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科技职业学院2018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按照“阳光招生工程”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是我校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及相关信息的主要方式,是我校开展招生工作和录取新生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本章程经温州科技职业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审核通过,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温州科技职业学院

(学校国标码:14088    浙江省学校招生代码:0085)

第五条 学校地址:温州市六虹桥路1000号(邮编:325006)

第六条 办学性质:公办

第七条 办学层次:普通全日制高等教育专科(高职)

第八条 温州科技职业学院是由温州市人民政府举办、国家教育部备案的公办普通高等职业院校。学校位于温州市区景山公园西南侧,毗邻汇昌河,占地面积677亩,现有农业与生物技术学院、园林与水利工程学院、动物科学学院、经贸管理学院、信息技术学院等五个二级学院,开设涵盖农林牧渔、食品药品与粮食、水利、资源环境与安全、电子信息、装备制造、财经商贸等七大类25个专业。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九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招生负责人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则和实施细则,研究并决定录取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协调处理招生的日常事务。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第四章 招生专业与浙江省选考科目要求

第十一条 学校2018年共有25个招生专业。

各专业浙江省选考科目要求如下:

序号

专业(类)名称

选考科目数

选考科目范围

类中所含专业

1

种子生产与经营

0

 

2

设施农业与装备

0

 

3

园艺技术

0

 

4

绿色食品生产与检验

3

化学 技术 思想政治

5

环境工程技术

0

6

园林技术

3

技术 地理 生物

7

林业类(中外合作)

0

园林技术

8

园林工程技术

0

9

畜牧兽医

0

 

10

宠物养护与驯导

3

技术 生物 历史

11

动物医学

3

技术 生物 地理

12

水利工程

3

物理 地理 技术

13

电机与电器技术

3

物理 技术 思想政治

14

电气自动化技术

3

物理 技术 思想政治

15

计算机网络技术

3

技术 物理 地理

16

食品质量与安全

3

化学 技术 思想政治

17

电子信息工程技术

3

物理 技术 思想政治

18

数字媒体应用技术

3

技术 历史 地理

19

软件技术

0

20

食品加工技术

3

化学 技术 思想政治

21

金融管理

3

物理 历史 地理

22

会计

3

地理 历史 生物

23

国际商务

3

思想政治 地理 技术

24

市场营销

3

技术 地理 思想政治

25

电子商务

3

技术 地理 思想政治

26

连锁经营管理

3

历史 生物 技术

选考科目指定为3门的,考生选考科目只需1门在选考科目范围之内,就能报考该专业;选考科目为0门的,无选考科目要求,考生无论选考何科目均可报考该专业。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统一领导下,由省高校招生委员会组织实施,实行学校负责,省教育考试院监督的录取体制。

第十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美等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十四条 浙江省内录取规则按《2018年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工作实施意见》执行。浙江省统一高考招生以考生符合所填报志愿的选考科目范围为前提,录取工作根据浙江省教育考试院要求,每一段录取时,根据考生分数优先原则,对考生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按照各专业招生计划数择优录取。第三段投档后,对未完成计划的专业进行征求志愿录取。浙江省单独考试招生根据“专业+学校”平行志愿进档的考生,按专业招生计划数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对未完成计划的专业进行征求志愿录取。

第十五条 其他省份的录取规则,对采用平行志愿省份按平行志愿规则录取;非平行志愿省份,按照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政策执行。对于进档考生,依照“志愿优先”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如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的考生,按其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仍不能满足的按其第三专业志愿录取,以此类推。考生所填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的,如果服从专业调剂,将由学校调剂到相应未满专业录取,如果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予以退档处理。

第十六条 外语语种要求:不限;学校所有外语教学使用英语。

第十七条 招生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八条 对于最低录取分相同考生的处理。优先考虑综合素质评价和相关单科成绩高低录取。不分文理的省份单科顺序排列:语文、数学、外语、选考科目单科成绩;分文理的省份单科顺序排列:文科为语文、外语、数学;理科为数学、语文、外语;浙江单独考试招生单科顺序排列:专业技能总分、语文、数学。

