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语言大学2012本科专业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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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4/2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校招生工作,提高生源质量,维护学校及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我校原名北京语言学院,1996年6月更名为北京语言文化大学,2002年7月经教育部批准,校名简化为北京语言大学。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15号,邮编100083。
第三条 我校是教育部直属的公办全日制大学。
第四条 我校是一所对来华留学(微博)生进行汉语教育和中华文化教育,对中国学生进行外语、人文、金融、信息科学等专业教育,文理兼收、语言特色鲜明的国际型大学。学校凭借独特的专业优势、雄厚的教学科研实力、良好的语言文化环境,培养包括普通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在内的各类高级人才。
第五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中国普通本科学生高考(微博)统一招生工作。学校的保送生招生、自主选拔、部分外语专业和绘画专业提前单独招生等工作,依据教育部和学校的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我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接受考生及其家长、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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