药类专业学生就业、工作岗位的特殊性考虑,对考生身体状况提出以下补充规定:

  (一)根据医药类专业培养特点,建议肢体残疾、行动不便以及面部有明显缺陷的考生慎报我校各医药类专业。

  (二)患有重症或难治性癫痫或其他神经系统疾病,精神病未治愈、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我校不予以录取,故意隐瞒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三)口腔医学专业不录取“左利手”考生;

  (四)护理学、护理、医疗美容技术专业原则上要求女生身高155cm(含)以上,男生身高166cm(含)以上。

  第十五条七年制临床医学专业在本科第一批次招录考生,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生源不足时,学校将减少录取计划。凡专业第一志愿填报我校七年制临床医学专业而未被录取的考生,不影响其四、五年制专业志愿的正常录取。

  第十六条临床医学专业(全科医学方向)为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项目,此项目面向广西招生,单设志愿,单独划线,在本科提前批次录取,录取结束后,若招生计划未完成,在征得上级招生主管部门同意后,向社会公布未完成计划的招生人数,进行“征求志愿”录取。并按补征的考生志愿及录取要求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直至完成计划。此项目主要招收农村生源,优先录取定岗单位所在地生源。学生录取后、获得入学通知书前,须与我校和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签署定向就业协议,承诺毕业后到有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6年。

  第十七条我校同时招收免费民族预科生和普通民族预科生,学制均为1年。免费民族预科生面向广西招收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的考生:(一)应届高中毕业生;(二)农业户口;(三)50个老、少、边、山、穷县(市)的少数民族。这部分考生安排在本科第二批预科批A类批次进行录取,可享受减免学费的优惠政策。普通民族预科生面向广西所有少数民族考生招生,安排在本科第二批预科批B类批次进行录取,这部分考生根据规定按学年收取学费。

  被录取的预科新生第一年到广西民族大学补习高中文化,考试合格者将参考其学习成绩和综合表现,分配到我校各本科专业学习。

  第十八条学校各专业考生均按所录取的专业报到,入学后原则上不再进行专业调整。如确有转专业需求的,按《广西医科大学本科生转专业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九条新生须在规定时间内持录取通知书和我校规定的有关证件到校办理入学手续。无故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其入学资格,并将有关情况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通报。

  第二十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弄虚作假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章 校际交流项目

  第二十一条经有关部门批准,我校与美国西俄勒冈大学合作办学。合作办学采取“2+2”培养模式,学生达到相关要求,可获得我校颁发的本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以及美方授予的本科学位(学士)证书。

  第二十二条完成广西医科大学两年学习后,雅思IELTS成绩或托福TOFEL成绩达到美方院校当年要求的入学成绩的学生,可直接进入美方继续第三年课程学习。如果雅思或托福成绩不合格,也可到美方大学先补习英语,成绩合格后进入第三年的课程学习。

  第二十三条如因个人原因学生未能在第三年赴美学习,可选择在广西医科大学修完第三和第四年的全部课程,转专业的范围是以二本分数线录取的部分四年制专业,具体要求详见“2+2”学籍管理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录取名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部门统一向考生公布,同时在我校招生信息网公布。

  第二十五条毕业证书与学位证书说明。

  七年制学生学习期满,达到广西医科大学相关文件要求,成绩合格者,颁发广西医科大学本科毕业证书和研究生毕业证书。达到广西医科大学学位授予标准的,颁发广西医科大学学士学位证书和硕士学位证书。

  本科生学习期满,达到广西医科大学相关文件要求,成绩合格者,颁发广西医科大学本科毕业证书。达到广西医科大学学士学位授予标准的,颁发广西医科大学学士学位证书。

  高职(专科)学习期满,达到广西医科大学相关文件要求,成绩合格者,颁发广西医科大学专科毕业证书。学生毕业后,符合条件者,还可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当年文件规定,按比例选拔升入我校相关“专升本”专业。

  第二十六条收费标准:各专业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以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部门核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学校概况、专业介绍和奖、贷、助学金政策以及学费、住宿收费标准、招生计划等详细信息请访问我校招生信息网。

  第二十八条联系方式:

  地址:广西南宁市双拥路22号邮编:530021

  电话:0771-5359031;5359030(含传真)

  网址:http://www.gxmu.edu.cn

  E-mail:zsjy58490@163.com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高职(专科)及七年制临床医学专业招生工作,由学校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更多广西医科大学高考招生计划、录取分数线、录取查询相关信息请点击广西医科大学专题页:/gaokao/Special/guangxiyikedaxue/

广西医科大学2013年普通本科高职(专科)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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