第六章 收费标准与资助政策

第十九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和住宿费、书籍费等。我校严格执行浙江省教育厅、财政厅、物价局有关文件精神确定的收费标准,并实行一年一交的办法。每年公布招生计划时同时公布收费标准,如政府对当年收费标准进行调整,以政府规定的标准为准。其中录取并就读设施农业与装备、种子生产与经营、绿色食品生产与检验、园艺技术、畜牧兽医专业的学生,按浙教计[2006]124号文件,浙江省户籍学生免交学费,所需经费由省财政负担。

计算机网络技术和软件技术专业开设有校企共建特色班,学生入校后可自愿选择参加就读校企特色班。特色班的职业技能培训费和职业资格考证费等由企业另收。

第二十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浙江省教育厅和我校相关规定执行。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入校前可持有关证明在当地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或在入校后向学生处申请办理贷款、缓交等手续。

第七章 毕业证书

第二十一条 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规定年限内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且考核合格,修满规定的学分准予毕业的学生,颁发温州科技职业学院印鉴的全国普通高等教育专科(高职)毕业证书。

第八章 其 他

第二十二条 被本校录取的新生,必须按《报到须知》中的规定,按期到本校办理入学手续,逾期不报到又无正当理由者,则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按规定进行体格复查和招生条件等全面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我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四条 录取考生可通过学校招生信息网查询录取结果。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我校以前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均一律废止,并以本章程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七条 章程公布后,如遇部分省区高考招生政策调整,我校将根据当地相关政策制定相应的录取政策,并另行公布。

第二十八条 本招生章程由温州科技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招生热线:0577-88412441    

学校网址:http://www.wzvcst.edu.cn

学校招生网:http://zs.wzvcst.cn

咨询QQ:800081290

微信公众号:wzkjzyxy

        温州科技职业学院

                                             2018年5月10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按照“阳光招生工程”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是我校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及相关信息的主要方式,是我校开展招生工作和录取新生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本章程经温州科技职业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审核通过,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温州科技职业学院

(学校国标码:14088    浙江省学校招生代码:0085)

第五条 学校地址:温州市六虹桥路1000号(邮编:325006)

第六条 办学性质:公办

第七条 办学层次:普通全日制高等教育专科(高职)

第八条 温州科技职业学院是由温州市人民政府举办、国家教育部备案的公办普通高等职业院校。学校位于温州市区景山公园西南侧,毗邻汇昌河,占地面积677亩,现有农业与生物技术学院、园林与水利工程学院、动物科学学院、经贸管理学院、信息技术学院等五个二级学院,开设涵盖农林牧渔、食品药品与粮食、水利、资源环境与安全、电子信息、装备制造、财经商贸等七大类25个专业。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九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招生负责人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则和实施细则,研究并决定录取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协调处理招生的日常事务。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第四章 招生专业与浙江省选考科目要求

第十一条 学校2018年共有25个招生专业。

各专业浙江省选考科目要求如下:

序号

专业(类)名称

选考科目数

选考科目范围

类中所含专业

1

种子生产与经营

0

 

2

设施农业与装备

0

 

3

园艺技术

0

 

4

绿色食品生产与检验

3

化学 技术 思想政治

5

环境工程技术

0

6

园林技术

3

技术 地理 生物

7

林业类(中外合作)

0

园林技术

8

园林工程技术

0

9

畜牧兽医

0

 

10

宠物养护与驯导

3

技术 生物 历史

11

动物医学

3

技术 生物 地理

12

水利工程

3

物理 地理 技术

13

电机与电器技术

3

物理 技术 思想政治

14

电气自动化技术

3

物理 技术 思想政治

15

计算机网络技术

3

技术 物理 地理

16

食品质量与安全

3

化学 技术 思想政治

17

电子信息工程技术

3

物理 技术 思想政治

18

数字媒体应用技术

3

技术 历史 地理

19

软件技术

0

20

食品加工技术

3

化学 技术 思想政治

21

金融管理

3

物理 历史 地理

22

会计

3

地理 历史 生物

23

国际商务

3

思想政治 地理 技术

24

市场营销

3

技术 地理 思想政治

25

电子商务

3

技术 地理 思想政治

26

连锁经营管理

3

历史 生物 技术

选考科目指定为3门的,考生选考科目只需1门在选考科目范围之内,就能报考该专业;选考科目为0门的,无选考科目要求,考生无论选考何科目均可报考该专业。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统一领导下,由省高校招生委员会组织实施,实行学校负责,省教育考试院监督的录取体制。

第十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美等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十四条 浙江省内录取规则按《2018年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工作实施意见》执行。浙江省统一高考招生以考生符合所填报志愿的选考科目范围为前提,录取工作根据浙江省教育考试院要求,每一段录取时,根据考生分数优先原则,对考生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按照各专业招生计划数择优录取。第三段投档后,对未完成计划的专业进行征求志愿录取。浙江省单独考试招生根据“专业+学校”平行志愿进档的考生,按专业招生计划数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对未完成计划的专业进行征求志愿录取。

第十五条 其他省份的录取规则,对采用平行志愿省份按平行志愿规则录取;非平行志愿省份,按照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政策执行。对于进档考生,依照“志愿优先”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如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的考生,按其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仍不能满足的按其第三专业志愿录取,以此类推。考生所填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的,如果服从专业调剂,将由学校调剂到相应未满专业录取,如果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予以退档处理。

第十六条 外语语种要求:不限;学校所有外语教学使用英语。

第十七条 招生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八条 对于最低录取分相同考生的处理。优先考虑综合素质评价和相关单科成绩高低录取。不分文理的省份单科顺序排列:语文、数学、外语、选考科目单科成绩;分文理的省份单科顺序排列:文科为语文、外语、数学;理科为数学、语文、外语;浙江单独考试招生单科顺序排列:专业技能总分、语文、数学。

第六章 收费标准与资助政策

第十九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和住宿费、书籍费等。我校严格执行浙江省教育厅、财政厅、物价局有关文件精神确定的收费标准,并实行一年一交的办法。每年公布招生计划时同时公布收费标准,如政府对当年收费标准进行调整,以政府规定的标准为准。其中录取并就读设施农业与装备、种子生产与经营、绿色食品生产与检验、园艺技术、畜牧兽医专业的学生,按浙教计[2006]124号文件,浙江省户籍学生免交学费,所需经费由省财政负担。

计算机网络技术和软件技术专业开设有校企共建特色班,学生入校后可自愿选择参加就读校企特色班。特色班的职业技能培训费和职业资格考证费等由企业另收。

第二十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浙江省教育厅和我校相关规定执行。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入校前可持有关证明在当地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或在入校后向学生处申请办理贷款、缓交等手续。

第七章 毕业证书

第二十一条 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规定年限内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且考核合格,修满规定的学分准予毕业的学生,颁发温州科技职业学院印鉴的全国普通高等教育专科(高职)毕业证书。

第八章 其 他

第二十二条 被本校录取的新生,必须按《报到须知》中的规定,按期到本校办理入学手续,逾期不报到又无正当理由者,则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按规定进行体格复查和招生条件等全面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我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四条 录取考生可通过学校招生信息网查询录取结果。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我校以前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均一律废止,并以本章程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七条 章程公布后,如遇部分省区高考招生政策调整,我校将根据当地相关政策制定相应的录取政策,并另行公布。

第二十八条 本招生章程由温州科技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招生热线:0577-88412441    

学校网址:http://www.wzvcst.edu.cn

学校招生网:http://zs.wzvcst.cn

咨询QQ:800081290

微信公众号:wzkjzyxy

        温州科技职业学院

                                             2018年5月10日

温州科技职业学院2018年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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